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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司章程範本

發布時間: 2021-03-22 00:30:50

A. 求一人(法人獨資)有限公司章程(無股東會無監事會)範本

注意:本示範文本不得手工填寫,列印時應當刪除文本中紅色字體部分。
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範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
(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 (「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選擇一種),公司依法成立後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公司住所: 。
(註: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准;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准)。
(註: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准,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七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如增資後,則刪除最後句)
第九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註: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
第十二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合計: 人民幣 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 人民幣
(上述表格用於股東一次繳納全部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若公司設立後增資、減資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數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數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合計 人民幣 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 人民幣
備註: (增資、減資過程)例:(僅供參考)第一期以貨幣出資200萬元人民幣,於2011年1月1日繳納;第二期以貨幣增資300萬元人民幣,於2012年1月1日繳納;第三期以貨幣增資XX萬人民幣,於2013年3月1日繳納;第四期減資XX萬人民幣,於2014年5月1日繳納;
(註: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增資、減資的次數為2次以上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該條內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XXX:繳納的出資額為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XX%,於200X年XX月XX日(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法定3至13人),由股東委派產生。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 產生。(註: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它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託人履行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公司章程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設副董事長的,刪除副董事長部分)
第二十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註: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股東自行確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註: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其中職工代表 人。股東監事由股東委派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註: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成員,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註: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 次會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具體由股東確定),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註:由股東自行確定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註:由股東自行確定),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年(每屆不超過三年),由股東(或董事會) (選舉、委派或其他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聘、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註: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註: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並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研究解決。

股東簽字、蓋章:

201X年XX月XX日

——————————————————————————————————
註:本章程中股東自行約定的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B.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是指有限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專經營范圍、經營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C. 公司章程 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北京市##無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 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類型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准。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無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公司運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餘的方案;
(七)對公司添加或許增加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餘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增加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並、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並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 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銷機關請求登記注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注銷事項以公司注銷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並報公司注銷機關一份。
出資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