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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範本

發布時間: 2021-03-22 01:43:18

『壹』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於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貳』 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1、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提出時間。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以簽名、摁手印等方式確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訴前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簽發人身保護裁定之後15日之內提出離婚訴訟。逾期沒有提出離婚訴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

『叄』 人身保護令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肆』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司法實踐

對受害人採取保護性措施,是試點法院根據《指南》規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又稱保護令),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如今,該指南的主要內容已經由兩個省級法院和一些基層人民法院轉換為指導性文件。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的司法保護的指導性意見》、《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認定規則》、《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護的暫行規定》等。以下是《指南》對人身保護令的程序做一些規定:
(一)定義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裁定。
(二)申請
1、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提出時間。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以簽名、摁手印等方式確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訴前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簽發人身保護裁定之後15日之內提出離婚訴訟。逾期沒有提出離婚訴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是受害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簡訊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三)審查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後,應當迅速對申請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在審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時,可以根據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本著靈活、便捷的原則適當簡化。
對於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可以提交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予以核實或者舉行聽證。
(四)裁定
1、作出裁定的時間: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批準的裁定。
人民法院經審查或聽證確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採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應當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內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4)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附帶內容:申請人申請並經審查確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附帶解決以下事項:(1)申請人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的生活費以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教育費等;(2)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而接受治療的支出費用、適當的心理治療費及其它必要的費用。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留待審理後通過判決解決。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種類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分為緊急保護裁定和長期保護裁定。緊急保護裁定有效期為15天,長期保護裁定有效期為3至6個月。確有必要並經分管副院長批準的,可以延長至12個月。
(五)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送達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達,同時抄送轄區公安機關;達達方式一般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委託送達,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通過電話等其他方式將裁定內容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轄區公安機關,並將告知情況記錄在案。
(六)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生效與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抄送轄區公安機關的同時,函告轄區的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公安機關拒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後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機關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相關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監督被申請人履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間,繼續騷擾受害人、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相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七)駁回申請及不服裁定的復議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
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簽發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復議裁定。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行。
(八)撤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聽證
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緊急保護措施的裁定後3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舉行延長或撤銷緊急保護裁定的聽證。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前三日將聽證通知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安排聽證。
聽證一律不公開進行。但是,經法院許可,雙方當事人均可由一、兩位親朋陪伴出庭。陪伴當事人出庭聽證的親朋有妨礙訴訟秩序的除外。
聽證通知合法送達後,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般情況下可以視為申請人放棄申請,但是,經核實受害人受到加害人脅迫或恐嚇的除外。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響聽證的進行。
(九)對撤回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審查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很快撤回申請的,或者經合法送達聽證通知後不出席聽證的,經審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應當保持警覺,判斷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脅、脅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准:
1. 被申請人有犯罪前科的;
2. 被申請人曾有嚴重家庭暴力行為的;
3. 被申請人自行或與申請人共同來申請撤銷的;
4. 申請人的撤銷申請無正當理由的或不符合邏輯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