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談談中國古代審判方式的歷史演進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諸法合一的特點註定了在訴訟中不區分民事與刑事訴訟。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不斷深化,在一些朝代的統治時期出現了區別對待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現象。
西周時期把涉及犯罪的刑事訴訟成為「獄」,要求持訴狀到官府起訴,而把涉及財產糾紛的民事訴訟稱為「訟」,當事人可以直接到庭提出訴訟請求。
漢朝出現了類似於現在自訴與公訴的區分。把當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親屬向官府提起的訴訟稱作「告劾」。
唐朝則把起訴區分為類似於自訴的「告訴」和類似於公訴的「舉劾」。
元朝區分當事人自訴與官府糾舉兩種方式。
(三) 審判制度、審判原則從模糊到清晰
在中國古代早期,官府斷案沒有成文的、明確的制度、原則所依據,甚至有時候僅憑個人能力和才華來審理。在後來的法律發展中逐漸地出現了一些明確的審判制度和審判原則。
西周時期出現了要求法官依法辦案的規定,並創立了「五聽」審訊方式和針對司法人員的「五過之疵」。
唐代則具體規定了審判迴避制度、證據制度、判決和上訴制度,並且將監察制度定型化。
(四) 從「明德慎罰」到嚴格的死刑復核程序
自西漢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明德慎罰」思想便被歷代統治者所接受。正因如此,統治者對死刑格外重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即有法律規定,要求所有死刑案件必須一律上奏朝廷,由皇帝親自核准。
而宋朝更是確立了「翻異別勘」的復核制度,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
總之,中國法制歷經4000年發展而形成「中華法系」。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制度也從無到有、從模糊到清晰。其中有槽粕更有精華,我們應該從中汲取營養而為法制建設所用。
❷ 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的發展變化
(一)司法機關
1.夏朝和商朝都是從原始社會進化而來的奴隸制國家,它們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來,但作為國家暴力機關監獄卻是存在的。
夏朝監獄的名稱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監獄名稱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西周設中央司法機關和地方司法機關。
中央司法機關包括:(1)大司寇,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2)小司寇,是中央直轄地區的司法機關。(3)士師,是國都之內的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機關包括(1)鄉士(2)遂士。
3.秦的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務是:(1)負責皇帝詔令審理的案件;(2)審理地方送來的疑難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復審。
4.漢朝發展了監察機關和檢察制度。
(1)中央監察機關。
漢代中央設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為最高監察機關。長官為御史大夫,地位僅次於丞相,協助丞相總理國政,同是掌管全國的最高監察權。下設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屬官。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執法,下領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監察機關有司隸校尉和州(部)刺史。
5.經過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發展,到了唐朝,發展成為三大司法機關,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中央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會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設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於建隆年間在宮中設置審刑院。規定:凡大理寺審判的案件,經刑部復核後,須送審刑院詳議,再奏請皇帝批准。可見,審刑院就是為了加強皇帝對司法權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7.明朝的司法機關,中央仍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職責而言,與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審判,而專掌復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審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復核,有權駁令更審,或請旨發落;刑部主管審判,受理地方上訴案件和重案,也審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為監察機關,監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動;也握有一定的審判權。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由御史、大理寺官員和刑部官員共同審理的,謂「小三法司會審」;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書共同審理的,謂「大三法司會審」;審判後送皇帝裁決。如遇特別重大案件,則由三法司會同吏、戶、禮、兵、工各部尚書及通政使共同審理,清代叫「九卿會審」,是中央的最高審級,但判決仍須奏請皇帝核准。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廠衛干預司法。統治者為了強化封建君主專制,在常設的普通司法機關之外,又設立了廠衛特務審判機構。衛指錦衣衛,廠指東廠、西廠、內行廠,合稱廠衛,是明朝特有的特務司法審判機構。錦衣衛是由保衛皇帝人身安全的侍衛親軍組成的,是皇帝貼身的禁衛軍。東廠、西廠、內行廠,是由專門服侍皇帝及其後妃的宦官成員組成的另一特務司法審判機構。
8.從1906年開始,在中央,清政府把原來掌管審判的刑部改為法部,專門負責司法行政;把原來掌管案件復核的大理寺改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判,同時負責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設立總檢察廳,作為最高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取消都察院。
9.南京臨時政府為貫徹三權分立,實現司法獨立的資產階級法治原則,中央設「臨時中央審判所」(亦稱「裁判所」),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
10.北京政府司法機關體系龐雜,法院有普通法院、建立司法法院、特別法庭、平政院之分。11.南京國民政府最高司法機關是司法院。司法院之下設立各級法院。法院有普通法院、特別法庭之分。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行三級三審制。特別法庭是據特別法規而設置的,行法西斯審判制度。
(二)審判制度
1.西周審理時,「以五聲聽獄訟」。所謂「五聽」,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這種察顏觀色的審訊方法,盡管還不太科學,但它是奴隸主階級在長期司法審判實踐中的經驗總結,也是最早對犯罪心理分析的嘗試,所以為後世封建統治者所採用。
5.從秦簡上看,秦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其中公室告屬於受訴案件,而非公室告則不予受理。「公室告」是指對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殺人、傷害、盜竊的,就是危害國家和公共利益,也即對整個統治秩序的侵犯,這類案件必須要向官府告發,官府必須受理。「非公室告」指的是子女盜竊父母的錢財或者主人擅自殺死、傷害或「髡」子女、臣妾一類的案件,這類案件僅限於有血緣關系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上述行為和主人對奴婢的侵犯行為。如果這類案件告發到官府,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堅持告發,則判處告發人有罪。
審訊後,作出判決,向當事人宣讀判決書,即「讀鞫」。如果當事人服罪,則執行判決。如果喊冤,不服罪,則可以請求再審,叫做「乞鞫」。
6.漢代出身出現了春秋決獄。
所謂《春秋》決獄,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審判的法律根據,從而把儒家經典法律化。
7.明清時期審判制度有較大發展。秋審是復審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因在每年秋季舉行,故名「秋審」。清律規定:凡嚴重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應立即處決的,叫「斬立決」或「絞立決」,如危害性較小或有可疑者,暫判「斬監候」,或「絞監候」,緩刑處決,延至秋天由九卿會審。會審包括秋審和朝審」。
此外,還有「熱審」,是指每年小滿後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員,會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辦司(稱作「小三司」)審理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的審判活動。
8.清末的司法審判制度體現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典型的兩種制度是領事裁判權和會審公廨。
9.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仿照西方文明的審判方式,對專制野蠻的封建審判制度加以改革,其主要內容之一是廢除刑訊體罰。
10.南京國民黨政府審判制度包括:
(1)「一告九不理」,即對九種提起的訴訟不予立案處理。
(2)「自由心證」。即對證據的取捨和對證明力的判斷,法律不預先規定,由法官據其法律意識和內心確信,自行判斷。這是仿效資產階級國家法律原則而確定的一項審判原則。
(3)「不幹涉主義」。這是民訴中採用的一項訴訟原則,即訴訟活動依當事人意思決定,不得就當事人未申明的事項判決,一切全憑當事人意思行事。
12.在抗日戰爭時期,馬錫五把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創造性地運用到審判工作中去,創造了一種司法民主的嶄新形式,即馬錫五審判方式。其的特點:一是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實是求是地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眾,教育群眾,尊重群眾意見;三是方便群眾訴訟,手續簡便,不拘形式。馬錫五審判方式為整風運動的產生奠定了思想基礎,群眾智慧是其產生的力量源泉。它的出現、推廣,培養了大批優秀司法幹部,解決了積年疑難案件,減少爭訟促進團結,利於生產保證抗日,使新民主主義司法制度落到實處。
❸ 誰可以告訴我「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的內容」
一、 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總體特徵
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制度歷經近4000年的發展演變,雖在各個具體的歷史時期稍有差別。但其中的基本特徵還是被保留、繼承並流傳了下來。
第一、 司法與行政不分,行政機關兼理司法事務。在中國古代,司法權從屬於行政權,而不具有獨立的地位,從地方到中央,司法權均由行政機關行使。
第二、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差異不大。
第三、 裁判與追訴職能不分,訴訟採取「糾問式」。
第四、 廣泛採用刑訊逼供手段。
第五、 建立多種監督程序,作到「明德慎罰」。
二、 中國古代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四大方面
(一) 刑事訴訟法典從無到有
中國的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民刑不分、諸法合一」。雖然中國早在周朝就有了關於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規定。但只是一些零散的、不成體系的規定,並沒有獨立作為一部刑事訴訟法典出現。比如《法經》中的「囚法」和「捕法」、秦律中的「治獄」和「訊獄」、隋朝的《開皇律》中的「斗訟」和「斷獄」,以及《唐律疏議》中的「斗訟」、「捕亡」和「斷獄」等。
然而到了清朝,統治者基於多方面的考慮,終於在宣統二年(1910)十二月頒布了《刑事訴訟草案律》,成為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
(二) 訴訟方式發生巨大變化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諸法合一的特點註定了在訴訟中不區分民事與刑事訴訟。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不斷深化,在一些朝代的統治時期出現了區別對待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現象。
西周時期把涉及犯罪的刑事訴訟成為「獄」,要求持訴狀到官府起訴,而把涉及財產糾紛的民事訴訟稱為「訟」,當事人可以直接到庭提出訴訟請求。
漢朝出現了類似於現在自訴與公訴的區分。把當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親屬向官府提起的訴訟稱作「告劾」。
唐朝則把起訴區分為類似於自訴的「告訴」和類似於公訴的「舉劾」。
元朝區分當事人自訴與官府糾舉兩種方式。
(三) 審判制度、審判原則從模糊到清晰
在中國古代早期,官府斷案沒有成文的、明確的制度、原則所依據,甚至有時候僅憑個人能力和才華來審理。在後來的法律發展中逐漸地出現了一些明確的審判制度和審判原則。
西周時期出現了要求法官依法辦案的規定,並創立了「五聽」審訊方式和針對司法人員的「五過之疵」。
唐代則具體規定了審判迴避制度、證據制度、判決和上訴制度,並且將監察制度定型化。
(四) 從「明德慎罰」到嚴格的死刑復核程序
自西漢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明德慎罰」思想便被歷代統治者所接受。正因如此,統治者對死刑格外重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即有法律規定,要求所有死刑案件必須一律上奏朝廷,由皇帝親自核准。
而宋朝更是確立了「翻異別勘」的復核制度,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
總之,中國法制歷經4000年發展而形成「中華法系」。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制度也從無到有、從模糊到清晰。其中有槽粕更有精華,我們應該從中汲取營養而為法制建設所用。
繼續追問: 非常感謝,我要訴訟制度的內容,簡述就可以了,考試寫這么大篇不得了了 補充回答:
(一)審判組織
(二)告訴制度
(三)強制措施
4.證據制度。
5.庭審制度。
(1) 審判組織
(2) 迴避制度
(3) 庭審程序
(4) 判決與上訴、申訴
6.執行程序。
❹ 中國古代審理案件的五聽制度始於哪個朝代
最早見於《周禮·秋官·小司寇》。
據鄭玄的注釋,辭聽是「觀其出言,不直則煩」;色聽是「察其顏色,不直則赧」;氣聽是「觀其氣息,不直則喘」;耳聽是「觀其聆聽,不直則惑」;目聽是「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眊然」。以後各朝代均以五聽作為刑事審判的重要手段, 《唐六典》規定:「凡察獄之官,先備五聽。」
五聽指的是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的簡稱。
❺ 中國古代是否以依法審判為主要制度
中國古代不是以依法審判為主要制度,而是主張「依法治國」和「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則)。
一、中國古代主張「依法治國」和「罪刑法定」:
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劉頌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法律觀。他極力推崇法律,他說:「上古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夏、殷及周,書法象魏。三代之君齊聖,然咸棄曲當之妙鑒,而任徵文之直准,非聖有殊,所遇異也。今論時敦樸,不及中古,而執平者欲適情之所安,自托於議事以制。臣竊以為聽言則美,論理則違。」在這里,劉頌從古論今,極力推崇「依法治國」的「直准」,並對執法的官員借口「適情之所安,自托於議事以制」的做法提出批評。在此基礎上,劉頌提出「宜立格為限」、「以律令從事」、「法信於天下,人聽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夫人君與天下共者,法也」。至此,劉頌崇尚法律的精神、「依法治國」的精神得到充分體現:法律是天下共守之行為准則,即便是貴為人君,亦得「以律令從事」。
劉頌崇尚法律,倡導「依法治國」,嚴格區分了君臣在立法、司法方面各自的職責:「主者守文」、「大臣釋滯」、「人主權斷」,將君主、大臣與司法官吏的職權范圍也明確加以區分,提出法律不可能盡善,司法官吏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定罪量刑,生死以之,維護法律的權威。劉頌還深刻地指出,在個別情況下,即使嚴格依照法律辦事似乎不近人情,不合常理,也應當「循文如令」,「行之信如四時」,「執至堅如金石」,而斷然不能擅行「議事以制」,否則,即破壞法律的權威,因小失大。
為了將自己對法律的尊崇落實到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劉頌又進一步提出了「罪行法定」的司法原則。《晉書·刑法志》載,劉頌在擔任最高司法長官時曾在一篇給皇帝的奏摺中提出:「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劉頌強調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判案,斷罪應以法律條文為依據,沒有法律條文,就應根據刑名和法例,法律和名例都用不上,就不能定罪。他極力反對司法官吏迎合君主意志,遷就社會輿論,借口具體情況,「看人設教」、「隨時之宜」,以致撇開法律條文不用,量刑輕重不一。他說,如果認為法律條文不盡妥當,可以修改;如果認為法律條文完善,就必須嚴格執行,不許枉法。
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正是這一司法原則,奠定了劉頌在中國法律史上的不朽地位。我國法學界認為,劉頌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封建的「罪刑法定」原則。當代著名法學專家張晉藩評價劉頌說:「晉代以劉頌為代表的思想家主張援法定罪,是鑄刑書以來的重大成就,標志著中國刑法理論與制度達到當時的世界最高水平。雖然它與近代西方的罪刑法定主義的理論與實際在性質上、程度上、規定上還不能同日而語,但就基本原則即斷罪以法律規定為准,則是一致的。中國在三世紀已經形成了鮮明的援法定罪的觀點與律文,早於西方提出的罪刑法定1000餘年。」
二、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