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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案上訴狀範本

發布時間: 2021-03-25 08:14:37

❶ 對於一審尚未生效的判決書(正在上訴當中),記者可以在網上進行公開報導嗎請問相關的法律依據,急求!

沒有法律規定不可以,涉及不公開審理的除外。比如前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於歡」案,尚未生效的判決書全文照片都上網了,判決書還來自政法機構。

❷ 於歡案二審判決結果如何

於歡案二審判決結果:

一、駁回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1、許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訴,維持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附帶民事部分;

二、撤銷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刑事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2)於歡案上訴狀範本擴展閱讀: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指出,要適時出台防衛過當的認定標准、處罰原則,鼓勵正當防衛。

❸ 於歡故意傷害案將於什麼時候公開審判

6月19日下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將於23日公開宣判。

公告稱,該院定於2017年6月23日9時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22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

二審庭審重點圍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各方提交的新證據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檢察員、上訴人、辯護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均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辯論結束後,於歡做了最後陳述。

於歡故意傷害案二審即將宣判,結果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

❹ 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二審結果出來了嗎

結果已經出來了,已經宣判了。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判決如下:

一、駁回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1、許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訴,維持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附帶民事部分;

二、撤銷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刑事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4)於歡案上訴狀範本擴展閱讀:

正當防衛它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❺ 高院已立案重審,是不是很可能會改判

是否會改判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的,如果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會改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5)於歡案上訴狀範本擴展閱讀

新華社濟南6月23日電(記者婁辰、閆祥嶺、吳書光)6月23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維持原判附帶民事部分。

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對於歡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等和被告人於歡不服,分別提出上訴。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5月20日召開庭前會議,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上訴人於歡的父母於西明、蘇銀霞兩次向吳學占、趙榮榮借款共計13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蘇銀霞先後償還184.8萬元。其間,因於、蘇未如約還款,吳學占、趙榮榮指使他人採取在蘇銀霞公司院內支鍋做飯、強行入住於家住房等方式催債。

2016年4月14日16時後,趙榮榮先後糾集郭彥剛、杜志浩等十餘人到蘇銀霞公司討債。當日21時53分,杜志浩等人在該公司接待室內以辱罵、彈煙頭、裸露下體等方式侮辱蘇銀霞,並以拍打面頰、揪抓頭發、按壓肩部等肢體動作侵犯於歡人身權利。

當日22時22分,杜志浩等人阻攔欲隨民警離開接待室的於歡、蘇銀霞,並採取卡於歡項部等方式,將於歡推拉至接待室東南角。於歡持刃長15.3厘米的單刃尖刀捅刺杜志浩腹部、程學賀胸部、嚴建軍腹部、郭彥剛背部各一刀,致杜志浩死亡,郭彥剛、嚴建軍重傷,程學賀輕傷。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於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4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防衛行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

鑒於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於歡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於歡母親的嚴重過錯等情節,對於歡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於歡的犯罪行為給上訴人杜洪章等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嚴建軍、程學賀造成的物質損失,應當依法賠償。

原判認定於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故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人民網—山東省高院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歡有期徒刑5年

❻ "辱母殺人案"於歡上訴的結果是什麼

"辱母殺人案":已受理於歡等人提出的上訴,正在全面審查案卷,已通知雙方律師閱卷,聽取意見 。

法律規定「正當防衛」行為,目的是要鼓勵公民採取必要措施與不法侵害作斗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將「超過必要限度」的「門檻」抬高,施以無差別的「對待」,只會使公民抗爭邪惡的勇氣遭受遏制,從而與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樹常青」。同樣,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溫度的。任何執法不當與裁判不公,都是對法律精神的背叛與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經上訴,期待在即將到來的二審中,司法機關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實現排除社會危害性與阻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彰顯法律之正義。

❼ 辱母殺人案的真相是什麼,於歡上訴有結果了嗎

2016年4月14日,女企業家蘇銀霞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後,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污辱蘇銀霞。22歲的於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1、女企業家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借款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無法還清欠款。

2、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債人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在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後,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污辱蘇銀霞。有人報警,民警來到進入接待室後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22歲的於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

3、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上訴案。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4、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