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 經查人民政府廢止,請問有新的辦法替代嗎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可以替代,之前的《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屬於地方性法規。
Ⅱ 想要一份簡單一點的浙江省的勞動合同樣本,最好只有一兩張紙就可以的
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城鎮(農民)合同制職工,並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 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 元。
乙方月工資為 元。
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又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准,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於生產(工
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由於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准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編碼:
乙方(簽名):
鑒證人員(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年月日鑒證日期:年月日
Ⅲ 浙江省勞動法
1、《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2002.11.18頒布,但是已經失效,本篇法規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浙江省鄉鎮人民政府暫行工作條例>等14件規章的決定》在2008年廢止了。
有關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例》,這兩個比較好查。
2、《浙江省勞動監察規定》也已經失效了。
3、至於浙江地方性的規定。
《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是有效的,你需要的話,我可以提供
4、關鍵是你想解決什麼問題?適用勞動方面的法律地方沒有詳細規定的,還是以全國頒行有效的為依據即可
補充:這裡面回答把法條粘上來超過字數
給你鏈接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1683/93/_0.html
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1680/81/_0.html
Ⅳ 誰能給我找一份杭州市勞動合同的樣本
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號公告)
(蕭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3-06-02 )
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號)
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已經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18日
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
(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已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協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工資協議的規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合同管理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縣(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勞動合同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並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年滿十六周歲,並具有勞動能力。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為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或向用人單位工會尋求幫助。用人單位有集體合同的,應當使勞動者了解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單位情況、崗位用人要求等,告知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成立後的權利、義務,同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有關情況並查驗有關證件。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自確定錄用關系後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並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十五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時,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不予錄用。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示範文本由勞動保障部門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擬訂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擬訂。
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的內容必須一致。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分別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印章,註明簽訂日期。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含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義務;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一)勞動者的試用期;
(二)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義務;
(三)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單位補充保險;
(四)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設置為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履行的時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時間為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實際完成的時間。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已在本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勞動者,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再實行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該試用期應當作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國家和省對勞動者的試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開始履行的時間。沒有約定開始履行時間的,以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簽字日期為勞動合同開始履行的時間。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日期不一致的,以後簽字一方的簽字時間為准。
勞動合同的截止時間為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天的24時,如勞動者有工作任務需超過24時的,以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十一條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改名,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當事人申請勞動合同鑒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其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變更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變更後,勞動者從事原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同時變更相關條款。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
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自動續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辦理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的,勞動者按無效的勞動合同約定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及其他相應待遇,勞動者明知從事的工作違法的除外。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中止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
(三)勞動者退休或者退職;
(四)勞動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五)出現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下列情形終結時為止:
(一)勞動者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任期未滿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前款第(三)項所指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單位跨地區遷移、兼並、分立、合資、轉(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的,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勞動者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方可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本單位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公)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被依法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並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有關手續。但勞動者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關系。
第三十八條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出具書面證明,辦理有關手續,並在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勞動者檔案轉出。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應征入伍的,勞動合同可中止履行,待其服役期滿回原用人單位後,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原崗位不存在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新的工作崗位。
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待有關機關對其審查終結後,再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 經濟補償
第四十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出的,或者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提出的,可以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及患絕症的,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准加發補助。
勞動者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以外,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中所稱的勞動者的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本人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的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勞動者本人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發。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發,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月工資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第四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與本條例規定的解除條件相同的,當事人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按每人處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依法補繳;勞動者被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其他權益受到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或者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並可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份勞動合同一百元的標准處以罰款。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下列損失之一的,除勞動者本人承擔賠償責任外,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對原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重大的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無故不為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或者不按規定轉遞勞動者檔案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個勞動者每月一百元的標准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不按月足額發放工資,違法要求職工加班加點,以及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約定,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高分求一份浙江省勞動合同範本,是醫生和醫院簽署的那種。
編號:勞 動 合 同 書
(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臨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二)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個月。
(三)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到崗。
註:《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規定到崗時間的理由在於:《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日為用工之日(一般情況以到崗為准),勞動者簽訂合同後一直不到崗,企業不能隨便解除合同,法律風險和成本很高,應約定到崗時間,以便後面約定本合同的自動失效。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 工作,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准。
註: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對於類似「因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願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條款,不再寫入合同。原因在於:調整工作崗位屬於變更合同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需採用書面形式,因此,此約定涉嫌剝奪勞動者的合同協商變更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1、實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0小時。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註:加班加點工資標准應按國家相關規定明示於合同中。)
(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註: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四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
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
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
治水平。
註: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標准為 元/月,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 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准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准,計件單價按甲方的有關制度為准。
3、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註:本合同應註明勞動者的基本(固定)工資標准,績效工資由業績考核確定。「甲方指定
的單位」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所在單位和工資支付單位分離的情況,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發薪時間延後5日,規避有時合理期間晚發工資的情況。
(四)合同期內,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註:加薪情況應明示與合同中。)
第六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利。
(三)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註:人力資源部門應保留招聘資料,以保留錄用條件的證據。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修訂。對員工欺詐的情形,也可依據第39條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崗位和培訓機會的;
4.甲方不能為乙方提供更好發展機會的;
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擬訂,無變化。
八、其他約定條款
(1)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准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2)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並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並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後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4)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准。
(5)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並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7)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沖突的業務。
(8)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並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後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註: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專項培訓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則約定,另行簽訂協議處理。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並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Ⅵ 有沒有浙江省的勞動法規目錄,類似已經廢除的《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這樣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浙江省鄉鎮人民政府暫行工作條例》等14件規章的決定 省政府令第240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浙江省鄉鎮人民政府暫行工作條例〉等14件規章的決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呂祖善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標題: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浙江省鄉鎮人民政府暫行工作條例》等14件規章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規定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對現行240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省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14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的1件省政府規章,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2)。 三、對已經明令廢止的59件省政府規章目錄,予以統一公布(目錄見附件3)。 本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目錄(14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規章目錄(1件) 3已明令廢止的省政府規章目錄(59件) 附件1 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目錄(14件) 1~13略 14《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第154號令發布)
Ⅶ 浙江省勞動法文本全文
浙江省勞動合同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2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屬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工商、稅務、經貿、衛生、民政、公安、建設等部門以及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並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職業病危害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提倡使用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規範文本。行業協會可以根據行業的特點,設計本行業通用的勞動合同規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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