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一份治安調解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治安調解協議書,一般涉及人身損害賠償或者財產賠償,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 治安調解協議書和治安案件調解筆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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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求治安協議書
治安、消防安全協議書
下面是某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治安、消防安全協議書,供讀者參考。
治安、消防安全協議書
管理方: 以下簡稱甲方。
業主:房間,姓名: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以下簡稱小區。
為維護本小區的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小區內各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市安全責任制執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及××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情況,本著對甲、乙雙方負責的態度,特製定本消防安全協議書,以達到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小區內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目的,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一)經常及時地向乙方宣傳國家、市政府、公安消防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貫徹落實消防和治安保衛的各項規定。
(二)負責制定小區的安全防火、治安保衛制度。完善消防、治安工作的責任制,並負責小區員工的防火、滅火知識培訓和有關的安全教育普及工作,開展必要的防火安全活動。配齊消防器材和防火設施。
(三)負責檢查小區內重點及要害部位的設備、設施運行情況,保證所有治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四)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日常工作中的防火、治安保衛工作和消防隱患的整治工作。申報審批業主住宅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的防火工作。
(五)負責火險、火災的撲救組織工作,刑事治安案件報警及刑事治安案件現場和火警現場的保護調查。協調善後處理工作。
(六)負責檢查清理消防安全通道及公共區域內私自存放的各種物品,並對物品所有者發出警告通知書。
二、乙方責任
(一)加強防火、防盜基本常識學習,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各種防盜能力。
(二)嚴格遵守國家和市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配合小區管理者做好入住登記工作,並按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在入住前辦理好居留證、暫住證、就業證,需要保姆、家庭教師的業主,請到公安機關指定的政府部門辦理有關聘用手續。
(三)配合小區管理者,填寫緊急聯絡表格以備在住宅出現報警及危及安全情況時,能及時聯絡各位業主,防止出現嚴重後果。如無法聯絡及乙方未能預先安排將住宅鑰匙交與甲方保管的情況下而又不留鑰匙,致使甲方未能及時處理所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四)使用住宅內的多種電器設備時,不得擅自挪動住宅內的消防安全設施(如煙感、溫感、噴淋頭等裝置)。
(五)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物品帶入小區內。
(六)嚴禁在消防疏散通道和公共區域內存放雜物,任何由於違反規定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七)為了小區內所有業主的安全,進入小區必須使用安全門鎖系統和訪客對講機。
三、違約的處理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書條款。雙方中任何一方如有違反,將由違約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其它事項
(一)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此協議書如有與國家和上級主管機關規定不符之處,當以國家或上級主管機關規定為准。
甲方:乙方:施工方:
日期:日期:日期:
…………
4. 高分求公安機關調解協議書詳細格式或範文
一、概念及作用
治安案件調解書是公安機關在處理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情節輕微的治安案件時,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後,根據協商所達成的協議製作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規定:「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根據這一規定,治安調解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必須是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二)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三)必須是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的行為。(四)調解必須經協商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不能採取強制的方式。
治安調解書的效力與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相同。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當事人另一方有權申訴,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反悔,則調解書不再發生效力。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一)首部
共兩項內容:
1.標題
位於文書頂端正中,由「單位名稱+文種」組成。
如「××區公安分局治安案件調解書」。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按被侵害人(甲方)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乙方)的順序依次排列。
(二)正文
核心部分,包括兩項內容。
1.案由、事實
先概括敘述一下案由,而後敘述事件經過。案件事實要清楚,簡要明了,敘述要有條有理。其內容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認可的。
2.協議內容
將雙方協定的條款逐一寫清,每一條的內容表達要准確、明了,避免含糊或產生歧義,否則會影響協議的執行,甚至會激化矛盾。
(三)尾部
寫明「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效力」的字樣,以明確調解書的效力,促使雙方認真履行協議。
標明調解成立日期(年月日寫全稱)和調解參與人姓名,在日期上加蓋公章。
【 范 文 】
××公安分局
治安案件調解書
原告:塗××,男,45歲,××化纖廠工人,住××路××住宅區18棟二門301室。
被告:林××,男,33歲,××內衣廠工人,住××路××住宅區18棟二門302室。
案由:林××動手打人,致塗××左眼受傷,手錶摔壞。
19××年9月18日12時,塗××下班返家,扛自行車上三樓,在樓道轉彎處,將林家堆放的蜂窩煤撞碎二塊,被林××之妻王×發現。半月前,林家蜂窩煤曾被撞壞,王×懷疑是塗××所為,現見狀更為不滿,即口出粗言,與之爭吵。塗××對林家搶占過道,本來不滿,也不相讓。此時,林××下班返家,認為塗××欺侮其妻,也加入爭吵,並突然揮拳,碰傷塗××左眼,眼上框淤血。塗××摔倒在地,所戴英納格手錶摔壞。
根據上述情況,我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之規定,對雙方進行了調解。經協商,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林××在本月內,一次性給付塗××醫療費和手錶修理費60元。
二、林××夫婦向塗××口頭道歉。消除誤會。
三、今後雙方應相互尊重,搞好團結。
本調解書與裁決具有同等效力。
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調解成立
(××分局印)
協議雙方:林××、塗××
調解主持人:王××、李××
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