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訴訟庭審後原告陳述書怎麼寫
我國現行訴訟法雖然沒有嚴格規定當事人陳述的種類,但是根據不同的標准,仍可以對當事人陳述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當事人陳述的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確認性陳述、否定性陳述與承認性陳述。確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主動地提出一定事實作根據,以證明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存在的陳述。
承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地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或請求的陳述。承認性陳述一般對陳述者來說是不利的,是當事人陳述的一種特殊形式。
2.根據當事人陳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書面陳述與口頭陳述。所謂書面陳述,是指當事人運用文字或書面的形式,將有關案件事實的情況加以表達出來。
典型的如起訴狀、答辯書等。原告在訴狀中必須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據的情況和能夠證實這些情況的證據,因此,在訴狀中必然包含著作為證明手段的當事人書面形式的陳述。被告在答辯書中,可以承認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實或部分事實,也可以否認這些事實而提出另一些事實。
在這里,被告的「承認」、「否認」、「提出」,皆為書面陳述。所謂口頭陳述,是指當事人通過口頭方式將有關案件事實的情況直接表達出來。在詢問當事人、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表達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時。
往往直接用口頭方式。一般來說,在訴訟中,既有書面陳述又有口頭陳述,書面陳述縝密,口頭陳述朴實,兩者各有所長,可以相互補充。
(1)原告勞動糾紛法庭陳述詞範本擴展閱讀:
在「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中,巴南區法院發現個別審判人員在民事訴訟當事人最後陳述意見階段的處理上存在不規范的現象:如對最後陳述放任自流,讓當事人把所有的話都說完;或者認為沒有必要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對最後陳述省略不提等。
針對以上問題,巴南區法院要求民商事審判人員從三個方面正確引導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一是提高認識,把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作為一個獨立的審理階段。各方當事人在審判長的引導下,向法庭陳述最後意見,具有綜合性述說、辯論、評議的特點,對整個庭審活動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
二是明確告知當事人有向法庭陳述最後意見的訴訟權利。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應當告知當事人有向法庭陳述最後意見的訴訟權利,並說明陳述最後意見的內容,以便當事人有充分准備地參加庭審活動。
三是規范審判中的引導用語,使征詢各方當事人最後意見的庭審階段更加明確、有序。在各個當事人陳述最後意見時,審判人員應針對陳述內容的層次,結合各個當事人語言表達能力的不同情況適時地進行啟發引導。
對不符合要求或重復的陳述,應予制止。同時,書記員應把各方當事人陳述的最後意見詳細記入庭審筆錄,以備考證。
2. 法庭上原告如何陳述
根據《民事訴訟法抄》的規定襲,從提交起訴狀至開庭時間要一個月左右。
原告的陳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對他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承認。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從而確定審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的辯駁。
4、原告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主要案件事實的陳述,對他方主張事實的態度。
(2)原告勞動糾紛法庭陳述詞範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 作為原告,因合同糾紛,在法庭上如何陳述更能說服法官
其實實際開庭遠和電視里演的不一樣
建議是起訴時要提供充分證據,起訴書要寫好
實際中,大段講話的機會不多,而且意義也不是那麼大,而且還 給書記員弄的很累
4. 原告在法庭陳述範本
根據訴訟的請求情況進行答辯。
寫清案情。
5. 請問一下勞動仲裁開庭陳述怎麼寫呢
針對本次勞動爭議申請人作如下陳述,申請人於2009年12月21日入職被申請人處,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最後一次勞動合同於2015年10月到期,勞動合同約定的職務為售後服務。2014年9月被申請人另行注冊了一個公司,2014年10月開始被申請人開始要求被申請人處的所有員工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前提是必須先與被申請人終止勞動關系,放棄工齡補償。對此申請人提出強烈抗議,但被申請人依然堅持要求申請人必須放棄工齡(放棄經濟補償金)並簽訂新勞動合同的主張,申請人要求在新勞動合同上註明延續工齡條款被被申請人直接否認,被申請人為逼迫申請人讓步於2015年1月23日直接要求申請人做工作交接,開始不安排申請人工作,導致申請人從2015年1月23日以後天天正常上下班卻沒有工作崗位安排的事實,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給予安排工作,被申請人又以要求簽訂終止勞動關系,放棄經濟補償金,放棄工齡簽訂新勞動合同為條件。更為可恨的是申請人一直正常上下班,但是2015年1月份的工資卻被被申請人違法剋扣了550元,2014年的年終獎也被剋扣了3600元。在多次要求被申請人恢復工作崗位無效的情況下原勞動合同已經因被申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無法履行。申請人於2015年2月9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剋扣的工資及年終獎金,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
6. 請求勞動糾紛如何陳述(我是單位的,已經過人民法院判決):
你好,由於你的材料有限,我只能大概回答你的問題。你案想勝訴,關鍵是要證明,你單位與對方不是「勞動關系」而是「承包關系」。所以我認為你方應從以下方面進行陳述:
一、在提供相關「承包關系」證據的基礎上,進行分析論證承包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說明你與對方只存在承包關系。
二、因你們之間是承包合同關系,所以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也就不存在「經濟補償金」和「加班費」的問題了。
三、對方是否有違規或者違法的現象,並說明是對方存在重大過錯。
洛陽冠軍律師
7. 民事訴訟庭審中,原告陳述時應該陳述哪些內容
就是宣讀起訴書,起訴書上已經包括訴訟請求、案件事實與起訴的理由(法律依據),也就是起訴書上的內容,但碑在法庭陳述的時候,當事人的身份已經經過法庭的核對,起訴狀上雙方的身份情況就不須要再宣讀。
原告如果對事實、理由方面有補充的,起訴書上還沒有提到的,可以在陳述的時候一並補充說明。、
(7)原告勞動糾紛法庭陳述詞範本擴展閱讀:
開庭審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庭審准備:庭審准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准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准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准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8. 勞動糾紛類民事起訴時原告如何作最後陳述
1、原告作最後陳述,應該是在開庭審理中的法庭辯論以後進行而不是在起訴時(法庭審理主要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三個階段)。
2、作為原告,其主要意見和理由都在法庭辯論時進行了陳述,在最後陳述階段,只要用一句話來表述自己的要求就可以,例如可以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