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古希臘法律思想對西方的影響
從法律思想層面看,教會對知識的壟斷使之不自覺的成為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的傳遞者,教會法也成為從古希臘、古羅馬法律思想到後世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古希臘法律思想以及經過「希臘化」時期而深受古希臘思想浸潤的羅馬法曾創造了輝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蠻族」的入侵給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擊。正是基督教馴服了「蠻族」,並在引導他們走向文明上發揮了重大作用。教會法受到過古希臘哲學和羅馬法的影響,特別是吸收了羅馬法的一些原則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國時期,由於教會法地位很高,許多僧侶同時又是法學家,他們在各王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發揮著作用,對日珥曼法產生了影響,同時也使羅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紀羅馬法復興的過程中,正是教會法和教會法學家的努力,為羅馬法的傳播和羅馬法學家的培養做出了貢獻。在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將奧古斯丁的神學思想和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結合。他承認人的理性,有將其歸功於上帝的賦予。他在對法律的分類中用自然法作為永恆法與人法之間的紐帶,認為自然法是人對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參與。這就使自然法披著神的外衣在人間發揮作用,並成為後世資產階級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開創了近現代法治文明的偉大時代。
② 自由主義在最早起源於古希臘犬儒學派的自然法理念
犬儒主義是一種生活態度、主要方面在倫理學上,法律政治方面似乎沒太大建樹。
犬儒學派的自然法就是蘇格拉底的自然法,簡單說就是「人性本善」,有個什麼東西(比如說上帝吧)在指引著人們去追求有德行的生活,而自私蒙蔽了這種先驗的道德。無法律無社會狀態下的人類是平和無爭斗的,而不是霍布斯後來說的「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
這種自由主義後來被盧梭撿走了,他宣揚「人應當拋棄文明以回到那個充滿了愛」,拋棄文明的成果和現代政治法律制度就能讓人的「先驗道德」得到伸張,這個世界就安生了。
恩、應該就是這么個意思吧,誤人子弟了可別怪我。
③ 自然法學派對於後世的其他法學流派,有什麼重要意義
自然法起源於古希臘羅馬,(樓主自己補充其定義、特徵、發展),它對後世的影響主要是在這幾個方面:
1.羅馬法對它的整理,並使之成文化、系統化,使貴族不能像過去那樣隨意解釋法律,被認為是平民的一大勝利。
2.中世紀以前,自然法被吸納進以上帝為最高權威的神聖法中,有的學者在自然法中強調上帝的理性,有的學者卻強調上帝的意志,「自然是上帝的自然」。
3.啟蒙運動時期,理性自然法統治宇宙的思想佔了上風,啟蒙運動家們提出了社會契約論等思想,顯示了民主元素。
4.近代資本主義革命中,自然法的民主精髓被張揚成反抗君主專制的旗幟,在美國獨立宣言等文件中首當其沖地提出來,表述成「不可剝奪的權利」等。
5.馬克思主義者的態度是,自然法既是一種道德體系,又是一種法理精神,要批判其歷史唯心主義的本質,但不拒絕其合理成分。
④ 古希臘法律思想的影響
從法律思想層面看,教會對知識的壟斷使之不自覺的成為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的傳遞者,教會法也成為從古希臘、古羅馬法律思想到後世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古希臘法律思想以及經過「希臘化」時期而深受古希臘思想浸潤的羅馬法曾創造了輝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蠻族」的入侵給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擊.正是基督教馴服了「蠻族」,並在引導他們走向文明上發揮了重大作用.教會法受到過古希臘哲學和羅馬法的影響,特別是吸收了羅馬法的一些原則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國時期,由於教會法地位很高,許多僧侶同時又是法學家,他們在各王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發揮著作用,法是神授還是人定的,法代表正義、自然還是代表強權,法與國家、民主、自由、平等的關系,法的作用,法治還是賢人政治,自然法代表什麼及其與實在法的關系,這些在西方中世紀以至近代、現代法學界中爭論過的問題,在古希臘時都曾涉及,並對後世西方法律思想的發展發生了重大影響。他在對法律的分類中用自然法作為永恆法與人法之間的紐帶,認為自然法是人對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參與.這就使自然法披著神的外衣在人間發揮作用,並成為後世資產階級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開創了近現代法治文明的偉大時代。
⑤ 試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觀點、發展和歷史影響
觀點:其一,關於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從本質上是一種客觀規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這種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來源於永恆不變的本性、自然性、社會性、理性。真正的法律應當與之相符合,特別是與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為基礎,它永恆不變,並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實現公意和正義。
其四,法律及其觀念應當與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
發展:在17、18世紀反封建的啟蒙運動和革命斗爭中,代表新興資產階級利益的、以強調自然法為特徵的一個法學派別。一稱自然法學派。啟蒙運動後,自然法理論終於變成一個獨立的理性主義思想體系。謂其獨立,是指獨立於教會與神學而言。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統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質必然必然產生的准則所構成。英國的霍布斯提出了社會契約假說,認為社會契約是為走出自私和殘酷的自然狀態、而賦予統治者以管理權的契約,但統治者必須遵守自然法。
自然法學派的歷史影響有很多,它對近現代西方法律思想體系的影響就如同馬克思主義對上個世紀中國的影響。
⑥ 古希臘創立的自然法觀念.幫忙介紹一下!
斯多葛派哲學的奠基人是芝諾。芝諾及其追隨者把「自然」的概念置於他們哲學體系的核心位置。所謂自然,按他們的理解,就是支配性原則,他便及整個宇宙,並被他們按泛神論的方式視之為神。這種支配性原則在本質上具有一種理性的品格。芝諾認為整個宇宙乃是由一種實質構成的,而這種實質就是理性法。人作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質上一種理性動物。在服從理性命令的過程中,人乃是根據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則安排其生活的。斯多葛派學者教導說,人的生活應當不受情感和主觀激情的影響,而且應當使自己不倚賴於外部世界,不受世俗之物的支配,並用理性的方式支配其本能。人應當無所畏懼,對必然的命運安之若素,努力奮斗以達到精神上的完全平衡與和諧。他們創立了一種以人人平等的原則和自然法的普遍性為基礎的世界主義哲學。他們的終極理想就是建立一個所有的人都在神聖的理性指引下和諧共處的世界國家。¹ 斯多葛派自然法觀念中的一個重要因素乃是平等原則。斯多葛派哲學家深信,人在本質上是平等的;因性別、階級、種族或國籍不同而對人進行歧視的作法是不正義的,是與自然法背道而馳的。º 斯多葛派的基本學說是對自然的統一與完美的一種宗教信念或一種真正的道德秩序。在他們看來,按照本性的生活就是順從上帝的旨意,同一切善的力量合作,對支持正義的一種超人力量的依賴感和來世對世界的善與合理性的信仰的寧靜心情。
西塞羅象斯多葛派哲學一樣,他傾向於把自然和理性等而視之,並把理性設想為宇宙中的主宰力量,他對自然法的定義為: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種與自然象符合的正當理由;他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並且是不變而永恆的。通過命令的方式,這一法律號召人們履行自己的義務;通過它的禁令的方式,它使人們不去做不正當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響著善良的人們,盡管對壞人無甚作用。力圖變更這一法律的做法是一種惡,試圖廢止其中一部分的做法則是不可能的的------,羅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並不會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會不同,這是因為有的只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任何時候任何民族都必須遵守它;再者,人類也只有一個共同繁榮主義和統治者,這就是上帝,因為它是這一法律的制定者、頒布者和執行法官。»
自然法與道德有著密切的關系,但千萬不要說自然法把法律與道德混為一談;自然法觀念無疑確實暗示了它們兩者有一種「密切的關系」,但近代有關法律的定義把法律界定為倫理的最底限。這定義:又何嘗沒有這種暗示呢?¼ 我們承認:肯定自然法,既是肯定法律為自然的一部分,那麼,自然法的基本功能便只能是居間調解道德領域與法律領域。自然法觀念同時帶有法律的性格與道德的性格。對自然法的一個最佳形容。也許就是說它為法律與道德的交叉點提供了一個名稱。因為,是否真有這么一個交叉點的存在,乃成為考驗一切自然法思想之有效的最後的試金石。½
由此可見,西方古代自然法的基本觀點為:
法律是正義的化身。
法律體現著平等。
法律的公正性與普適性。
法律的權威性與至高性。
⑦ 希臘自然法和自然法學派
古希臘的蘇格拉底、亞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的哲學家們把法分為兩種:一是以自然為基礎的不變的自然法;另一種是由人們指定的可變的人定法。並且認為自然法是居於人定法之上的指導人定法的普遍法則——即所謂的「自然法學說」。
近代自然法學派是以格勞休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為代表的,觀點各異,但都假定一種自然狀態的存在,認為在這種狀態中的人們是自由平等的。代表性觀點是:一切現行法律都不能與自然法相違背,後者是自然存在和永恆不變的,其效力來自於人的理性而非上帝(區別於托馬斯·阿奎那的神學法學思想)。
⑧ 簡述古典自然法學的特點;
自然法學說是西方一切法哲學流派的濫觴,是價值法學派。自然法學派主張有一個實質的法價值存在著,這個法價值乃獨立於實定法之外,且作為檢定此實定法是否有正當性的標准。自然法學說認為,在自然,特別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著一個理性的秩序,這個秩序提供一個獨立於人〔國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觀價值立場,並以此立場去對法律及政治的結構作批判性的評價。自然法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意謂著由自然,也就是說由人的本性、由社會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繹出某些法則,這些法則可供給一個整體而言對人類行為舉止適切的規定。自然法學派起初的權利觀念更多帶有「天賦」權利的色彩,人生於自然,人的權利也來自於自然。
自然法思想淵源於古希臘, 中世紀的自然法思想淵源於西塞羅,並具有斯多葛哲學的傳統,17世紀的歐洲時代屬於「形而上學」時代,自然法的思想經過啟蒙運動的「祛魅」而日益世俗化,18世紀中後期,經驗主義和實證主義逐漸興起,自然法和自然權利學說遭遇到激烈批判。慘痛的「二戰」經歷,為自然法的復興提供了契機,其中以德沃金、羅爾斯等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在各種論戰中逐漸建構了新的自然法理論,個人的權利和法律的正義性重新得到人類較為廣泛的承認。「認真對待權利」成為了世界各國的政治和法律的價值重心。
自然法學發展史是一部人類權利觀念的發展史。自然法學的權利觀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並各有其特點:古代與中世紀自然法學的權利觀是以正義為基礎的,近代自然法學的權利觀是以自由為核心的,現代自然法學的權利觀是以平等為內涵的。在這里,我們以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權利學說為基線,簡要解析洛克、盧梭、羅爾斯和德沃金的權利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