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已辦理他項時,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怎麼寫
要求確認債權及抵押權有效,並請求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並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條鏈接:《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1、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貳』 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這怎麼理解
這是指,誰提起代位權訴訟,誰就優先受償;
舉例:對同一債務人有A、B、C三位債權人,那麼這三個債權人可以分別提起自己的「代位權訴訟」;
但是「次債務人」只有1個,其欠債務人的錢也有限,因此是看三個債權人中,誰提起了「代位權訴訟」,誰就可以先優先受償,即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假設A對次債務人提起了代位權訴訟,則此時A就可以就該筆財產來優先受償,即優先於BC。
『叄』 抵押物被查封時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如何確定
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在首位設定抵押時,可通過抵押合同明確當事人間的抵押擔保范圍。當登記的抵押擔保范圍小於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擔保額度時,如果無後位抵押且抵押物價值足夠,可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進行受償。雖然如此,但在抵押後遇到抵押物遭到查封或余額抵押而抵押物的價值不能全額清償抵押債權的情形時,債權人僅可依據抵押登記的范圍進行受償,而無法按照抵押合同約定的范圍進行受償。這一點,銀行在進行抵押登記時應首先考慮。在抵押時,銀行應將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范圍或登記額度與抵押擔保債權保持一致。
在抵押登記部門因操作規定只登記具體金額的情況下,應與登記部門進行溝通,允許銀行在一般抵押登記時可登記具體的債權金額,也可以列舉的方式明確擔保范圍,明確擔保范圍的計算方式,避免因登記的相關問題導致銀行的部分優先受償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肆』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是否具有優先受償權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具有優先受償權。
『伍』 抵押物主張優先受償權屬於確認之訴嗎
一、抵押合同的性質 所謂抵押合同,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之間為擔保特定債權的實現,而就特定的財產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就該財產進行拍賣或折價、變賣,並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抵押合同具有以下性質:(1)抵押合同屬於設權合同,目的是設定抵押權;(2)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抵押合同是為擔保主合同債權而訂立的合同,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效力從屬於主合同的效力。當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抵押合同隨之無效和撤銷,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3)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應以書面的形式簽訂。非以書面形式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大多數抵押合同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登記也是一種特殊的形式要件。抵押合同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抵押合同,也可以是當事人在主債權合同中約定的抵押條款。 二、抵押合同的當事人 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權人: 1.抵押人。所謂抵押人,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和債權實現而提供抵押物的人(法人或自然人)。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人作為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備法律行為主體的一般條件。具體來說:一是抵押人為自然人時,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抵押人為非自然人時,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但無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需經法人的特別授權也可簽訂有效的抵押合同。三是抵押人在設定抵押權時必須對抵押物享有處分權。 2.抵押權人。所謂抵押權人,是指因自己享有債權而享有抵押權的人。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可行使抵押權,通過對抵押物的拍賣、變賣或折價獲得的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而使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在我國民法上,不承認抵押權具有無因性和獨立性,抵押權具有絕對的從屬性。因此說,抵押權人和被擔保債權的債權人為同一人,即抵押權人等於債權人。抵押權人作為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備法律行為主體的一般條件。具體來說:一是抵押權人為自然人時,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抵押權人為非自然人時,應當具備法人資格。若抵押權人系法人的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則需經 特別授權方可進行。三是抵押權人在設定抵押權時,須有被擔保債權的存在。 三、抵押合同的內容 抵押合同應當具備下列內容:(1)抵押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3)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4)抵押物的名稱、數額、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5)抵押擔保的范圍。即抵押物擔保的債權的范圍,除主債權以外,根據《擔保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還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但此項規定僅為一種任意性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無約定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即按照此項規定行使抵押權,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排除這一規定的適用。(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自己找去吧
『陸』 債權人對管理人確定的債權無異議,但對優先權有異議怎樣起訴
與執行局負責你案子的法官溝通
『柒』 討債的訴訟狀紙怎麼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7)債權優先受償確認訴訟範本擴展閱讀:
討債的其他方法:
(一)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
(二)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後,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迫償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