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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集體合同範本

發布時間: 2021-03-21 21:42:39

Ⅰ 企業集體合同範本如何寫

我們企業算是國內大型的企業,現在想跟員工簽訂集體合同,想要找一份企業集體合同範本,請問哪位能提供?謝謝! 律師解答: 下面有一份企業集體合同範本,你可以參考一下,或許對你有用。 企業集體合同範本 ( 年月日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本企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代表職工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與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企業實際,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企業與工會依法就企業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三條 本合同經全體職工代表討論修改,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本合同訂立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協調雙方勞動關系、規范雙方行為的准則,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企業依法經營,認真履行本合同。尊重支持工會工作,落實《企業工會工作條例》,保證工會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企業行政、工會要定期檢查《集體合同》落實執行情況,並通過廠務公開、民主評議、聯席會等多種民主管理形式,就職工關注的重大情況向職工進行通報。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依照XX規定的協商原則、內容、程序和規則,確定本公司的工資制度、工資分配方式和各種津(補)貼制度,每年協商一次,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報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執行。 第七條 工資(崗位工資)、獎金(績效工資)分配製度的制訂、調整應徵求工會意見,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 按省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經雙方協商確定當年企業經濟效益與職工工資的增長幅度;明確企業扣除經營班子成員年薪收入後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明確企業不同職位、不同崗位之間工資分配比例(倍數)。使廣大職工工資收入逐年增加。 因經濟效益原因需降低職工工資或部分職工需按最低工資標准執行的,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收入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准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均納入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范圍。 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九條 企業執行國家規定,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每月工作時間為20.83天、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第十條 企業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和節假日加班,確因生產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的須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實施。日加點一般不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時間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一條 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帶薪年休假、女工產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節假日休息制度,職工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第四章 社會保險與福利 第十二條 企業及職工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工傷、失業、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應按勞動部有關《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確定其醫療期限、並按《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及市勞社[2003]8號文件《補充意見》支付生活費。 女工生育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五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提取教育經費,幫助職工提高文化及專業技術水平。企業每年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公開。 第十六條 工會應協助企業對職工開展職業道德、職業技能、職業紀律的教育,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七條 企業與工會應協商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 合同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和標准,加強和改善作業場所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條件,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發放特殊工種崗位津貼和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企業依據《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制度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審,保證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依據勞動保護有關規定,企業應每年定期對噪音、粉塵、照明度等有損職工身體健康的設備及環境進行監測和改造,並逐步向行業標准靠攏,防止職業病發生。 第二十條 企業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並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處理,工會應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國家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二十二條 企業與工會應協商簽訂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所造成的特殊困難。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並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勞動用工 第二十四條 企業招錄職工: (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職工辦理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錄用手續; (二)要實行試用期,根據合同期限和有關規定,試用期分別確定為一個月至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別與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須徵求工會意見,如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勞動合同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Ⅱ 誰能給我找一份杭州市勞動合同的樣本

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號公告)
(蕭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3-06-02 )
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號)

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已經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18日

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

(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已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協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工資協議的規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合同管理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縣(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勞動合同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並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年滿十六周歲,並具有勞動能力。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為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或向用人單位工會尋求幫助。用人單位有集體合同的,應當使勞動者了解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單位情況、崗位用人要求等,告知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成立後的權利、義務,同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有關情況並查驗有關證件。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自確定錄用關系後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並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十五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時,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不予錄用。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示範文本由勞動保障部門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擬訂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擬訂。
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的內容必須一致。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分別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印章,註明簽訂日期。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含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義務;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一)勞動者的試用期;
(二)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義務;
(三)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單位補充保險;
(四)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設置為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履行的時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時間為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實際完成的時間。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已在本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勞動者,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再實行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該試用期應當作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國家和省對勞動者的試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開始履行的時間。沒有約定開始履行時間的,以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簽字日期為勞動合同開始履行的時間。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日期不一致的,以後簽字一方的簽字時間為准。
勞動合同的截止時間為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天的24時,如勞動者有工作任務需超過24時的,以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十一條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改名,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當事人申請勞動合同鑒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其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變更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變更後,勞動者從事原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同時變更相關條款。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
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自動續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辦理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的,勞動者按無效的勞動合同約定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及其他相應待遇,勞動者明知從事的工作違法的除外。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中止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
(三)勞動者退休或者退職;
(四)勞動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五)出現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下列情形終結時為止:
(一)勞動者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任期未滿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前款第(三)項所指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單位跨地區遷移、兼並、分立、合資、轉(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的,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勞動者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方可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本單位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公)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被依法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並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有關手續。但勞動者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關系。
第三十八條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出具書面證明,辦理有關手續,並在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勞動者檔案轉出。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應征入伍的,勞動合同可中止履行,待其服役期滿回原用人單位後,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原崗位不存在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新的工作崗位。
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待有關機關對其審查終結後,再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 經濟補償

第四十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出的,或者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提出的,可以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及患絕症的,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准加發補助。
勞動者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以外,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中所稱的勞動者的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本人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的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勞動者本人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發。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發,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月工資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第四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與本條例規定的解除條件相同的,當事人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按每人處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依法補繳;勞動者被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其他權益受到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或者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並可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份勞動合同一百元的標准處以罰款。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下列損失之一的,除勞動者本人承擔賠償責任外,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對原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重大的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無故不為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或者不按規定轉遞勞動者檔案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個勞動者每月一百元的標准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不按月足額發放工資,違法要求職工加班加點,以及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約定,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Ⅲ 集體合同範本的第九章

第二十八條 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職工獎懲辦法》或《員工守則》,應徵求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並進行修改,並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條約定的公示方式進行公示。
第二十九條 企業對於違反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按《勞動合同法》、本企業的《職工獎懲辦法》及企業有關規定,視情況分別給予教育、行政處分、解除勞動合同。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企業再做出決定。
處分職工由企業提出,工會通過調研並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工會認為處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行政協商解決,確需開除的職工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Ⅳ 集體合同範本的第二章

第六條 依照XX規定的協商原則、內容、程序和規則,確定本公司的工資制度、工資分配方式和各種津(補)貼制度,每年協商一次,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報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執行。
第七條 工資(崗位工資)、獎金(績效工資)分配製度的制訂、調整應徵求工會意見,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 按省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經雙方協商確定當年企業經濟效益與職工工資的增長幅度;明確企業扣除經營班子成員年薪收入後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明確企業不同職位、不同崗位之間工資分配比例(倍數)。使廣大職工工資收入逐年增加。
因經濟效益原因需降低職工工資或部分職工需按最低工資標准執行的,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收入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准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均納入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范圍。

Ⅳ 集體合同範本的合同範本

合夥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 、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 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夥,出資 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負責 人的權利: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 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 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 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夥人: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