法理學和理論法學不是一個概念
1、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專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屬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2、理論法學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的法學分支學科,主要包括法理學、法哲學、比較法學、法社會學、立法學、法律邏輯學、法律教育學和法律心理學等學科。
(1)法學理論法擴展閱讀
法理學是關於法律的原理、原則、精神的科學,是關於法律、法律現象、法律問題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根本的思想,是關於法律的所以然的道理。
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被界定為法律的智慧,或者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詞根應該是源於「juris」,意指法律或權利。另一個詞根「prudence」則指智慧。
因而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尋求對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學問。根據富勒「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歸制治理的事業」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出「法律事業」這一用語。
Ⅱ 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的區別是什麼
答:從認抄識論的角襲度,可將法學劃分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理論法學綜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等;應用法學主要研究國內法和國際法的結構和內容以及它們的制定、解釋和適用。
(1)二者的聯系
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是法學學科兩大組成部分,二位一體。從靜態意義講,二者作為法學學科組成部分有機結合構成法學體系,共同服務於法學發展。從動態意義上講,法學發展的過程是由理論法學到部門法學的進程,即將部門法理運用到應用法制度。遵循著由抽象到具體,由理論到運用的進程。這是法學發展的必然導向,而二者是其發展過程中的自然分工。法理學與部門法之間「有一層前者向後者提供產品或服務,後者向前者供應原料的關系」。
(2)二者的相互作用
理論法學為應用法學提供理論淵源、理論指導、體系範式。理論法學主要指法學理論,是由本體論、價值論、
社會論、法治論、方法論等組成的科學體系。其中,法的本體、法的價值為應用法學提供理論淵源與方向指引。
應用法學對理論法學的作用在於應用法理、提供研究素材、發現疑難問題。刑法、民法、經濟法、訴訟法等應用法學部門為理論法學研究與發展提供了實踐性素材。
Ⅲ 什麼是理論法學跟應用法學(跟刑法,民法,有什麼區別
理論法學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的法學分支學科,主要包括法理學、法哲學、比較法學、法社會學、立法學、法律邏輯學、法律教育學和法律心理學等學科。
應用法學通常是指研究現行法律,法規並注重將研究成果在實際中加以運用的法學分支學科。如刑法學,民法學等。即:旨在直接服務法律實際生活、幫助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區別與聯系:兩者間主要依照研究對象不同而作區分,理論法學對法學基本思想、基礎概念做闡釋研究、推理概括;應用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法律實際生活中的經驗材料,其比之理論法學更具有實踐性,它是理論法學的具體化,也是理論法學的資料淵源。但應用法學並非沒有理論,其產生的理論不是用來起跨學科的普遍指導作用,而是為解決本應用學科的實際問題服務的。
Ⅳ 什麼是法學理論
一級學科:法學 二級學科:030101法學理論 國家重點學科:吉林大學 國家重點(培育)學科:南京師范大學
研究領域
「法學理論」[1]學科已形成了法理學、西方法哲學、法律社會學、法律文化學、法律經濟學、人權理論與人權法、比較法學、部門法哲學、立法學、司法學等10個比較穩定的研究方向。其中,前五個研究方向始終站在學科前沿,在國內具有明顯的學術特色和優勢: (1)法理學。學術帶頭人為張文顯教授、姚建宗教授。本方向近20年多來一直居於國內學術發展的最前沿,始終是我國法學理論發展的引領者和推動者,提出並論證了許多在國內外學術界具有原創性的學術理論觀點。 (2)西方法哲學。學術帶頭人為鄧正來教授。本方向是國內高校同類研究方向中起步較早、影響最大的兩個單位之一,在推動國內法學界對本領域的研究方面做出了令人矚目的成就。 (3)法律社會學。學術帶頭人為馬新福教授。本方向在國內起步較早,並以理論法社會學研究和法律發展研究為基本特色。 (4)法律文化學。學術帶頭人為霍存福教授。本方向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為重點,並引入文化學、語言學、符號學和社會學等的理論與方法,實現了從單純的歷史研究範式向綜合的多維視角研究範式的轉換。 (5)法律經濟學。學術帶頭人為張文顯教授、徐衛東教授。本方向在國內發展較早,在法律經濟學基本理論、知識經濟與法制創新、現代企業制度的法理研究走在國內前列。 作為國家重點學科和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本學科點通過承擔和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產出了一大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推動了中國法學理論的創新和發展(吉林大學國家重點學科「法學理論」)。
Ⅳ 法學理論的法的本質
在漢語中,「法」和「律」二字最初分開使用,含義也不同,以後發展為同義,更合成為「法律」。據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字書東漢許慎著的《說文解字》記載,「法」的古體字是 「灋」。「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 廌 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在古代法和刑二字是通用的。平之如水,從水,以致法代表公平。廣義的法律指法律的整體,狹義的法律指法律的具體條文。廣義的法律也好,狹義的法律也好,它們都是法律現象。階級對立社會的法是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而這種意志歸根結底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條件決所定的等等,這些才是法的不同層次的本質。在階級社會,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們合著的《共產黨宣言》中批判資產階級的觀點時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的產物,正向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這種法的第一層次的本質。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揭露資產階級國家的法「決不是國家政權創造出來的,相反地,他們本身就是創造國家政權的力量。在這種關系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即法律的一般形式」統治階級的意志,在現代社會來說,主要是指執政黨。在階級社會中法只能體現國家意志,也就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沒有也不可能是超階級的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統治階級意志的最終決定是由物質條件決定的。法還受到經濟以外的因素影響。這些因素有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歷史、傳統、民族宗教、習慣等等。這是法律的第二層次的本質。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在晚年闡述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時曾經指出:「政治、法律、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為基礎的。但是,它們又互相影響並對經濟基礎發生影響。並不是只有經濟狀況才是原因,才是積極的,而其餘一切都不過是消極的結果。這是在歸根到底不斷為自己開辟道路的經濟必然性的基礎上的互相作用。」特別應注意的是恩格斯當時還強調這一事實:「被忽略的還有一點,這一點在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強調的不夠,在這方面我們兩人都有同樣的過錯。這就是說,我們最初把重點放在從作為基礎的經濟事實中探索出政治觀念、法權觀念和其他思想觀念以及由這些觀念所制約的行動,而當時應當是這樣做的。但是我們這樣做的時候為了內容忽略了形式方面,即這些觀念是由什麼樣的方式和方法產生的。」法的本質首先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或法的目的主要是維護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火秩序這種原理,主要適用於階級對立的社會,對以消滅了剝削階級的我國社會主義社會是不適用的。
1956年,我國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標志著我國已由新民主主義社會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但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研究我國法律原理必須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為基礎。我國社會主義法集中反映了工人階級領導的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根本屬性。即本質屬性。我國社會主義法首先反映了我國工人階級的意志。因為工人階級是我們國家和社會的領導階級。這一階級的意志在我國社會社會主義法治中居領導和指導的地位。其次我國社會主義法反映了我國農民階級的意志。再次,我國社會主義法反映了知識分子的意志,同事還要反映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意志。體現我國國家意志的社會主義法是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
Ⅵ 法學理論基礎是不是法理學
法學理論基礎不是法理學。
法學基礎理論,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論,特別是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具體地說,它要研究有關一般的法,特別是有關我國社會主義法的產生、本質、特徵、作用、形式、發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實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
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法理學專業的基本要求
1、要求具有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全面的部門法知識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識;
2、熟練掌握一門外語,能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具備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3、具有良好的理論素養和抽象概括能力,以及敏銳的洞察能力和思辨能力;
4、具備優秀的學術品格和學術原創力,有較強的獨立從事法學理論研究、教學、國家立法、司法工作等相關的工作能力;
5、從總體上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論,重點研究法與各種社會現象的關系,法的理念與價值,法治國家的理論與實踐、現代西方法哲學、法理學前沿問題和比較法學等法學基本理論;
6、並掌握和運用法學方法,開展地方立法研究等實踐活動,為地方法治建設服務。
Ⅶ 理論法學都包括哪些
理論法學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識的法學分支學科,主要包括法理學、法哲學、比較法學、法社會學、立法學、法律邏輯學、法律教育學和法律心理學等學科。
Ⅷ 法律科學和法學理論有什麼區別嗎
你是不是看到研究生專業設置的學術方向了?如果是的話,告訴你其實沒區別,都是法理學涵蓋的方向,而且不存在隔行如隔山的現象。一句話,法理學研究生都要學習法律科學和法學理論。在實踐中,法律科學更多是指專業技能的運用,而法學理論是指導實踐方向的規律總結。
Ⅸ 法的基本理論和法的一般原理
一、法學基礎理論
又稱「法學理論」、「法的一般理論」。是指中國自1980年以後使用的關於法的一般理論的學科、教科書和課程的名稱。建國以後直至50年代後期,法律院系的法的基本理論課程學習蘇聯模式,
稱作「國家和法的理論」,1980年以後改為「法學基礎理論」,其學科的內容和體系也有了很大變化,主要研究法的一般理論問題,而國家問題專門由政治學研究。
法學基礎理論是法學體系中研究法的一般性問題的導論性的基礎理論學科,對其它具體法學學科具有方法論性質的指導意義。
二、法原理
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根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准則或規范,是法律訴訟、法律程序和法律裁決的確認規范。
在用語上,法律原則與法律原理(Doctrines of Law,或簡稱「法理」)是有一定區別的:前者是被確認為法律規范內容一部分的准則;後者是對法律上之事理(拉丁文naturalis ratio,德文Natur der Sache)所作的具有說服力的、權威性闡述,是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義、信條。
法律原理可以構成法的非正式淵源,但只有被實在法接受為法律規范內容的法律原理,才屬於法律原則。另外,法律原則中包含的政策性原則未必全都屬於或符合法律原理。
導論。主要辨析了法哲學的概念,法和自由意志的關系。黑格爾認為法按其本質而言是精神之物,出發點應該是意志,而意志又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是法的實體和規定性。
抽象法。即抽象的權利,是自由意志藉助外物(主要是財產)實現本身。該篇又包括三章內容:所有權(包括取得、佔有、使用、轉讓)、契約(分為贈與、交換、擔保)、不法(包括無意識的不法、欺詐、犯罪)。
道德。黑格爾認為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內心的實現,所以道德是一種特定內心的法。該篇又包括故意和責任、意圖和福利、善和良心三章。
倫理。黑格爾認為倫理就是自由意志既通過外物,又通過內心得到充分的現實性。該篇又分為家庭(包括婚姻、家庭財富、子女教育和家庭解體)、市民社會(包括需要及滿足的方式、勞動方式及財富三要素)、國家(包括國家法、國際法及世界歷史)。
(9)法學理論法擴展閱讀
法的形式特徵
一、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
行為關系是法律的調整對象。法律通過對行為的作用來調整社會關系。法律的調控對象既是社會關系又是行為。對於法律來說,不通過行為控制就無法調整和控制社會關系。法律是以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的規范。
法律的規范性。法律的概括性。法律的構成要素中以法律規范為主。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中包括行為模式、條件假設和法律後果;這是法律的規范性最明顯的標志。法律的規范性決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和認可
制定和認可是法律創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國家性。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權利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
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法律的利導件。法律的利導性取決於: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雙向的。
四、通過程序而強制予以實施
法律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法律的強制力以法定的強制措施和制裁措施為依據。法律的強制力具有潛在性和間接性。法的程序性。近現代法律只是對法的程序標准加以正當化,使法律實施的方式更科學、更理性。
法的本質特徵
一、如何認識法的本質
鑒別「本質」與「現象」;界定「內容」與「形式」;區分「實然」與「應然」。
二、法的意志性與規律性
法律是意志與規律的結合。但我們卻不能把法律與規律等同起來。
三、法的階級性與共同性
法律是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的手段。
四、法的利益性與正義性
從應然意義上講,法律是為實現社會正義而調整各種利益關系的工具。
基礎
法理的基礎是由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制度所決定的。在現代中國,凡是,違背法理基本核心原理的法律規定,都是錯誤的,都是必須糾正的。
這些錯誤,往往是在管理方法上的失誤,這些失誤的糾正,是無法被用來否定中國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的。所以,在法律專業,法理課與各政治理論課,為最重要的課程,可以塑造一個可應萬變的政法工作人員。
Ⅹ 法學理論的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或功能是指法對社會發生影響的體現,他和法的本質、目的是密切聯系的。一切法都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規范作用是調整人們的行為的;社會作用是實現階級統治社會目的的。二者是相輔相成的。統治階級通過調整人們的行為規范,實現法的社會作用;統治階級實現法的社會作用需要通過法調整人們的行為規范實現。
法的規范作用體現在(1)對人的行為的指引作用;(2)對人的行為的評價作用;(3)對一般人今後行為的教育作用;(4)對人們相互作用的預測作用;(5)對人的行為的強製作用。
法的社會作用體現在:
(1)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的社會作用核心是維護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是法的社會作用的核心。具體體現在經濟、政治、思想、道德、等各個領域。法在維護階級統治方面重要的作用是:確認和維護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經濟制度以及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專政。
在階級社會對立的社會中,由於被統治階級的斗爭,統治階級也可能被迫做出讓步,在自己的法律中規定一些保護被統治階級利益的條款。這種法律條款既反映了被統治階級斗爭的成果,也體現 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而暫時緩和階級斗爭的一中手段。
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統治階級中個別成員也可能違法犯罪而受到懲治。在我國封建社會中的確有不少「清官」,如宋朝的包拯。但他們的這種作為歸根到底是為了維護封建法律的權威性,為了維護整個封建主的階級統治。封建社會中清官之所以為人稱道,是因為當時存在了太多的貪官污吏和貪贓枉法的現象。
(2)執行社會公共事務。列寧在論述美國工程師泰羅所創造的生產管理和工資制時指出他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資產階級剝削的最巧妙的殘酷手段,另一方面是一系列的最豐富的科學成就,……社會主義實現的如何,取決於我們蘇維埃政權和蘇維埃管理機構同資本主義最新的進步結合的好壞。」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論述私有制社會中政府的職能時指出:「政府的監督和干涉包括兩方面,既包括執行由一切社會性質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眾相對立而產生的各種特殊職能。」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指出「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只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繼續下去下」
社會主義法的作用。社會主義的法也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兩方面。在規范作用體現上,同對立階級社會相同。但在社會作用方面就不同了。我們試圖把我國社會主義法的社會作用,概括為並列的相互滲透的四大方面,即保障和促進:(1)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2)社會主義經濟精神文明建設;(3)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4)對外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