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有民事案件 房屋騰遷問題
可以經法院調解重新達成協議,但到時對方不搬遷的話,原來的判決是不能執行的,只能另行提起執行之訴。
Ⅱ 法院執行後能否給原告方委託私人騰遷屋地
如果在執行過程中,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協議;如果已經執行完畢,雙方仍然可以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只要雙方合意的,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雙方可以形成新的民事法律關系。
一、執行和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1、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2、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形成新的民事法律關系:《合同法》
當事人雙方執行完畢後,前一民事法律關系即告終結;但雙方仍然可以就新的民法法律關系達成新的協議,只要雙方合意的,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1、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Ⅲ 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
對拆遷協議有異議的,可申請聽證,申請仲裁,訴訟。
Ⅳ 關於駱賓王的古詩
http://www.ishici.com/search.asp?RR=3&TT=%C2%E6%B1%F6%CD%F5&scommand=%CB%D1%CB%F7
有123首,下次有這種題去這個網站找吧。
Ⅳ 請問,和平區五大道之常德道有騰遷或拆遷計劃嗎
【頒布單位】 天津市政府
【頒布日期】 19930220
【實施日期】 19930220
【章名】 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規劃局、土地局、和平區人民政府《關於勸業場地區規劃管理的暫
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章名】 關於勸業場地區規劃管理的暫行規定
勸業場地區為我市商業中心區。為提高該地區的土地開發利用價值,
繁榮經濟,促進對外開放,現對該地區的土地利用和規劃管理作如下規定
:
一、規劃管理的地域范圍為以下路線圈定的地區:從大沽路與赤峰道
交口處,沿赤峰道——南京路——錦州道——新華路——多倫道——張自
忠路——大沽路,再到大沽路與赤峰道交口處。凡在此范圍內新建、擴建
、改建、翻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均由市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報批。
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分區規劃或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作為該地區實施改造的管理依據。
三、規劃管理地域范圍內現有居住建築,在進行必要的維修或加固時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增加建築面積。
四、規劃管理地域范圍內的改造建設,以建商貿、旅遊、金融、信息
、辦公、娛樂以及其他非居住性的公共建築為主,經審批後也可建少量較
高標準的綜合性的商住建築。
五、規劃管理地域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及翻建商貿性建築或其他
非居住建築時,要充分考慮相鄰現有規劃待改造的住宅等建築物的防火要
求,符合防火有關規定。對已改造或規劃保留的建築,還需滿足衛生間距
標準的有關規定。
六、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其他暫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