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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引言

發布時間: 2021-03-24 17:19:07

㈠ 關於犯罪中止,分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和未實行終了的中止

舉例說明吧。
某甲用槍殺人。第一槍沒擊中被害人,槍里還有子彈,但是某甲放棄了繼續射擊,這就屬於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這是自動放棄可以重復侵害的行為,沒發子彈都可致命)
某乙採用投毒的方式殺人。在投放毒葯以後,被害人尚未中毒,或者被害人喝下去以後,毒性還沒發作,某乙心生憐憫,叫了救護車,避免了被害人的死亡,這就叫未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犯罪行為實施以後,需要一定的時間以後,才會導致犯罪結果發生)

㈡ 在實行終了後的犯罪中止的案例

書上沒有嗎?
是指行為人在實行行為終了以後,出於本意而以積極的行為阻止了既遂之犯罪後果的發生,如,投毒殺人者在投毒後,又採取積極的措施未使被害人吃毒物,或者在被害人中毒後將其積極搶救而未使其死亡,就是故意殺人罪實行終了之後的犯罪中止

㈢ 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的定義

犯罪預備是指准備犯罪,犯罪未遂是犯罪行為未得逞,犯罪中止是自動放棄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犯罪既遂是除了以上行為,已經完成了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的引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㈣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分析該問題要首先解決兩個問題:
1、犯罪中止問題。犯罪中止,即在犯罪未達到完成形態前自動放棄犯罪,使犯罪處於停止形態,使行為人的行為尚未具備刑法規定的所涉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中止又分為兩種情況:
(1)消極中止。即只要行為人消極地放棄正在實施的行為,不再實施,該犯罪行為就不會達到既遂狀態。這種中止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前,此時,犯罪構成要件未全部具備,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使犯罪失去達到完成形態的可能,構成中止。
(2)積極中止。即僅以不作為的方式消極地停止犯罪的繼續實施還不夠,還要求必須採取積極的作為來預防和阻止既遂的結果發生,且這種防止行為必須奏效。這種中止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事實上,對於行為犯,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犯罪構成要件就已經全部具備,已屬犯罪既遂了,談不上自動放棄,也就談不上中止。這種中止更多的存在於結果犯的情形。對於結果犯,犯罪行為實行終了後,犯罪構成要件中尚有法定結果一項尚未出現,此時如果僅僅是停止犯罪的繼續實施而不能有效防止法定的構成犯罪的結果出現,隨著結果出現犯罪即既遂了,根本談不上中止。如果是因為行為人自動放棄和有效防止而使結果未出現,就構成犯罪中止。如果是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結果未出現,則是犯罪未遂。
因此,如故意舉刀刺殺一人,在刺一刀後對方尚未死亡時良心發現不再刺殺,並將對方送醫。若經搶救被害人最終未死,則行為構成犯罪中止。如果搶救無效被害人死亡,則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刺一刀後不再刺殺並將被害人送醫的行為亦不成立中止,因為,故意殺人屬結果犯,結果出現,行為人的行為已具備了故意殺人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2、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問題。對於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為導致法定結果而出現既遂狀態,則對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論處。簡單地說,對於直接實行犯而言,因其行為能夠直接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危險狀態等的發生,對其可以比照單獨犯罪的停止形態處理,即自動放棄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並能有效防止結果的發生,可以認定為中止;而對於直接實行犯之外的外圍者,即組織者、幫助者或者教唆者而言,其簡單地自動放棄並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或危險狀態的出現,是不能作為中止的,而應根據實行者將該共犯行為實施到什麼程度來認定。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則整體既遂;如果共同犯罪沒有完成,則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預備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當然也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預備犯或中止犯。
解決了上述兩個問題,本題所舉事例便可解決,因事例中對乙自動放棄犯罪的具體表現未描述,單純的送醫行為理論上講與其說是自動放棄犯罪的行為,不如說是一種悔罪、行為後挽回的行為。因無法判斷乙是否為故意殺人實行者,故分兩種情況分析:
1、乙作為共同犯罪人,如果其不是實行者,那麼其僅自動放棄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出現,根本不能成立中止,犯罪最終處於何種形態,只能根據實行者將共犯行為實施到何程度來認定。此種情況下,所舉事例中被害人被殺死,顯然此共同犯罪既遂。無所謂中止。
2、乙作為共同犯罪人,如果其是實行者,其自動放棄了犯罪(不知其是否真的有確實的放棄行為),那麼加害行為即是由另一共犯甲實施的,此時乙有自動放棄犯罪並且送醫的行為,但被害人最終還是死亡了,共同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完備已屬既遂,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共同犯罪人甲乙均構成故意殺人,乙的行為不構成中止。
所以,共同犯罪中,在還有其他共犯人實行犯罪的情況下,某一共犯人必須在自動放棄犯罪行為的同時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才能成立中止。否則就只能看實行共犯將犯罪進行到何種程度了。

㈤ 什麼是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和未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

實行未了中止。是指發生在行為人著手犯罪實行行為以後,實行行為尚未終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體來講,是指行為人在著手犯罪實行行為而未終了之前,自動放棄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態。
實行終了中止。是指發生在行為人的實行行為已經終了但特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結果尚未發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體來講,是指行為人在實行行為終了以後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結果發生之前,自動放棄犯罪並有效地防止該犯罪結果發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態。

㈥ 如何界定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犯罪階段分為犯罪預備階段和犯罪實行階段,在這兩種階段當中均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可以從兩個角度理解:

  • 一是犯罪預備的中止即停止預備犯罪,犯罪人不再繼續為實行犯罪做准備。

  • 二是犯罪預備階段進行到犯罪實行階段的中止,即沒有按照預備的犯罪形式繼續實施犯罪。

當出現了這兩種情形之一的時候均可以認定為犯罪中止。犯罪預備的中止標志著犯罪人實行對應犯罪的犯意消滅,但是犯罪人並不當然停止犯罪,在一種犯罪預備階段發生犯罪中止後,可能又會發生另一種犯罪預備。

㈦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為您帶來答案:
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兩者都是未完成形態,但是未遂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中止是自動防止犯罪。同時二者的處罰也不一樣,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最後,二者在預備階段也不一樣,未遂是犯罪預備,中止是叫預備階段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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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簡述犯罪中止的特徵及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兩個概念,它們均屬於故意犯罪的形態類型,極易混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並不具備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兩者異同點: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刑事責任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4、行為結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