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刑事起訴狀範本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只有自訴狀或刑事附帶民事。
標題
以「刑事自訴狀」作標題
基本情況
1、原告人:寫明自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果原告不只一個人,應逐個按以上要求寫明
2、被告人:內容同原告相同
請求事項
主要寫明所控被告人行為罪名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如「被告人××犯虐待罪,請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1、事實: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具體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方式、手段、行為過程和造成的犯罪後果。
2、理由部分: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侵害行為進行分析,指明犯罪的性質和罪名,以及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在正文結尾部分通常寫「綜上所述,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罪。為此,依據××第×××、××條之規定,特向你院起訴,請依法判決。」
並署名具狀人姓名和註明具狀日期。
附項
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格式
刑事自訴狀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尾部和附項構成。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寫明「刑事訴狀」或「刑事自訴狀」。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在「刑事訴狀」的上項另起一行,寫明誰訴誰什麼案:
②當事人的基本狀況。首先,列出自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③ 自訴人如果有代理人的,在列過自訴人之後,另起一行列出他的代理人稱謂,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在稱謂之後,列出該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與被代理人的關系。
其次,列寫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自訴人和被告人不止一人的,應根據主次情節,順序排列。先把自訴人一一列出,然後再逐一列寫被告人。
請求事項請求事項就是「案由」,主要說明按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被告人所犯何罪並提出具體訴訟要求。
事實和理由這是刑事自訴狀的主要內容,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依法審判的重要依據,要敘寫清楚。可分為三部分:
①事實。主要寫被告人對自訴人(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事實。應寫明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危害後果等內容,並指出當事人雙方的關系和犯罪的原因及案情的關鍵性問題要寫清楚,以便人民法院調查研究,認定案情,正確審判。
②理由。理由部分應列舉證據。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人負有提出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材料的義務。即對刑事自訴狀中所控告的犯罪事實,必須提出證據材料,以便人民法院進行調查核實證據。在敘述事實和列舉證據基礎上,援引法律相應條款,訟證案情性質和情節,對照刑法有關條款說明被告人犯了什麼罪,並說明具有哪些從輕、從重、減輕、加重情節。
理由部分在寫法上,要體現先述「情」,後說「理」,再引「法」,最後推出理由,證明所訴案件有理有據。
③結束語。這里主要是最後提出明確而且具體的請求目的。可以寫為:「綜上所述,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款的規定,構成××罪,後果嚴重,情節惡劣,請求對被告人依法懲處」。
尾部尾部一般有如下內容:
①寫明致送機關。
②自訴人簽名或蓋章。
具狀時間。
附項附項是自訴狀中需要註明的部分。包括:本狀副本×份;具體列出附送的各種證據的名稱和件數及證人××,住址等。
『貳』 刑事上訴狀範本
刑事上訴狀刑事上訴狀是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賠償部分提起上訴,使用這種文書。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於推動二審法院堅持正確裁決或糾正錯判有重要的意義。刑事上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上訴人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原審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請求事項和理由。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者不列被上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等基本情況)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字第__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上訴人:_____________代書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份
『叄』 刑事起訴書格式
XXXXX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X檢刑訴[20XX]XX號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文
化程度、單位、職務、住址、是否曾受過刑事處罰、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來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實和證據。
第四部分: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
被告人xXX,男,31歲
本案由XX人民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非法行醫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聽取了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孫XX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描述案件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證人村民XXX的證言,被告人xXX開具的葯方,鑒定人XXX的鑒定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無視法紀,在未取得行醫資格證和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行醫,並造成就診人中毒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訴,送交法院審判,請依法予以懲處。
此致
XX人民法院
檢察員 XX
XX年XX月XX日
附:
1、 被告人XX現羈押於XX看守所
2、 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冊各一份
『肆』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伍』 打架刑事起訴狀範文怎麼寫
民事起訴狀專業性強,建議咨詢律師後,委託律師代書。
起訴事項
《中華人專民共和國民事訴屬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陸』 刑事上訴狀的範文
刑 事上 訴 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邱明志,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9002197701122055,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獅市錦尚鎮港東二區37號。因本案於2006年1月15日被深圳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現押於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上訴事由:
因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8月6日以(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以下簡稱原審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88,901,107.7元而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事項:
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糾正原審判決對上訴人犯罪事實的不實認定、關於上訴人為共同犯罪的主犯的錯誤認定和否定上訴人立功表現的錯誤評判,改為認定上訴人為本案從犯,並構成立功,依法減輕處罰上訴人。
上訴所據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嚴重的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 … 被告人邱明志、邱金來各出資人民幣70萬元… …被告人邱金來、邱明志2003年走私利潤各70萬元… …均轉為2004年的投資… …」(詳見原審判決第21頁)這是錯誤的。
上訴人在2004年才因盧承品、盧承典等人之邀,在盧承典的「領導」下,為他們做些帳目的事。所以,根本不存在在2003年上訴人就分得分得走私利潤人民幣70萬元,轉而又將這人民幣70萬元作為2004年的投資的事實。上訴人沒有出資人民幣70萬元的事實,完全能夠在盧承典製作的分紅總表中得到證實。在該分紅總表裡,只有上訴人分紅42萬元的記錄,而沒有上訴人出資的記錄,就是最好的證明。因為,所謂出資70萬元,就類似於社會上的某些不法商人給貪官送乾股那樣,是盧承品、盧承典等人送給上訴人的,而事實上,上訴人沒有分文的出資;
(二)原審判決評判述稱:「關於被告人盧承品等人出資的認定問題。被告人盧承品、邱明志在偵查階段供述,盧氏五兄弟各出資400萬元,邱明志出資70萬元… …邱明志、邱金來各有70萬元的利潤也直接轉為2004年的出資… …」 (詳見原審判決第59頁)並據此認定上訴人在2003年獲利70萬元,是錯誤的。
在本案的偵查階段上訴人未曾作出過如原審判決評述所提及的供述和解釋。即便上訴人作出過如此供述和解釋,也非原審判決所述,上訴人如假包換地出資了70萬元。如前所述,所謂的70萬元出資,只不過是盧承品、盧承典等人送給上訴人的一個「虛數」,是盧承品、盧承典等人為日後支付報酬給上訴人的一個基準數字而已;
(三)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負責管理盧承品、盧承典走私團伙的資金(詳見原審判決第22頁、第26頁),是錯誤的。
上訴人只是替盧承品、盧承典走私團伙打工的,盧承典才是該走私團伙資金的實際的、真正的管理者、支配者,帳目的主管者。該團伙的總帳都是盧承典做的,他的帳目記帳包括「股東」姓名、入股數額、利潤分成、貨的數量、品種等等。上訴人自始至終受盧承典的直接領導,協助他的工作的,接受他的監督。本人記錄的帳目只是初步的,最終需以盧承典的核定為最終結果。上訴人記帳、對帳計算利潤分成,與林金洲、林增輝等人核對帳目,收支貨款,發放工資,都是在執行盧承典的指令。上訴人強烈請求進行筆跡鑒定,以排除原審判決對不利於上訴人的不當認定;
(四)原審判決認定,「盧承品代表上訴人、盧承典等人出資,與林金洲、蔡祥猛等人在惠陽海域進行香煙走私活動」,這是錯誤的。(詳見原審判決第26頁)。上訴人根本不知道盧承品代表本人出資與林金洲、蔡祥猛等人在惠陽海域進行香煙走私活動和按比例與林金洲、蔡祥猛等人進行走私利潤分配之事。文前已述,上訴人的行為,都是按照盧承典的指示完成的,是協助盧承典的;
(五)上訴人從來沒有見過涉案的貨物,這何來上訴人參與走私逃稅額為1,188,901,107.70元香煙之說?
(六)原審判決認為:「關於被告人邱明志記帳U盤數據恢復的證據效力問題。… …該U盤帳目應當列入書證的范疇,且取證合法,得到同案被告人印證,與本案犯罪事實密切關聯,完全符合證據特徵,具有證據效力,應予採信。」(詳見原審判決第58頁)上訴人認為,這一評判和認定是錯誤的。
兩個U盤不是直接的物證(香煙)。兩個U盤,個中的內容上訴人是根據盧承典提供的書面材料錄入的,其中的真偽,上訴人根本無法確認。但是,在偵查階段面對強勢的偵查人員,明顯處於弱勢的上訴人,對兩個U盤的內容,根本不可能不按照偵查人員的要求予以確認的。
還要指出的是,兩個U盤存在不能讀取的部分,這里頭是否存在有利於上訴人的成分呢?現因盧承典在逃,無法查證其中的真偽,故不能排除這種可能。在沒有查獲走私貨物即香煙的情況下,單憑兩個U盤及鑒定結論,是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的犯罪數額為1,188,901,107.70元的。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為本案的主犯,是錯誤的,上訴人是本案的從犯,依法應當獲得減輕處罰
(一)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上訴人本無參與走私犯罪的故意,上訴人之所以參與到本案的走私活動中來,完全是受盧承典和盧承品的糾集、利誘、指使所致。這一事實,在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中均有客觀認定,原審法院的法庭調查亦已查證,足資認定上訴人在犯罪的主觀方面不起主要作用;
(二)從犯罪的客觀方面看,上訴人是受盧承品的分工,盧承典的指示下負責記帳、對帳,計算走私利潤分成,與林金洲、林增輝核對帳目,收支貨款,發放工資的。而且上訴人的行為都是在盧承典監督下進行的,上訴人所做的一切,都要交由盧承典最後核定,向盧承典負責。本案起訴意見書第9頁、第14頁分別有這樣的認定:「對於集資走私資金的登記、走私各個環節利潤的計算以及分紅則由盧承典核算、記帳。」「在2005年盧承典記錄的走私非法所得分紅表中,已計算出房地產投資的分紅… …」「以上犯罪事實有查獲的… …盧承典記錄的各股東出資和走私非法所得分紅表等書證… …等證據材料予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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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上訴人在共同走私的犯罪活動中的作用是次要的,依法應當認定為從犯。
三、原審判決否定被告人的立功表現是錯誤的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邱明志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說明走私賬目,對本案的偵破均有所幫助,依照法律規定雖不構成立功,但屬坦白交代,具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詳見原審判決第67頁)。對此,上訴人是否構成立功,應以上訴人在本案中所起的積極作用之程度為依據。上訴人在本案偵查階段,乃至審判階段,對有關帳目的說明,尤其是對那兩個「U盤」的說明,對查清本案的事實,所起作用是決定性的,依法理應認定為立功表現,並依法從輕減輕處罰上訴人。原審判決僅作上訴人「坦白交代」的認定,是錯誤的,對上訴人是顯失公平公正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於2003年出資人民幣70萬元參與盧承品等人的走私活動,獲利70萬元,後又將該70萬元轉為2004年的投資;上訴人負責管理盧承品、盧承典走私團伙的資金;盧承品代表上訴人、盧承典等人出資,與林金洲、蔡祥猛等人在惠陽海域進行香煙走私活動,及依據無實物為依託的兩個U盤,認定上訴人參與了盧承品、盧承典走私團伙的走私活動,偷逃稅額1,188,901,107.70元,和認定上訴人為主犯及否定上訴人的立功表現,均屬認定事實和評判失當,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88,901,107.70元,明顯屬於量刑(含主刑和附加刑罰金)過重。據於上述事實和理由,上訴人特具狀提出上訴,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認定本案事實,改為認定上訴人為本案從犯和構成立功,同時,也懇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能從人道主義的立場出發,充分考慮上訴人系整個家庭的唯一生活來源,妻子邱英蘭失業,還有兩個幼小的孩兒(其中一個6歲,一個2歲)尚需撫養,夫妻雙方的父母小的60多歲了,大的80多歲了,而且身體不好,長期需要醫治,上訴人仍需盡贍養之責等等實際情況,依法據情減輕處罰上訴人。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柒』 刑事起訴書範文
刑事起訴書一般按照以下模板書寫:
××××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字第號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文
化程度、單位、職務、住址、是否曾受過刑事處罰、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來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實和證據。
第四部分: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
此致
××××人民法院
檢察長(員):×××
xxx×年×x月×x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捌』 刑事自訴狀的格式
刑事自訴狀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尾部和附項構成。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寫明「刑事訴狀」或「刑事自訴狀」。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在「刑事訴狀」的上項另起一行,寫明誰訴誰什麼案:
②當事人的基本狀況。首先,列出自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③ 自訴人如果有代理人的,在列過自訴人之後,另起一行列出他的代理人稱謂,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在稱謂之後,列出該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與被代理人的關系。
其次,列寫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自訴人和被告人不止一人的,應根據主次情節,順序排列。先把自訴人一一列出,然後再逐一列寫被告人。
請求事項請求事項就是「案由」,主要說明按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被告人所犯何罪並提出具體訴訟要求。
事實和理由這是刑事自訴狀的主要內容,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依法審判的重要依據,要敘寫清楚。可分為三部分:
①事實。主要寫被告人對自訴人(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事實。應寫明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危害後果等內容,並指出當事人雙方的關系和犯罪的原因及案情的關鍵性問題要寫清楚,以便人民法院調查研究,認定案情,正確審判。
②理由。理由部分應列舉證據。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人負有提出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材料的義務。即對刑事自訴狀中所控告的犯罪事實,必須提出證據材料,以便人民法院進行調查核實證據。在敘述事實和列舉證據基礎上,援引法律相應條款,訟證案情性質和情節,對照刑法有關條款說明被告人犯了什麼罪,並說明具有哪些從輕、從重、減輕、加重情節。
理由部分在寫法上,要體現先述「情」,後說「理」,再引「法」,最後推出理由,證明所訴案件有理有據。
③結束語。這里主要是最後提出明確而且具體的請求目的。可以寫為:「綜上所述,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款的規定,構成××罪,後果嚴重,情節惡劣,請求對被告人依法懲處」。
尾部尾部一般有如下內容:
①寫明致送機關。
②自訴人簽名或蓋章。
具狀時間。
附項附項是自訴狀中需要註明的部分。包括:本狀副本×份;具體列出附送的各種證據的名稱和件數及證人××,住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