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免責聲明怎麼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
(1988年10月14日(88)民他字第1號)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號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稱,你市塘沽區張學珍、徐廣秋開辦新村青年服務站,於一九八五年六月招雇張國勝(男,21歲)為臨時工,招工登記表中註明「工傷概不負責」。次年十一月十七日,該站在天津鹼廠拆除舊廠房時,因房梁折落,造成張國勝左踝關節挫傷,引起局部組織感染壞死,導致因膿毒性敗血症而死亡。張國勝生前為治傷用去醫療費14151.15元。為此,張國勝的父母張連起、焦容蘭向僱主張學珍等索賠,張等則以「工傷概不負責」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張連起、焦容蘭遂向法院起訴。
經研究認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張學珍、徐廣秋身為僱主,對雇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但他們卻在招工登記表中註明「工傷概不負責」。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至於該行為被確認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和賠償等問題,請你院根據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你們的做法是違法的,免責聲明是無效的。
2. 免責聲明應該怎麼寫
免責聲明,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免責條件
中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債權人的過錯:《合同法》第311條規定、第370條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的概念:免責條款,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
2.免責條款的有效與無效
(1)基於現行法的規定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當事人的未來責任為目的,因而屬於一種民事行為,應受《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47條、第48條、第51條和第40條的規定調整 。
(2)基於風險分配理論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3)根據過錯程度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合同法》第40條、第53條。
(4)根據違約的輕重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我國沒有採用。
3. 免責聲明該怎麼寫
免責聲明的一般格式:
本人/單位(姓名/單位名稱)於(時間)組織(組織人或單回位)由於(概述問題),本人答/單位(姓名/單位名稱)現申請獲得免責權。
為了避免事故糾紛,特做如下說明:
在本次交通意外中,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事故,本人頤和事故人協商完畢並做賠償。本人/單位(姓名/單位名稱)對於該車以後的狀況概不負責。特此聲明!
聲明人/單位信息
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號(單位可以不寫),聯系電話:
聲明人/單位:(個人簽名要手寫,單位要蓋章)
日期:
(3)檢測報告免責聲明範本擴展閱讀:
免責條款的有效與無效
1、基於現行法的規定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當事人的未來責任為目的,因而屬於一種民事行為,應受《合同法》第 52 條、第 53 條、第 54 條、第 47 條、第 48 條、第 51 條和第 40 條的規定調整 。
2、基於風險分配理論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3、根據過錯程度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合同法》第40條、第53條。
4、根據違約的輕重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我國沒有採用。
4. 學校免責聲明怎麼寫
XX學校告知本人XX,本人的小孩患有XX疾病,上學極可能影響其他人健康,建議把病治好再上學。
作為XX的監護人,我們認為,XX雖然患有XX疾病,但已經大體恢復健康,不影響入學讀書,也不會對他或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本人XX鄭重承諾,小孩患病上學造成他或他人身心健康不良影響的,責任概由XX的監護人XX本人承擔,與學校無關。監護人簽字(父母都要簽)。日期。
(4)檢測報告免責聲明範本擴展閱讀:
中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債權人的過錯:《合同法》第311條規定、第370條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