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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學驗屍

發布時間: 2021-03-14 13:33:43

⑴ 怎樣用化學驗屍,我想學習驗屍

你考法醫專業吧;法醫的主幹學科:基礎醫學、臨床醫學、法醫學主要課程:法學理論、人體解剖學、病理學、內科學、外科學、兒科學、婦產科學、刑事偵察技術、法醫病理學、法醫毒理學、法醫臨床學、法醫物證、法醫人類學、法醫精神病學、法醫毒物分析。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臨床實習一般安排12周左右;包括法醫病理學、法醫物證及法醫臨床等校外基地實習一般安排12周左右。學年:5年授予學位:醫學學士開設該專業的所有學校::河北: 河北醫科大學——本碩、博士後 ;河北北方學院——本科山西: 山西醫科大學——本碩博內蒙: 內蒙古科技大學(即包頭醫學院)——本科;內蒙古醫學院 ——本科遼寧: 中國醫科大學——本碩博上海: 復旦大學——本碩博江蘇: 蘇州大學——本碩博;南京醫科大學——本科浙江: 溫州醫學院——本科安徽: 皖南醫學院——本碩江西: 贛南醫學院——本科山東: 濟寧醫學院——本科河南: 河南科技大學——本碩;新鄉醫學院——本科湖北: 華中科技大學——本碩博廣東: 中山大學 ——本碩博 廣東醫學院——本科重慶: 重慶醫科大學——本碩博四川: 四川大學——本碩博;川北醫學院——本碩貴州: 貴陽醫學院——本碩;遵義醫學院——本碩雲南: 昆明醫學院——本碩陝西: 西安交通大學——本碩博新疆: 新疆醫科大學——本碩。

⑵ 尋求屍檢程序及注意事項

不經司法機關可以申請,能夠成為證據。醫療屍檢可以由病人家屬提出,也可以由醫療機構提出。由醫療機構提出屍體檢驗要求的,必須取得病人家屬的同意。在簽訂《屍體檢驗協議書》後,醫患雙方共同選擇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具有屍檢資格的鑒定機構。

1.注意事項: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 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2.根據衛生部《解剖屍體規則》的規定,屍體解剖分為三種:

(1)普通解剖:限於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教學、科研單位的人體學科在教學和科學研究時施行。

(2)法醫解剖:法醫解剖僅限於司法機關施行,主要目的是查明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質,確定自殺還是他殺,推斷死亡的死亡時間,為偵破案件提供可能的線索和證據。

(3)病理解剖:病理解剖僅限於醫學院校教學、醫學科學研究和醫療機構的病理科或病理教研室施行,主要目的是闡述及研究機體疾病的發生、發展與轉歸的客觀規律。

拓展資料:

在國內外的法醫學研究中,死亡時間的法醫鑒定,一直是一個極其重要的課題。其研究方式已從肉眼觀察逐步發展到組織學、組織化學、生物化學和生物物理學等先進的技術檢驗。

但是,由於屍體變化要受到自身的和來自客觀外界的各種因素的影響,因此不可能有一個完全統一的標准,採用各種方法推斷出時間也只是一種大致時間,不是絕對精確的。另外。由於單獨使用任何一種方法進行鑒別,都有較大的誤差。不能得到較為可靠的結果,因此,死亡時間的鑒定,應採用多種方法進行綜合分析。


⑶ 驗屍是怎麼驗的

"驗屍"是對死後屍體的詳細檢查,也可能作為一種"POST-MORTEM"的描述。隨著德國的高速發展,經過多年的科學實踐,這個過程已經很精確並讓調查員描繪出清楚的死亡現場圖。驗屍是由病理學家或驗屍官來執行的,用於揭示死亡的原因,諸如武器的使用(假如有使用的話)和死亡的時間。當法律不需要執行驗屍時,他們要得到受害者的許可才可執行(在這里,我們假設兇殺案件是有疑問的)。雖然驗屍在多數的時候與犯罪的目的無關,但它們仍然在謀殺調查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這樣的調查應該是優先的,因它在法醫學(及後來的法庭辯論學)中有著重大的影響力。

死亡的原因
不管是無犯罪事實的災禍或是掩飾了的謀殺,驗屍都是測定在謀殺案件中死亡原因的最精確方法。"死因"描述了死亡是怎樣發生的(如,由於大量失血)和不用為受害者怎樣被殺(也就是死亡的方式)而煩惱。不管死亡的方式是意外的、自然的、自殺或是謀殺,測量的方法將會依靠該情形和案件的種類的變化而確立。
案例一 (縱火受害者)
當在火災現場發現屍體時,首先是檢查屍體的呼吸道有無任何煙灰痕跡。煙灰的存在將暗示死亡是由窒息引起的,受害者缺氧死亡。其次,血液樣本會被分析,這包括在血流中的氰化物或二氧化碳的存在和其他有毒物質。氰化物毒葯標志了死亡原因,它是由於人造物質(通常是傢具)燃燒而釋放出來的;在其他案件中,屍體的鬢角會有紅腫的邊緣(由於紅細胞嘗試修復燒傷的皮膚)將被確定為受害者死於燃燒。身體的傷口和破損的地方開始會被認為是由於火燒引起的,但如果有流血的跡象,將可斷定在著火前受害者已經死亡,這意味著火災只是掩飾險惡罪行的現象。

案例二 (上吊受害者)
身體被吊起,通常有死於缺氧的症狀。這包括有皮膚藍色、眼球血管爆裂和肺部膨脹。法學病理學者檢查頸上的繩索痕跡,如果其邊緣紅腫,則受害者吊上上時還是在生的。然而,如沒有像炎症哪樣的痕跡,則暗示受害者被吊上去前已經死亡了,並藉此作為掩飾。繩痕將會與犯罪現場的繩子核對,繩子痕跡與現實的繩子有輕微的差異,將會確切地暗示該繩子是不是謀殺的工具和受害者是否在哪裡因缺氧而死和頸上有否明顯的瘀傷。痕跡會引導我們找到謀殺武器。按一般的規則來說,所有在頸上的繩子痕跡都應該是倒"V"型的,這是因為繩結在頸上擦傷並形成"V"字形的尖端。

另一些事例顯示,當頸被扭斷時表現為謀殺。勒殺通常會弄斷頸上的舌骨,但上吊是很少弄斷此骨的。該骨的破損度是勒殺的標志,說明受害者是被用手扼殺或是用其他的工具(如繩子、帶子等)。勒殺時,死亡可能起因於缺乏空氣。但更有可能是由於故意的頸部壓縮導致一種"vegal"的狀況。這是由於刺激頸部的"迷走神經"引起心臟停止跳動。在案例中舌骨沒有斷裂,但口鼻周圍有腫痕,死亡原因顯示"透不過氣來",所以因缺氧而死亡。

案例三 (遇溺受害者)

在水中發現的屍體可看到受害者的氣道和腹部有水和肺部腫脹。如果在這樣的現象,則認為受害者是遇溺了。是謀殺還是意外則需要調查員去核實。更進一步的檢驗將會揭示真相。如肺部有出血,則暗示遇溺期間有過掙扎。驗屍官會找到其他的證物,如:樹葉、樹枝或在死亡現場附近的其他物品,包括抓在受害者手裡的物件,這顯示受害者為了救命,亂抓靠近他身邊的東西。

然而,在喉部的檢查中,"痙攣"揭露受害者的突然"寒冷"會引起即時心臟病發作。揭示身體在入水前是否還活著,可通過一種簡單的藻類來分析(已知的硅藻屬)得到結論。在屍體中發現的硅藻可與水中的硅藻作比較,如果吻合,則入水時還是活著的。否則,在入水前已經死亡。驗屍官將通過其他傷痕的探討來判斷是否謀殺。

在某些案件中,低體溫可能比遇溺更容易致死。當人體的核心溫度下降到低於305K時,身體的酶促反應便開始慢下來。低體溫是因長時間暴露無於寒冷環境下的結果。下面是相對於水溫來評估人能否生存的時間表:

液體溫度(攝氏度) 生存的評估(小時)
0 0.25 - 0.75
0 - 4 0.5 -1.5
4 - 10 1.0 - 3.0
10 - 16 1.0 - 6.0
16 - 21 2.0 -40
21 - 27 > 3.0
> 27 不能確定

死亡時間
當有人死於神秘事件時,法院的科學會提供一定數量的解決方法。一般地說,由於死亡和缺乏精確的法庭病理學評估而延長時間,這包括了法庭昆蟲學領域和體溫分析。
體溫
在犯罪現場的警察,通過對屍體體溫和屍體的僵硬度的探查,應該有能力去評估這個人死了多長時間。但更加精確的時間應該由病理學家在病理實驗室去判定。病理學家或驗屍官會記錄屍體的溫度、罪案現場的氣溫、受害者的體重和所有其他用正確的規則去確定引起死亡的適當變數來預測時間的。據估計,屍體的核心體溫將會每小時下降0.8K。但還應該因周圍環境的溫度變化、濕度水平、空氣的流動和屍體的水平位置而改變。這樣,距離真正的死亡時間越短則越能夠更加准確的預測。

硬直
死亡後30小時,屍體出現僵硬,這過程被稱為"屍僵"。這是由於肌肉缺血和氧氣而僵直造成的。"屍僵"首先出現在受害者的眼皮和咽喉,並大約在6到12小時內漫延至全身。在此以後的另一個6~12小時會再恢復柔軟。偶然地,如果,周圍環境的溫度非常低,同時死前肌肉處於長期的靜止狀態,則屍體不會出現僵硬。像體溫一樣,法醫官會檢測死亡後一段長時間的肌肉少活動的僵硬水平。

眼睛的虛實
受害者的眼睛也可以看出死亡的時間。死後3小時內眼睛會出現一層增長著的薄雲。由於缺少眼後壓力,眼球會變得柔軟,其度數可作為測量死亡時間的依據。此外,對於明顯的死亡,可減少一個普通的程序。

皮膚的顏色
屍體的顏色也可幫助確定死亡後的約48小時或更長的時間。死後約48小時,細菌開始在皮膚上擴散,而造成明顯的綠色狀態。該顏色開始在下腹部,其後到達手和足部。死後大約4~7天,皮膚會變成大理石一樣的外觀,那些紋理更接近皮膚的表面,成為顯而易見的特徵。

血塊
血塊是確定死亡的時間的重要依據。當血液停止流動時,會集中於身體最低處,而引起該處皮膚變成粉紅色或紅色。這個過程在死亡6小時後完成。對血塊的分析將有助於了解死亡的方式(注意血塊的位置和血塊形成時身體的狀態)。然而,這過程僅提供死亡的理論時間。

消化系統
受害者的消化系統和內臟內存物能為死亡時間提供重要的線索。咀嚼的食物首先通過食道,然後數秒後到達胃部。3小時後離開胃並在進餐後6小時在小腸中前進。在小腸的一半路程時開始進入大腸。如果受害者小腸是空的,將顯示距離受害者死前的最後一餐已經過了8小時。消化過程通常要用一天多一點的時間,但可能會受到嘔吐、喝液體、恐懼或葯物的影響。

病理學家也會暫時記錄在消化系統中食物消化協調的恰當水平。在極少的案件中,一個狡猾的殺人犯企圖迷惑調查人員把受害者的最後一餐時間提前(以解釋受害者死亡時他們在某一處地方)。他/她可能用手喂飼加工食品(類似咀嚼食物)進入受害者的胃。如果是這樣,收集在胃裡的食物將比正常情況的缺少消化。因為死亡後胃部的運動已經停止,由於胃酸的存在,食物可能真正地出現些微的變壞。但在年長的人中會出現前面提及的狀況(嘔吐、恐懼、葯品攝入),這種異常是在另一些情況下被發覺的;食物的消化效率是會改變的,如果未經消化的食物能非常充分地提供有關的情節,則病理學家會對此作出決定。

屍體農場
腐爛也可推斷一個人死了多長時間,在Tennessee,建立了一個特別的區域用來研究屍體怎麼樣和為什麼會腐爛。這個研究農場,知名的屍體農場,是由Bill Bass,一個法庭的病理學教授在1981年建立的。通過對其所有的腐爛屍體的研究,Bass和他的學生們發現一系列的因數對身體的腐爛起作用。他們所發現的事情中,包括了蒼蠅和蛆在溫暖的天氣里把一個身體變為骨架只需不夠兩周的時間,和臉部總是最先腐爛,因為蛆最喜歡濕潤的地方。他也觀察到淹在水中、藏匿在車行李廂里或包在塑膠中的屍體有多快腐爛,以及當一個人的頭被火燒時頭腦多快達到沸點而引起顱骨爆炸。如果人頭沒有爆炸,則意味著受害者的頭已經被擊破,致使蒸氣泄漏。

死亡的式樣
經過進行驗屍後,法醫官會對死亡的方式提供富有價值的信息。關於死亡的方式,主要有四種類型。包括:自然死亡、意外死亡、兇殺和自殺。在驗屍中發現的信息,不僅關繫到因什麼而死、怎麼樣、什麼時候和在哪裡發生,也涉及到顯示了什麼方式。

自然和意外死亡

自然死亡是最常發生的。這個范疇的死亡方式,包括心臟故障、疾病和睡眠中過世等。驗屍顯示死亡的某些方面,無論是發生得很突然、出乎意料,或是該人病危和最後的兩周內沒看醫生。意外死亡很普遍,但如果警察懷疑意外事故是故意的或能避免的,一個刑事調查將會展開。當一塊安全部件從危險的機器中拆卸,而造成本來可避免的一場事故,則將被認為該"意外事故"是完全處心積慮策劃的。

殺人和自殺

殺人,意味著殺死一個人,被看成是謀殺,即罪犯的意圖是故意地導致他人死亡。一些謀殺的普通例子,包括:槍擊、刺殺、令人透不過氣來、扼殺、用鈍器襲擊和火燒。每一種武器都會留下獨特的痕跡在屍體上,使病理學家可以鑒別屬於哪一類型的武器和用來指導調查員去了解真正的謀殺工具。一般的殺人罪,雖然不以殺人作為意圖,但仍被認為是殺人者。自殺,意思是故意地剝奪自己的生命,幫助其他人自殺是違法的。兩個一起生活的人同意一並去自殺,如果其中之一人還生存,則他/她將被控告為一般殺人者,或誤殺罪

強暴的印記
不管他們如何努力隱瞞,兇手總是會留下強暴的印記在他們的受害者身上的。在驗屍過程中,如果是使用了葯物或毒葯,這些印記可能較難發現,但這些代用品仍然可在血液測試中被識破。受害者所經歷的強暴的等級和跡象會立即在測試中顯露出來。

內外檢查

在驗屍中,可能無表面的跡象顯示出受害者經歷了腦溢血。在內部測試中進行的腦掃描,是唯一讓驗屍官了解可能由於突然襲擊頭部造成腫塊的途徑。皮膚顏色外觀的改變,也能導致了解犯罪事實,因為一些致命的代替品能夠改變屍體的物理外觀,例如,一氧化碳能使皮膚顏色變成粉紅,和胸脯撞擊會引起臉上有針點血斑。當很多針點血斑出現時,臉孔會變成藍色。

瘀傷

當一些硬器和鈍物強有力地碰在皮膚上導致血管破裂時,皮膚瘀傷會出現。瘀傷的外形通常會顯示出襲擊從哪裡來,和瘀傷的顏色會表明受傷已經有多久。隨著瘀傷的痊癒,它會變成紅紫色、繼而褐色、到綠色和最後是黃色。瘀傷不是精確了解受害者怎麼樣送命的途徑,因為在死後一段短時期內,對瘀傷的解釋每一個人都是不同的。扼殺也在頸的周圍有重大的瘀傷。手、衣物和繩索通常都會在頸周圍留下清楚的扼死物印記。如果扼死物是非常柔軟的物件,它可能很少或沒有留下印記,但進行頸部位的解剖,是能夠在皮下找到組織瘀傷的。

刺傷

在皮膚上的刺入形狀能夠顯示出該武器的一或兩個切割邊緣,同時刺入的角度和方向也能表明死亡是意外的還是故意的。例如,執行割脈自殺的手上刀口應是向外的。另外,傷口的深度也能顯示刺入時的力度,以及是否有意殺死受害者。手上的傷痕如果顯示是用刀進行過搏鬥,則表明該傷口是在犯罪過程中造成的。雖然有在刺傷後故意擴大傷口范圍的個案,但在皮膚上的破口還是能夠提供很多所使用的武器的有關信息的。

射擊

槍擊傷口能夠提供有關死亡周圍環境的信息。例如,它可以排除自殺的可能性。槍傷口的尺寸會提示槍支的類型和子彈種類。傷口周圍的燒灼痕跡,會揭示受害者受到槍擊是近在咫尺,還是較遠距離。武器在受害者近距離開火,會造成一個單一的大傷口。

但在遠距離形成一系列的單一傷口的話,則表明有幾種武器曾開火。用這些傷口作為證據,病理學家會估計受害者之間的大概距離,以及通過槍和火葯標本,能辨別拿著導致受害者死亡的那枝槍的是哪一個人。

當身體受到電擊而不立即處理導致死亡時,在身體上發現的燒傷可能是致死的潛在原因。在身體上小型的燃燒會導致電死的結果,但致命劑量的電流通常會引起皮膚的灼熱。在水中的電流通常在身體上不留下痕跡。外部的損傷常常會顯示出導致不幸的內傷。這是一個在身體上造成瘀傷的實例。瘀傷可能是由強大打擊造成致死內出血而形成的。大腦損害可能是由於沒有留下印記或傷口的致死腦出血引起的。搖動嬰兒綜合症也是相同的類型,當嬰兒的頭被猛烈搖動時,會引起腦出血,而導致失去生命。

襲擊

襲擊證據顯示為破裂、內出血和斷骨。在襲擊中,腹部的器官先受損,因為身體沒有為它們提供足夠的保護,不象心和肺那樣受到胸廓的保護。在肝臟和胰的破裂會引起膀胱和胃部傷口。受害者多死於進入腹腔的內出血多於器官的故障。鼻子、下頜和肋骨的骨破裂是最普遍的,因為它們比腿和臂膊的骨骼要容易碎裂很多。雖然身體的左右邊的骨骼都會破裂,但普遍出現在左側,因這邊易受襲擊者的右手襲擊。

證物的貯存
證物的適當保留和貯存是驗屍的重要部分。在驗屍開始時,驗屍官要確保每一樣東西都是衛生的,以避免屍體的證據受到污染和為了人體健康。每一次驗屍開始,應該依次抽取樣本:主要器官、組織、身體的流暢性、血液、毛發、手指甲、口腔、性器官、直腸,並把它們取出和放在校對的污染物容器里。主要的個別器官會被稱量和包裝貯存在雪藏櫃內,直到被送去測試和分析。證物的收集和貯存的適當操作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種證據將包含在驗屍官的報告中,並在法庭中成為呈堂證供。

⑷ 屍檢報告包括哪些項目

* 病理學檢查:

* 屍表檢查:

* 內部檢查:

1. 體腔

2. 皮膚:

3. 頭顱及中樞神經系統:

4. 頸部

5. 心血管系統:

6. 呼吸系統:

7. 肝、脾及膽道系統:

8. 消化系統:

9. 泌尿生殖系統:

* 組織學檢查:

1. 心:

2.肺:

3.肝:

4.脾:

5.腎:

6.腎上腺:

7.甲狀腺:

8.胸腺:

9.頜下腺:

10.胰腺:

11.消化道:

12.神經系統:

13.骨髓:

* 屍檢病理學診斷:

⑸ 屍檢的過程是怎樣的

屍檢過程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同時,第十九條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屍檢過程注意事項
患者死亡的病例中誰申請屍檢?
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由異議方提出屍檢申請,但對不能確定死因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沒有規定哪方提出申請,可根據民事證據規則中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要求,應該由醫院提出屍檢申請,患方家屬不能拒絕,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屍檢進行的時間?
屍檢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由於醫療糾紛系民事案件,故公安機關的法醫部門是不介入的,因而屍檢都是在醫學院的病理解剖室進行,所以屍檢一定要跨出醫院本身所附屬的醫學院系統,才能保證其公正性。
屍檢的同時還可以申請什麼鑒定?
在某些疑似護士用葯錯誤的病例中應當留取死者血液樣本,同時申請毒理學鑒定,對死者體內是否存在醫囑上所開葯物成分進行光譜波形分析。
屍檢時家屬是否可以在場?
為了保證屍檢過程的公正性,家屬是可以在場的,但考慮到家屬往往不是醫學專業人士,對過程是否符合醫學解剖程序難以做出專業判斷,且解剖現場的特殊性,家屬的感情是無法承受的,故建議家屬可以委派醫生朋友或醫療律師觀察屍檢過程。
屍檢後家屬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在屍檢報告出來前,家屬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屍檢部門對死者的器官標本不要銷毀並注意妥善保存,將來如果對屍檢結論不服家屬還可以申請復核。

⑹ 如何理解人體病理學的屍檢

是一個醫學方面的話題,建議你問問有關的醫療人員

⑺ 推薦幾部有關法醫驗屍解剖的書籍

法醫病理學 法醫病理學圖譜

⑻ 法醫病理學男性屍檢視頻

是這專業的就老實看老師怎麼做,學前輩的,不是這專業的你要視頻也沒用

⑼ 屍體在多長時間內可以進行屍檢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

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持續低溫冷凍保存,溫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

可以延長至7日, 結果出來大概要20天到30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

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9)病理學驗屍擴展閱讀:

運用病理解剖的有關知識,通過檢查屍體的病變,以診斷疾病的方法。

屍檢即屍體解剖,是指對已經死亡的機體進行剖驗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種醫學手段。

屍檢對於解決死因不明或對死因有異議而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具有其獨特的無法替代的作用。

目的:屍體剖檢觀察,死者生前的各器官病變,科學的分析推斷,得出符合實際的病理解剖學診斷,為疾病的診斷提供理論依據。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

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

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