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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訴訟範本

發布時間: 2021-03-27 18:10:51

① 鄰家耕地種樹影響我家耕地收成,起訴書怎麼寫

農村農用耕地是不允許隨便植樹的。擅自將耕地改為林地本身就不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影響了你家耕地收成,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的。【寫法具體如下】

  1. 自我介紹:你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家庭住址(戶籍地)

  2. 對方姓名、性別、家庭住址

  3. 你家耕地所在位置、畝數

  4. 起訴理由(包括你家耕地受影響的大約面積、你的要求)

② 我的土地被別人強占,怎樣寫起訴狀

你的土地被他人侵佔,可以作為原告提出起訴,要寫好起訴狀。訴狀要有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地址。如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所謂訴訟請求,即要求解決的問題,比如本案中可以寫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判、賠償多少錢等。
3、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時的年、月、日,訴狀並要有原告的簽名和蓋章。還要提供與被告人數相應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個被告增加一份即一個被告二份,二個被告三份)。
起訴狀的書寫要講求技巧,應注意一些問題,比如:
第一:准確確定原告和被告,原被告告不適格,不準確,都面臨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或訴訟請求,不可不慎。
第二:是否遺漏被告。如果存在可以增加共同被告的情況,一定不要放棄;有時明知列出的共同被告不會承擔責任,加上也會產生微妙的效果,給對方施加壓力,促成和解的局面經常出現,被告的的數量也盡量多一些。
第三:訴訟請求部分,注意要具體、明確,不要遺漏可請求事項,最大化的主張權利,才會最大化的實現權利,這也為法庭調解作讓步盡快實現權利,留有迴旋餘地,提出訴訟請求的原則是越多越好,能多盡量多。
第四:事實與理由部分,要簡練、只要能描述清基本事實就可以,當然這需要一定的基本功。這樣做的目的是不過分暴露自己的訴訟請求賴以依據的事實。
總之,訴狀書寫專業性、操作性強,建議請律師代書為宜。

③ 關於公開土地徵收信息的行政訴訟範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型大小】 法釋〔2011〕17號 【頒布時間】 2011-7-29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為正確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下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復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並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且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告知行為; (二)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志、書籍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三)要求行政機關為其製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行政機關告知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的。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答復的機關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復的,以受理申請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組織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答復依法報經有權機關批準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系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 (三)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的。 第五條 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 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能夠證明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請求在訴訟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信息系由被告製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說明。 原告起訴被告拒絕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過更正申請以及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相關且記錄不準確的事實根據。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採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保管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政府信息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不予公開范圍。 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九條 被告對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或者部分拒絕公開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不予公開決定,並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可以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判決被告限期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被告依法應當更正而不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更正。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被告無權更正的,判決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條 被告對原告要求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答復。原告一並請求判決被告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參照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被告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違法,並可以責令被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根據原告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政府信息尚未公開的,應當判決行政機關不得公開。 訴訟期間,原告申請停止公開涉及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開該政府信息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公開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裁定暫時停止公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說明理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不屬於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屬於不予公開范圍或者依法不屬於被告公開的;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公眾公開,被告已經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的; (三)起訴被告逾期不予答復,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為由反對公開,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說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據此不予提供的; (七)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http://bbs.dqdaily.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77829)

④ 土地糾紛申請書如何寫

土地糾紛申請書的格式:

關於土地糾紛申請

此有**市**縣**鄉(鎮)**村居民***與**市**縣**鄉(鎮)**村居民**,因***(糾紛緣由)發生土地糾紛,請求仲裁。

申請人:

日期:

簡單申請就這樣寫,拿到辦事窗口領取表格,把相關內容填上就可以了。

(4)耕地訴訟範本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

(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築物和變更附著物。

(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並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五)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佔地。

(七)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參照歷史變遷情況和現實使用情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

(八)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

(九)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⑤ 農村土地糾紛起訴書一般應該怎麼寫

  • (1)原告為自然人時起訴書格式。

⑥ 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該怎麼寫

你好,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該怎麼寫,你可以參考下文範本,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xx區xx鎮xx村委會xx村民小組。

被申請人:xx區xx鎮xx村委會xx村民小組。

第三人:xx區xx鎮xx村委會xx村民小組41隊。

申請人稱:xx嶺土地緊鄰申請人村莊,土地改革時就分給了申請人村民,申請人村一直耕種至今,從來沒有與任何單位發生過權屬爭議。xx土地,由於1963年原環市公社辦果場,無償佔用了xx大隊(現xx村委會)壹仟多畝壩地,從而導致xx大隊各生產隊無地種花生榨油吃和種菜吃,村民意見很大。為解決村民吃油吃菜問題,環市公社號召村民開荒種植。1965年,申請人和其他村民小組一樣,在村旁的xx開荒約60多畝土地進行種植,種植了花生、西瓜和菜等農作物。自開荒種植到現在,申請人村民耕種xx土地已四十多年,從來沒有任何人或任何單位提出任何異議。綜上,xx嶺、xx土地權屬應歸申請人所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被申請人稱:xx嶺、xx土地,解放後就是分給被申請人村民鍾xx,地上全部都是松樹。鍾xx死後,由於鍾xx同年賤苟沒有山,就把這些地給他砍松枝做柴燒。在1984年左右,申請人把xx嶺、xx地上的松樹逐步砍掉,開荒進行種植。xx子土地,土改時,山腳的地是分給申請人村民的,山頭是分給第三人xx村的。1974年左右,為方便生產,被申請人與第三人通過協商,被申請人用石叫背至xx山頭交換了第三人xx村的xx子等山頭,並一直管理使用。綜上,xx嶺、xx、xx子土地權屬應屬被申請人所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第三人:xx子、xx土地,土地改革時,是分給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的。1974年左右,為方便生產生活,第三人隊長何xx與被申請人隊長何xx口頭協商交換土地管理。隨後,第三人就只是用土改時分給何xx、何xx的xx子眾墳山頭至xx子小族墳山頭交換被申請人的xx背一小片、下窯頭路下一小片、圓墩嶺等山頭,並沒有把xx子山頭交換出去。xx土地(爭議示意圖②),大約在60年代後期,國家號召大量開荒,xx村就在xx土地上砍樹開荒耕種,現xx村也還承認這片土地權屬是屬於第三人的。綜上,xx子、xx土地權屬應歸第三人享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經查:爭議土地xx嶺位於申請人xx村民小組村舍附近,東於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請人村舍,北至舊圳,面積約3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該土地存在權屬爭議。土地改革時,因為鍾xx(花名)是雇農,土改工作組將xx嶺土地分給鍾xx管理使用。由於種xx從廣州四會到xx大隊後,吃住都在申請人村民何神保(花名賤苟)家中,為了表示感謝,遂把分給自己的xx嶺土地送給何神保管理。後來,鍾xx在被申請人村分得地主房屋,遂從何神保家中搬到被申請人村莊居住。申請人村民何神保接受xx嶺土地後,一直在進行積極耕種管理,80年代左右,何神保之子何來養曾經向申請人集體批砍過xx嶺土地上的松樹出售。在發生權屬爭議之前,xx嶺土地一直是申請人村民在開荒種植,部分土地上申請人村民種植了竹木。爭議土地xx位於申請人山嶺山腳,東至魚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頭,面積約5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①、②),申請人、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該地存在權屬爭議。1963年,原環市公社辦果場,佔用了xx大隊(現xx村民委員會)山蕉壩一千多畝壩地,導致xx大隊下屬村民無地種植花生榨油吃,村民意見很大。1964年,環市公社無力解決xx大隊村民吃油問題,遂號召xx大隊各生產隊進行開荒種植,以解決村民吃油吃菜問題。1965年左右,申請人集體在xx開荒約50畝土地進行種植,種植了西瓜、花生等作物。家庭聯產承包制實施後,申請人遂將xx開荒地分給申請人每家每戶進行種植。

從開荒種植到現在四十多年來,沒有發生任何權屬爭議。爭議土地xx子位於xx土地西北面,東至嶺腳,南至xx開荒地,西至嶺腳,北至嶺腳,面積約3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③),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該地存在權屬爭議。土地改革時,該土地分給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管理。1974年左右,xx大隊各生產隊興辦瓦廠,需要很多松枝作燃料,為方便生產生活,被申請人隊長何xx和第三人隊長何xx協商對換山頭。經協商,第三人用xx子眾墳山至xx子小族墳山地交換了被申請人xx背一小片,下窯頭路下一小片和圓墩嶺等山地,並沒有把xx子山地同被申請人進行交換。以上土地因武廣快速鐵路征地,涉及到部分土地補償費分配問題,三方遂發生權屬爭議。

本府認為:[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爭議土地xx嶺土地,自鍾xx贈送給何神保後,一直都是申請人村民在進行管理種植,在武廣快速鐵路徵用土地之前,並沒有發生任何權屬爭議。根據上述條文規定,xx嶺土地權屬應該歸實際使用土地的申請人集體所有,因此,對申請人的xx嶺土地的權屬主張,本府予以支持。相反,由於鍾xx在被申請人村中分得地主住房之前,就已將xx嶺土地贈送給了第三人村民何神保,故xx嶺土地權屬在經過鍾xx處分後,就已經演變成歸何神保管理使用,繼而又演變成第三隊集體所有。除此之外,被申請人對於xx嶺土地也不存在任何管理使用事實,故對被申請人的xx嶺土地的權屬主張,本府不予支持。爭議土地xx土地(爭議示意圖①、②),自申請人集體1965年開荒種植到如今申請人各家各戶耕種管理,歷時40多年來從未發生任何權屬爭議,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爭議土地xx土地權屬也應歸實際使用土地的申請人集體享有。退一步分析,《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即使xx土地在申請人開荒之前分給了其他的農民集體,但也因申請人連續使用超過了二十年,從而也形成了xx土地屬於申請人集體所有的法律事實。綜上,申請人對xx土地的權屬主張理由充分,本府予以支持。相反,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對於xx土地的權屬主張,不僅提供不了任何證據予以證明,而且也不存在任何xx土地的耕種管理事實,故本府不予支持。爭議土地xx子土地(爭議示意圖③tud3),對於該土地在土改時已分給第三人村民的客觀事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予以認可承認,故本府予以認定。至於1974年左右交換山地的事實,被申請人稱已經交換了xx子土地,而第三人稱交換的土地並沒有包括xx子土地,在雙方主張互相矛盾和被申請人提供不了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本府對1974年左右是否交換了xx子土地的事實不予認定。綜上,本府對第三人xx子土地的權屬主張予以支持,對被申請人xx子土地的權屬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本府決定:

一、xx嶺土地,東至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請人村舍,北至舊圳(詳見爭議示意圖),面積約3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申請人(xx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二、xx土地,東至魚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頭(詳見爭議示意圖①②),面積約5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申請人(xx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三、xx子土地,東至嶺腳,南至xx開荒地,西至嶺腳,北至嶺腳(詳見爭議示意圖③),面積約3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第三人(xx村民小組41隊)集體所有。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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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農村土地侵佔 如何訴訟 請問高手!!!!

對於你這個問題,首先應找到村幹部,讓村幹部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找鄉鎮上的分管你們這村的幹部進行處理,這種土地的侵佔問題,一般在基層就能解決,但是如果找上述2個地方都還沒解決好的話,你就只有再找土地管理局了,還有就是提起訴訟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對你這案子,如果對方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你們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得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這土地原本就是屬於你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