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們是施工的總承包,對於甲供材,甲方付款給供貨方,為什麼還要我們施工方按材料金額給甲方開具建安發票
按合同中擬定的要求。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由此可見,施工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時,銷售額是施工企業從發包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時,銷售額是施工企業從發包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余額。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施工企業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時,可以按照「總分包差額「納稅,但按規定可以全額向發包方開具發票。
總之,不論是否存在工程分包,也不論採用一般計稅或簡易計稅方法,施工企業均應該按照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發包方開具建築服務發票。發包方需要抵扣進項稅額的,施工企業還應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不管開具哪一類發票,發票金額都不應該包括甲供設備、材料和動力的金額。
(1)甲供材的合同範本擴展閱讀
案例:施工企業(乙)承包房地產開發企業(甲)發包的某房建工程。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不含稅總價款為8000萬元,其中工程中所用水泥、混凝土和鋼材由甲方提供,甲供材料物資不含稅價款為2000萬元。乙方施工過程中累計發生成本5200萬元,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510萬元。假設乙方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分析:從增值稅繳納來看,由於甲供材料物資不屬於乙方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不應並入其建築服務增值稅計稅依據。從會計核算來看,甲供材料物資也不應該作為乙方的存貨、成本費用核算,乙方在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中也不應包括這部分價值。同時,乙方以6000萬元為金額向甲方開具發票。
甲方采購水泥、混凝土和鋼材後,根據取得發票將這些存貨作為「工程物資」來核算。將這些物資發送給施工方後,將其從「工程物資」科目轉入「在建工程」科目,此部分價值連同乙方開具來的建築服務發票上的金額,共同形成甲方建設工程的成本。
② 工程的勞務合同中材料甲供是什麼承包方式
工程結算包括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你說的這個方式就是包清工,需要提供人工,輔材以及基本的工具(例如:電焊機等)。而這個工程的主材由甲方提供。
這種承包方式合同價價低,利潤低。如果管理得好,是可以賺錢的。
③ 你好,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建築工程勞務甲供材合同,申報時是填服務還
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甲供工程即甲供材不再計入建築企業的稅基,且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稅負可大幅降低。因此,建築企業對此要做好營改增後甲供材的稅收處理和風險防範。
甲供材不作為收入的一部分之後,可能會影響下一步相應收入的確認,也就是收入規模可能會比以前有所降低。其實降低是兩個層面的:一是甲供材這一方面;二是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的稅制轉換。稅制變化,因為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屬於價外稅,增值稅的收入要進行價稅分離。
甲乙雙方的稅務處理
甲方的稅務處理。房開企業對建築業企業的甲供,既包括對工程總承包企業甲供,也包括對專業分包企業的甲供,還包括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甲供。
在差額模式下,房開企業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和動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價值與施工方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一道,共同構成作為開發產品的不動產的開發成本,並通過銷售環節實現資金迴流,實現一個完整的經營循環。
在總額模式下,房開企業以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形式將不動產的建造交由乙方,但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動力的采購由甲方負責,然後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經營額范圍包括材料設備和建築服務,甲方在工程計量和結算時,將甲供部分的價值從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實質相當於以材料設備等抵頂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開企業作為甲方的稅務處理,主要問題在於建築服務及材料設備等進項的處理,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期抵扣的規定,可以全額當期抵扣。
對於建築服務,無論是差額模式還是總額模式,乙方均有權選用簡易計稅方法,當然也可以選用一般計稅方法,在甲方選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開具的建築服務合規扣稅憑證,均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11%或3%)。
對於作為甲供對象的材料、設備、動力等,在差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材料設備等用於房地產建設工程時,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在總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移交給乙方用於房地產建設工程時,屬於甲方向乙方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按照規定計提銷項稅額,並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乙方的稅務處理。乙方作為建築服務銷售方,其稅務處理的問題在於甲供部分是否計入銷售額。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業務操作指引》第215頁的表述,在差額模式下,甲供材與建築業企業無關,不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稅基;在總額模式下,甲供材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稅基,選用一般計稅方法時,建築業企業可憑甲方開具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選用簡易計稅方法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案例分析:例1:差額模式下乙方的稅務處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其與施工企業乙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10000萬元(不含稅,下同),價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萬元鋼材,所需鋼 材由甲采購後交乙用於本工程,鋼材對應的工程款計量、支付及最終結算均與乙無關,甲企業對本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乙企業對本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由於差額模式下甲供材與乙方無關,因此,甲方供應鋼材給乙企業使用,乙企業不需要進行稅會處理,在乙企業沒有分包的情況下,該公司該項目總的增值稅銷售額為:10000÷1.03=9708.74萬元,應納稅額為:291.26萬元。(涉及單位均為「萬元」)發生納稅義務時:借:銀行存款等 10000貸:工程結算 9708.74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291.26例2:總額模式下乙方的稅務處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其與施工企業乙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12000萬元(不含稅,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鋼材價款2000萬元,此部分鋼材由甲方負責采購交乙用於本工程,鋼材價款將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時扣回,甲企業對本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乙企業對本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收到甲方移交的鋼材,取得甲方開具的發票,且向甲方開具發票時:(涉及單位均為「萬元」)借:原材料 2340貸:應收賬款 2340借:應收賬款 2340貸:工程結算 2271.85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68.15註:此筆業務對乙方而言,也可分拆為兩筆,一筆是自甲方采購材料,取得甲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另一筆是自甲方收取工程款,然後以工程款抵頂貨款,應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材料用於工程時: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340貸:原材料 2340假定乙方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則上述分錄應為:借:原材料 2000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貸:應收賬款 2340借:應收賬款 2340貸:工程結算 2108.11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1.89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000貸:原材料 2000
「甲供材」中建築企業增值稅計稅方法可選擇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建築房屋」第2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在該條文件規定中有兩個特別重要的詞「可以」,具體的內涵是,只要發生「甲供材」現象,建築施工企業在增值稅計稅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選擇性,既可以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根據此規定可以看出,建築企業選擇按一般計稅方式計稅,還是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的關鍵在於稅負的臨界點的計算。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房地產企業與建築企業簽訂建築合同時,如何選擇哪種計稅方式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甲供材」中建築企業計算增值稅銷售額的確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第(9)款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以上政策規定,「甲供材」中建築企業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建築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況下,銷售額是建築企業發生建築應稅行為向發包方或業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是建築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況下,銷售額是建築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余額。
例如甲房地產公司與乙建築企業簽訂的甲供材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億元(含增值稅),其中甲方自己采購主材2000萬元,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乙建築公司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8000萬元。
建築業、房地產業全部改為增值稅後,甲供材的貨物和建築業的勞務都是同一個稅種—— —增值稅,營業稅條件下稅務處理的涉稅難點、風險將全部消除。但與房地產、建築業相關的貨物或勞務種類繁多,幾乎各檔稅率都可能涉及。對應的稅率不同就會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結果,所以企業要考慮周詳,特別要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確定好誰采購和誰抵扣的問題。由於甲供材一般為大宗材料,金額大、稅款多,誰采購誰將享受稅款抵扣的好處。
但在建築市場中甲方居於主導地位,這種強勢的地位,或可導致甲方將自己采購易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等,而將難於取得發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購。這樣對甲乙雙方的稅負將產生很大的影響。
所以,營改增後要解決好誰采購、誰抵扣的問題。第二,確定好如何抵扣的問題。雖然誰采購誰將抵扣稅款,但能抵扣稅款並不意味著稅負一定降低。
假定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的增值稅稅率都定為11%。那麼采購17%、13%稅率的貨物、勞務,將獲得6%、2%稅差收益;采購6%稅率、3%徵收率的貨物、勞務,將損失5%、8%稅差;采購11%稅率的貨物、勞務,進項銷項稅差將維持平衡。
所以,企業要根據材料、勞務的類別、分類管理、分別採取政策。
④ 合同約定甲供材但甲方從未實際供應任何材料的項目應該怎樣上稅
合同約定是甲供材
而甲方實際沒有供應任何材料
雙方規避了10%稅率,按照簡易計稅方式、開具了3%的增值稅發票
但是,甲方供應了水、電也屬於甲供材范圍
否則,就等著稅務稽查、補交10%的稅款吧!
在實際施工采購材料時,乙方就沒有取得專票,被稽查未實施甲供材,補稅是少不了的。
多多注意、慎重行事,稅務機關也不傻。
⑤ 甲供材是什麼
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就是由甲方提供的材料。
這是在甲方與承包方簽訂合同時事先約定的。凡是由甲供材料,進場時由施工方和甲方代表共同取樣驗收,合格後方能用於工程上。甲供材料一般為大宗材料,比如鋼筋、鋼板、管材以及水泥等,當然施工合同里對於甲供材料有詳細的清單。
甲供材就是主要指以前的3大材,現在的4大材,以前是:水泥,鋼筋,木材,陶瓷等材料。現在增加燃料油。操作步驟是甲方供應到現場,乙方負責驗收,不合格有權退貨,只要你收下了,以後的什麼事情都是乙方承擔,不合格也是乙方的事情,這是特別要注意的。優點是可以減少投資,避免因不熟悉地方行情高價買貨。
(5)甲供材的合同範本擴展閱讀
甲供材料的優點:
1.對施工方而言,優點就是可以減少材料的資金投入和資金墊付壓力,避免材料價格上漲帶來的風險。對於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進貨來源,保證工程質量。
2.從材料質量上講:其質量與施工單位無太大的關系,但施工單位有對其進行檢查的義務,如果因施工單位未檢查而材料不合格就應用到工程上,施工單位同樣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從工程計價角度說:預算時甲供材必須進入綜合單價;工程結算時,一般是扣甲供材費的99%,有1%作為甲供材料保管費。
⑥ 合同沒有約定甲供材,但施工現場發生了甲供材行為。
仔細檢查供貨單位的供貨記錄,因為也可能甲未得到供貨合同,乙卻得到合同,又從甲處進貨供應施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