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擔保合同範本有哪些
(一)業主支付保函(試行)建設部發布。
__________(承包商):
鑒於貴方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就__________項目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__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應業主的申請,我方願就業主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以保證的方式向貴方提供如下擔保:
一、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我方的保證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稱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價款。
我方保證的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的_____%,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我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我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後_____日內。
貴方與業主協議變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經我方書面同意後,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後的支付日期做相應調整。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業主未按主合同約定向貴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證金額內代為支付。
四、代償的安排
貴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及業主未支付主合同約定工程款的證明材料。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賬號。
在出現貴方與業主因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業主拒絕向貴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時,貴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證責任代為支付的,還需提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單位或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說明材料。
我方收到貴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後,在_____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後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責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內,貴方未書面向我方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2.業主按主合同約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義務的,自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貴方履行保證責任所支付金額達到本保函金額時,自我方向貴方支付(支付款項從我方賬戶劃出)之日起,保證責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應解除我方保證責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後,貴方應自我方保證責任解除之日起_____個工作日內,將本保函原件返還我方。
六、免責條款
1.因貴方違約致使業主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貴方與業主的另行約定,免除業主部分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3.貴方與業主協議變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業主責任致使我方保證責任加重的,需徵得我方書面同意,否則我方不承擔加重部分的保證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業主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由貴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法院為_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並交付貴方之日起生效。
本條所稱交付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二)業主支付委託保證合同(試行)建設部發布。
委託保證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鑒於甲方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商)就__________項目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_______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同意為甲方以保證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1本合同所稱業主支付擔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由乙方代為支付的行為。
1.2本合同所稱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價款。
第二條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乙方保證的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
2.2乙方保證的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的_____%,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後_____日內。
3.3甲方與承包商協議變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後,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後的支付日期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4.1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
4.2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證金額內代為支付。
第五條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本合同生效後_____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第六條反擔保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並按上述代償款項的_____%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並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_____日內,向承包商出具《業主支付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並、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甲方不得擅自將工程轉讓給第三人。甲方與承包商有關主合同的修改、變更,應告知乙方;如發生結構、規模、標准等重大設計變更,應經乙方書面同意。
8.4甲方保證對已經落實的工程款項實行專款專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工程款項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況,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必要時乙方可要求甲方將已落實的工程款項打入乙方指定的賬戶,實行專款專用監督。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_____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向__________法院起訴;9.2向__________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附則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三)投標保函建設部發布。
__________(招標人):
鑒於__________(以下簡稱投標人)參加_____項目投標,應投標人申請,根據招標文件,我方願就投標人履行招標文件約定的義務以保證的方式向貴方提供如下擔保:
一、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我方在投標人發生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責任:
1.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後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內未經貴方許可撤回投標文件;2.投標人中標後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與貴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投標人中標後不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履約保證;4.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應支付投標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證的金額為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我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我方的保證期間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屆滿後_____日,即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投標有效期延長的,經我方書面同意後,本保函的保證期間做相應調整。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貴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責任:
1.代投標人向貴方支付投標保證金為人民幣_____元。
2.如果貴方選擇重新招標,我方向貴方支付重新招標的費用,但支付金額不超過本保證函第一條約定的保證金額,即不超過人民幣_____元。
四、代償的安排
貴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賬號,並附有說明投標人違約造成貴方損失情況的證明材料。
我方收到貴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後,在_____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後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責任的解除
1.保證期間屆滿貴方未向我方書面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證責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貴方履行了保證責任後,自我方向貴方支付(支付款項從我方賬戶劃出)之日起,保證責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應解除我方保證責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後,貴方應按上述約定,自我方保證責任解除之日起_____個工作日內,將本保函原件返還我方。
六、免責條款
1.因貴方違約致使投標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2.依照法律規定或貴方與投標人的另行約定,免除投標人部分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標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由貴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法院為_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並交付貴方之日起生效。
本條所稱交付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
(四)投標委託保證合同建設部發布。
委託保證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鑒於甲方參加__________項目的投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同意為甲方以保證方式向__________(以下簡稱招標人)提供投標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本合同所稱投標擔保是指乙方向招標人保證,當甲方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履行投標人義務時,由乙方代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
第二條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乙方保證的范圍是甲方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履行投標人義務,給招標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乙方在甲方發生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責任:
(1)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後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內未經招標人許可撤回投標文件。
(2)中標後因中標人原因未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中標後不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履約保證。
(4)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應支付投標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2.2乙方保證的金額為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第三條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屆滿後_____日,即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3投標有效期延長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後,保函的保證期間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4.1乙方根據招標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責任:
(1)代甲方支付投標保證金為人民幣_____元。
(2)如果招標人選擇重新招標,乙方支付重新招標的費用,但支付金額不超過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保證金額。
第五條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本合同生效後_____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反擔保
甲方必須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後,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並按上述代償款項的_____%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並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_____日內,向招標人出具《投標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並、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_____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向__________法院起訴;9.2向__________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後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附則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五)承包商履約保函建設部發布。
__________(業主):
鑒於貴方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商)就__________項目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應承包商申請,我方願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以保證的方式向貴方提供如下擔保:
一、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我方的保證范圍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給貴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我方保證的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款的_____%,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我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我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後_____日內。
貴方與承包商協議變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經我方書面同意後,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後的竣工日期做相應調整。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貴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責任:
1.由我方提供資金及技術援助,使承包商繼續履行主合同義務,支付金額不超過本保函第一條規定的保證金額。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條規定的保證金額內賠償貴方的損失。
四、代償的安排
貴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約定義務的證明材料。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賬號,並附有說明承包商違反主合同造成貴方損失情況的證明材料。
貴方以工程質量不符合主合同約定標准為由,向我方提出違約索賠的,還需同時提供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工程質量檢測部門出具的質量說明材料。
我方收到貴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後,在_____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後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責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內,貴方未書面向我方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的,自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貴方履行保證責任所支付的金額達到本保函金額時,自我方向貴方支付(支付款項從我方賬戶劃出)之日起,保證責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應解除我方保證責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後,貴方應自我方保證責任解除之日起_____個工作日內,將本保函原件返還我方。
六、免責條款
1.因貴方違約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貴方與承包商的另行約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3.貴方與承包商協議變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責任致使我方保證責任加重的,需徵得我方書面同意,否則我方不承擔加重部分的保證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由貴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法院為_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並交付貴方之日起生效。
本條所稱交付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六)總承包商付款(供貨)保函建設部發布。
__________(供貨商):
鑒於貴方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總承包商)就
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__的《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應總承包商的申請,我方願就總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約定的貨款支付義務以保證的方式向貴方提供如下擔保:
一、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我方的保證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貨款。
本保函所稱貨款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保證的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貨款的_____%,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我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我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主合同約定的總承包商應履行支付貨款義務期限屆滿之日後_____日。
貴方與總承包商協議變更貨款支付日期的,經我方書面同意後,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後的支付日期做相應調整。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總承包商未按主合同約定向貴方支付貨款的,由我方在保證金額內代為支付
Ⅱ 名詞解釋 1、格式合同 2、不安抗辯權 3、表見代理4、承諾
格式合同:訂立合同過程中,為了方便使用,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而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的合同條款。
不安抗辯權: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一方因為後履行一方出現法定事由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表見代理:無權代理情況下,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承諾:訂立合同過程中,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Ⅲ 民事判決範文
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訴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金婺民初字第3112號
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闖。
委託代理人:吳肖臣,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輝。
委託代理人:趙本有。
委託代理人:王珍。
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銘公司)為與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伊份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於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於同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陳小玲獨任審判,先後於2013年1月14日、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瑞銘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吳肖臣、被告來伊份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趙本有、王珍到庭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雙方曾進行庭外協商,未果。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瑞銘公司起訴稱: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簽訂《場地租賃合同》1份,約定原告將位於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營業用房2間出租給被告,租期為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年租金22萬元,租金先付後用,每年一付,付款日期每年11月25日。
2011年12月29日,經金華工商部門登記,被告在承租地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成立來伊份公司金華雙龍南街二店。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日到期後,原告多次催討,並曾發律師函給被告,要求支付租金及滯納金,直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仍拖延拒付租金並仍使用承租房屋。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根據《場地租賃合同》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民訴法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請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場地租賃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萬元;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當庭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由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為證明上述事實及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2011年12月9日的場地租賃合同1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租賃關系的事實;
2.從金華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調取的授權委託書、證明各1份,證明原告經金華市江南紅旗大酒店有限公司書面授權,將涉案房產依法、依約轉租給被告,且被告事先明知的事實;
3.2012年12月7日律師函、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各1份,證明被告收到原告律師函後仍拒付租金;
4.2011年12月5日的場地租賃合同1份,證明原告與金華市公元大廈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房東)存在租賃關系的事實。
被告來伊份公司答辯稱:被告不是拒付租金,租金之所以未付是因為在2012年11月22日收到大房東的書面通知,大房東告知其於2012年11月22日已經發函原告要求解除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營業房的場地租賃合同,要求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離租賃場地,被告認為原告有可能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才暫時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並通過快遞書面通知原告,表達了被告願意支付租金、繼續履行合同的意願,但原告應提供相應擔保,保證不會影響被告對承租場地的使用。因此,未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屬於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被告不存在違約,原告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應予駁回。對於解除合同的請求,基於原告與大房東之間的合同已經解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房屋實際使用期間的租金,也不排除就損失向原告主張權利。
為證明上述事實及主張,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場地租賃合同1份(與原告證據1相同),證明雙方存在租賃關系;
2.授權委託書1份,該委託書是第一次原告給被告辦理工商登記之用,因工商部門認為地址、門牌號碼不明確不予辦理,已將原件還給原告,被告留復印件,原告證據2的委託書就是原告第二次給被告辦理工商登記作備案。依據授權書,被告並不清楚原告與大房東之間是授權關系還是承租關系,不清楚被告承租的房屋是不是由原告轉租,被告發函目的就是讓原告確認該事實,但至今沒有得到正面回復;
3.通知、關於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通知各1份,證明大房東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同時通知被告2012年12月30日前搬離承租場地,被告有合理理由認為原告可能喪失履行合同能力,所以沒有按期支付租金;
4.律師函(與原告證據3相同)、函各1份,證明原告的律師函與起訴狀的訴請、後來的變更訴請不一致,表明原告立場不定,讓被告無所適從;
5.聯絡函2份及掛號、快遞單據各1份,證明原告已收到聯絡函,被告收到大房東通知後已以書面形式及時、明確的通知原告被告將暫時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待有證據證明原告恢復履約能力或提供了相應擔保被告立即支付租金。
以上證據1-4(除證據3的通知),均為掃描件的復印件。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組織雙方訴訟代理人對上述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根據質證意見及證據審核認定的有關規定,本院認證如下:
一、對原告提供的證據
被告均無異議,律師函、補充證據已收到,授權委託書未收到。經審核,本院依法對原告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二、對被告提交的證據
原告認為被告的舉證已超過舉證期限,對此保留意見,在此基礎上質證如下:對證據1、2無異議,證據2進一步證明對原告轉租的事實被告與房東都清楚;證據3的兩份通知沒有收到,對證據三性均有異議,大房東通知的內容原告知悉,該內容同時證明被告知悉大房東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違法轉租,被告也清楚違法轉租事實上不成立;對證據4無異議,因被告是一般違約所以發律師函要求支付租金及滯納金,因被告已構成嚴重違約所以再次發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證據5的兩份聯絡函未收到,但原告對第一份聯絡函中被告的態度是知道的,即被告以違法轉租為由拒付租金。經審核,本院依法對被告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為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向大房東調取了相關證據:關於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通知、《關於金華市公元大廈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回復》、函、證明。經庭審質證,原、被告雙方對本院調取的證據均無異議。
綜上,根據上述已確認證明力的證據及雙方訴訟代理人的當庭陳述,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簽訂《場地租賃合同》1份,合同約定,原告將位於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的營業房兩間出租給被告,總計面積約90平方米;租期3年,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租金(含稅)每年22萬元,租金先付後用,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為每年11月25日,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簽訂後3天內支付;被告支付1萬元作為押金,合同期結束後,原告在被告結算清水電費3日內無息返還押金;第五條約定,被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違約,其中第1項約定被告逾期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超過10日,應按每日應付租金和費用的1‰支付滯納金,超過30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第七條第3項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下列原因可變更或終止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終止合同;任何一方嚴重違約或者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須向守約方賠償人民幣10萬元;等等。合同簽訂後,被告按約交付了第一年租金,並在原告協助下辦理了相關證照如期經營。2012年11月22日,大房東向被告發出「通知」1份,並附有關於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通知1份。「通知」載明,「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我公司於2012年11月22日已正式發函給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關於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場地門牌號295-297)營業房的《場地租賃合同》解除通知,請貴公司該門店在2012年12月30日之前搬離該場地。特此通知!敬請配合!」關於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通知載明,「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貴公司於2011年12月5日同我公司簽訂《場地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貴公司承租我公司位於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場地門牌號295-297)營業房兩間,租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並約定了違約責任等。合同簽訂後,貴公司沒有依約履行合同,而是將場地轉租給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用於經營食品。經調查,貴公司與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均為獨立法人,無隸屬關系。貴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約定和合同法相關規定,現按照合同法規定通知貴公司:雙方所簽訂《場地租賃合同》解除。特此通知。2012年11月22日」。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9日,被告先後以快遞、掛號信方式將大房東的認為原告違法轉租要與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限期搬離經營場地,以及被告將依照合同法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原告與大房東糾紛解決前暫時中止支付租金,待原告有履約能力或提供擔保之下將立即支付相應租金等內容函告原告,並要求原告作出書面答復。2012年12月7日,原告發律師函給被告,認為原告不存在違法轉租情形,對此被告是明知的,被告藉此故意拖延甚或拒付租金是違約行為,除應在收到律師函後兩個工作日內支付租金外,還應按每日220元的標准支付滯納金。同月26日,原告再次給被告發律師函,認為逾期支付租金已超一個月,屬於嚴重違約,依照合同約定將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並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另查明,被告自逾期後至今,未履行支付第二年度租金的義務。
同時查明,2011年12月5日,原告與大房東簽訂《場地租賃合同》1份,合同約定,大房東提供位於金華市雙龍南街307號金華市江南紅旗大酒店有限公司場地門牌號(295-297)營業用房兩間,總計面積約90平方米;大房東向原告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以便原告辦理營業執照和其他相關證件使用;租期5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含稅):第一年131400元,第二年137970元第三年144868元,第四年156457元,第五年168974元,租金先付後用,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為每年1月1日,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簽訂後10日內支付;原告經大房東同意可以轉租、分租租賃場地,但不得將租賃場地以任何形式作債務抵押、對外擔保及抵償債務,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和經營內容、用途;合同同時就違約責任等作了約定。2012年11月23日,原告向大房東發出《關於金華市公元大廈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場地租賃合同的回復》,認為原、被告的合作經過大房東同意,有書面文字記錄,工商部門有備案,整個過程合法合理,不存在違約行為,大房東單方面擅自解除合同將承擔違約後果。12月26日,原告再次發函大房東,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同時認為大房東違約應支付違約金等。
本院認為: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一經簽訂,對合同各方均有約束力。一、關於解除。結合本案,涉案合同系基於原告與大房東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而存在,即涉案合同屬於轉租合同,原告將其2011年12月5日從大房東處承租的兩間營業房於12月9日轉租給被告經營之用。之後,三方相安無事,直至2012年11月22日大房東要求解除其與原告所簽租賃合同糾紛的發生。2012年12月26日,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基於此,涉案合同失去了其存續的基礎,對於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訴請,被告表示認可。故,對原、被告業已達成一致的解除2011年12月9日雙方所簽《場地租賃合同》的內容,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二、關於違約。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從庭審查明的事實看,2012年11月22日被告收到了來自於大房東的要求其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離經營場地的書面通知,這恰好在涉案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日11月25日之前,大房東要求被告搬離場地的理由就是原告違反合同約定將營業房交與被告經營,其已向原告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在收到大房東通知後曾發函原告,要求在原告了結其與大房東糾紛或出具其具有繼續履行涉案合同能力的擔保之下即支付租金。本院認為,導致本案訴訟發生,原告應負完全責任,其轉租行為遭到了來自於大房東的反對,在涉案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屆滿之前,未妥善處理好其與大房東之間的糾紛,導致被告無所適從,況且,被告在收到大房東通知後也及時向原告作了通報,被告作為涉案合同相對方已盡到了其應盡的義務,其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有據可依,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未交付租金非出自其主觀意願,不構成違約。三、關於租金。鑒於被告未搬離經營場地及原告與大房東解除合同時間為2012年12月26日這兩個事實,原告對其與大房東的合同解除前的租賃物享有使用權,原告根據涉案合同約定向被告收取租金的權利僅限其與大房東合同解除前存在,無權就解除合同後被告仍在使用的租賃物主張權利,即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的第二年度租金為2012年12月25日、26日兩日的租金1205元,原告要求支付至涉案合同解除日止的租金的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對原告訴請及被告抗辯中合法有據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2011年12月9日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
二、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租金1205元;
二、駁回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50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杭州瑞銘貿易有限公司負擔1125元,由被告浙江來伊份食品有限公司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小玲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吳昱媛
Ⅳ 借款協議書範本
借款協議書範本:
出借人(甲方)身份證號
借款人(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是在平等、自願、友好地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了以下協議: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_____元整。
二、借款期限為_____年,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借款期限屆滿,乙方保證馬上返還全部借款,否則,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甲方在本協議書簽訂後二日內將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時將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時還款,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自甲、乙雙方簽名並加蓋公章(是單位的加蓋公章)之日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簽字按手印或蓋章
乙方:簽字按手印或蓋章
簽訂∶ 年 月 日
(4)抗辯權範本擴展閱讀:
合法有效受保護的民間借款協議書,應當遵循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公平原則。
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實踐中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借貸行為。
有償民間借款的利息應在借款使用後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支付,不得提前扣除。如果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公民之間借款的利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可適當超過國家有關借款利率,但不得超過四倍。
Ⅳ 抵押東西協議書範本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為擔保乙方對於其所有的債權,將由甲方提供抵押物,為乙方設定抵押權,並約定條款如下:
一、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得分次循環動用,但在同一時間,其動用總額以上開金額為最高限額)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違約金以及債務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損害的賠償。至債權實際金額及各種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債務的清償期,另立借據,透支約據、本票、約定書、委任保證合同為憑,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各該附件所規定事項的效力與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_________牌_________型汽車_________輛,車輛牌號為:_________,發動機號為:_________,車架號為:_________。上述用於抵押的車輛為__________________所有。
甲方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甲方借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經甲乙雙方協定同意,(乙方)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按_____________計收違約金,直至本金本息清償為止,甲方願即照辦,絕無異議。.
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乙方亦可以隨時通知甲方清償其全部或一部,甲方願即照辦,絕無異議。
四、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上述抵押物完全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並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後發生任何糾葛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縱其事由非可歸責於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亦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抵押物的現狀發生變動時,不論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及時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現狀的變動或價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條開列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時,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抵押物應交由乙方負責停放,甲方保證決不擅自遷移。抵押物抵押期間出現任何故障與乙方無關,甲方絕無異議。
七、抵押物應向乙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險,並應以乙方為惟一受益人,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險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所有保單及保費收據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為代為墊付保費,經通知甲方限期償還,甲方未如限辦理時,乙方得將墊款徑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額,依例計金,甲方絕無異議。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或代墊保費的義務。
八、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佔有抵押物。
(一)有擔保法所定應佔有情事時。
(二)未經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貼的標簽被損毀時。
(三)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抵押物出租時。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為,致抵押物的價值顯然減少或顯有減少之虞時。
(五)乙方認為甲方借款運用不當時。
(六)乙方依前5項規定佔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時,乙方得申請法院徑行強制執行。
(七)乙方因佔有抵押物所受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賠償。抵押物被佔有後所生孳息,乙方佔有權收取,以之抵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及甲方債務。
(八)乙方佔有處分抵押物,應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行之。
九、甲方應覓具經乙方認可的保證人,以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給付責任的保證。保證人並願以本合同為證,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暨民法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的一切權利。
十、甲方願接受乙方對於借款用途的監督及對於甲方業務財務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監督稽核之權而需甲方供給任何有關資料時,甲方應即照辦,但乙方並無監督或稽核的義務。
十一、本合同所訂給付義務,以乙方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訂事項而涉訟時,不論當時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營業所在地,或其國籍有無變更,均以___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本合同書所載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均包括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為本合同書權利義務主體的代表人,毋庸為變更的登記。
十三、除本合同所訂的條款外,凡乙方現在或將業所訂與貸款有關的各項章則以及金融業現在或將來所適用的一切有關章則,甲方均願遵守,決無異議。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屆期未清償時得延長期限。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借款人___份,貸款人___份,擔保人各___份,共____份,效力相同。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抵押物提供人(簽字):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