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紀檢監察幹部常用法律法規全書的目錄
《紀檢監察幹部常用法律法規全書·上冊》目錄:
一、國家法
1.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3.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 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3.14)
2.國家機構
(1)選舉、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04.10.27修正)·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1996.10.29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1983.3.5)
(2)國家機構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06.10.3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86.12.2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2009.4.2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89.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04.10.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01.6.3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2001.6.3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2006.8.27)
3.民族區域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1001.2.28修正)
4.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4.4)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3.3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6.12.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9.6.28)
5.相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21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9.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1996.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5.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5.6)
二、民商法
1.總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4.2)
……
《紀檢監察幹部常用法律法規全書·下冊》目錄:
四、經濟法
1.總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10.28)
2.財政
(1)財政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1994.3.22)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1995.11.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6.29)
(2)財務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00.6.21)
企業財務通則(2006.12.4)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6.10.22)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1998.1.19)
(3)會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99.10.31修訂)
3.稅務
(1)征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4.2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9.7)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12.23)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3.12.28)
(2)流轉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11.1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12.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2008.1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12.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1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12.15)
(3)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12.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2.18修訂)
(4)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12.31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12.30)
(5)特定目的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1985.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12.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5.1.27)
(6)財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1986.9.15)
4.金融
(1)金融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10.3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10.31)
儲蓄管理條例(1992.12.11)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1998.5.9)
(2)外匯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8.5修訂)
5.地質礦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8.27修正)
B. 如何加強紀檢監察機關黨內法規制度建設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有關規定,黨內法規的制定工作包括規劃與計劃、起草、審批與發布、適用與解釋,以及備案、清理與評估等環節。每一部黨內法規都要走完這幾項規定動作。以規劃與計劃為例,2013年11月,中央公布《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這實際上是給中央黨內法規和地方黨內法規的制定工作提供了一個「路線圖」和「時間表」。在制定相關的黨內法規過程中,根據這部黨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制定過程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在黨內立法過程中,按照分級立法的原則,由中央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和計劃,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許可權,按照一定的程序對黨員和黨組織的行為做出規范,並適時予以公布,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有規可依。此為其一。其二,按照開門立法的原則,鼓勵黨員甚至黨外群眾有序參與到黨內立法工作中來,鼓勵和尊重專家學者對黨內立法提出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一些黨內法規的初稿和徵求意見稿可以通過媒體、網路予以公布,廣泛聽取黨員群眾的意見,做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其三,按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相整合的原則,將基層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政策,成熟的並帶有普遍適用性的政府上升為黨內法規。條件成熟時,可以將黨內法規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成為國家法律。
C. 紀檢部門包括哪些部門
中紀委內設機構及職責簡介:
辦公廳:負責處理機關日常事務,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委部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對外聯絡工作等。
組織部: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有關幹部人事工作;負責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工作等。
宣傳部: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設工作;歸口管理機關承擔宣傳教育職能的單位;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路信息工作等。
研究室: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法規室:負責提出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劃和立法建議;起草、修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咨詢答復、解釋、立法後評估、備案審查、清理、編纂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等制度規定的落實,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履行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職能等。
信訪室:受理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按照管理許可權受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等。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提出中央巡視工作規劃、計劃和方案;負責中央巡視組開展巡視的有關協調工作;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重要情況;承擔巡視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工作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集中管理幹部問題線索;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歸口管理查辦案件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事項;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
第一紀檢監察室至第五紀檢監察室:監督檢查聯系單位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系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情況;承辦聯系單位中管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復雜案件的初核、審查;綜合、協調、指導聯系單位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其中,一室主要聯系中直、政法和宣傳口的單位等;二室、三室主要聯系國務院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等;四室主要聯系金融口的單位等;五室主要聯系國資委和央企等。
第六紀檢監察室至第十二紀檢監察室:監督檢查聯系地區省級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系地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情況;承辦聯系地區中管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復雜案件的初核、審查;綜合、協調、指導聯系地區的紀檢監察工作等。其中,六室聯系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七室聯繫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八室聯系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及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九室聯系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十室聯系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十一室聯系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十二室聯系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
案件審理室:審理委部直接檢查處理和省(部)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案件;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黨員、監察對象的申訴案件;承擔監察部的行政復議工作等。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受理有關紀檢監察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初核及案件審查工作等。
國際合作局(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承擔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承擔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實施工作;歸口管理機關外事工作等。
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負責機關日常紀律作風建設和黨員思想政治工作;領導機關紀委和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工作等。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組織建設工作以及服務與管理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