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中村集體建房由土地部門審批辦了集體土地證,這樣的房子能買嗎
城中村在集體土地上建的房子,一樣可以賣,只要有人肯買就行了,但是這一類房子是辦不了房產證的,而且還很容易與村裡集體產生產權糾紛,所以買的時候要慎重考慮。
2. 寧遠國土局地籍股長是誰
集體土地使用證遺失補辦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遺失補辦的條件 1、土地證書滅失的可申請補發。 二、補辦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程序及應提交的相關文件 1、土地權利人應當向原土地登記機關報失; 2、土地權利人在土地登記機關規定的媒體上聲明其土地證書滅失; 3、土地權利人應提交補辦土地證書的申請書、媒體上的聲明原件;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原權源資料等; 4、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實地勘測; 5、經審核,屬補發之列的,土地登記機關應做出補發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6、單位領導審批、簽字、蓋章; 7、補發的土地證書應註明"補發"字樣,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戶卡。 三、收費標准 登記費、工本費、測量費。
追問:
那申請書怎麼寫呀?有沒有範本?幫我找找,一定加分。
回答:
關於申請補辦東坪鄉車頭國有土地使用證 報 告 縣土管局: 我鄉有三宗土地,土地座落在東坪鄉東坪村車頭,其中第一宗土地,四至:東靠磚廠路,西靠東坪村一組桔地,南靠東坪村一組菜地,北靠東坪村一級桔地,面積為944.2m2;第二宗土地,四至:東靠東坪朱源公路,西靠東坪鄉園藝場菜地,南靠東坪鄉園藝場桔地,北靠磚廠路,面積為2889.1m2;第三宗地,四至:東靠東坪村一組山地,西靠東坪朱源公路,南靠東坪鄉敬老院路,北靠鄉派出所空坪,面積為3112.0m2。上述三宗地自1968年至今一直由東坪鄉政府使用,望貴局批準直接補辦上述三宗地國有劃拔土地使用證。土地用途為機關團體用地。 東坪鄉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追問:
對不起,我是個人的。再幫我找找,先謝了。
回答:
把你資料拿來我給你寫吧
補充:
不給?那我睡了
追問:
還在嗎
3. 什麼是集體土地徵收及其審批
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土地徵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4. 有農村村民建房土地使用權屬審查表的範本嗎
一、農村新舊宅基地均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二、所謂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廚房、禽畜圈舍、廁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三、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四、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2、一戶1子(女)有1處以上(含1處)宅基地的;
3、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4、年齡未滿18周歲,又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5、雖在農村居住而戶口未遷入當地的;
6、其他規定不應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六、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應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聽取群眾意見,經審核同意後再張榜公布上報戶主名單,由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七、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
1、審批程序及要求。
(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勘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3)填申請表。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4)村委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審批。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7)放樣。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8)驗收發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5. 集體土地未審批,已經動工,補辦手續合法嗎
可以停工補辦手續。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6. 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審批時,提交的資料里的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包括哪些
滁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滁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依法拆遷、合理補償安置」的原則,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有利於土地集約和節約利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拆遷人是指實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 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是本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市規劃、建設、發展與改革、農業、公安、工商、勞動保障、民政、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南譙區、琅琊區人民政府和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本區域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拆遷和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集體所有土地徵收方案經公告後,市、區各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不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辦理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三)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四)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五)辦理入戶或分戶;
(六)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征地公告後,擅自辦理本條所列事項的,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據集體所有土地徵收方案、拆遷規劃紅線圖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第九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應當公開告知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聽證。
第十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內發布拆遷公告,公布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准、搬遷期限、救濟途徑等事項。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布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方案,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人拆遷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拆遷資質的其他組織實施拆遷。
第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標准和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點和面積、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本由市國土局統一監制。
第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向滁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拆遷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和其他聯系方式。收到舉報後,應當落實專人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章 補償安置規定
第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辦法所稱住宅用房是指在集體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於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體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產性、經營性、公益性房屋。
未經縣級以上規劃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拆遷補償時按原房屋用途認定。
第十七條 拆遷集體土地房屋按照被拆遷人合法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或經批準的宅基地審批表、房屋權屬證明文件所載明的面積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明確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建築;
(二)被拆遷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後,但未依法退還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遷公告公布後,在拆遷范圍內突擊搶建、改建、增建的房屋、臨時棚點、其他設施等;
(四)拆遷公告公布後搶栽的花草、苗木、樹木等;
(五)其他按規定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十九條 住宅用房的拆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的方式。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其應安置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與認定:
(一)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按應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標准計算其應安置面積,超出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二)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築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補足計算其安置面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計入安置人口:
1. 原為當地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等;
2. 一方戶口在本村民小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戶口在異地的(異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戶,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4. 因結婚等原因符合分戶條件的,予以分戶;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1. 寄居、寄養、寄讀以及空掛戶的人員;
2. 因婚嫁離開本集體經濟組織,雖戶口未遷出但不居住或偶爾居住在原村組的人員。但婚嫁地沒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規定結算:
(一)應享受安置面積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當年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相互結算差價。
(二)超過應享受安置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
(三)不足應享受面積部分,被拆遷人要求補足的,其補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價格購買;被拆遷人放棄補足的,由拆遷人按重置價格補齊。
(四)協議安置面積與安置房實際面積差額部分,按政府公布的當年重置價格相互結算差價。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應當與拆遷人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中應載明被拆遷人放棄產權調換安置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附屬設施不予安置,由拆遷人給予相應貨幣補償。
拆遷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重置價格結合剩餘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的裝飾費用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 對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滿三年、且按證照規定的范圍連續經營至今並能出具納稅憑證的,拆遷人除按照本章的規定對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對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予以適當補助。
第二十六條 拆遷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協議中應當明確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並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兩次搬家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提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非住宅用房的拆遷,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予以安置。補償面積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予以確定,補償標准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以及搬遷、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地段、經營狀況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 拆遷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對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處理好租賃關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拆遷實施方案未經審核和批准而實施拆遷的;
(二)未按拆遷實施方案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標准實施拆遷的。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時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及其他補償資金交付被拆遷人的;
(二)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過渡用房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設計規范要求和工程質量標准,或者未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
(四)偽造、塗改或者不向被拆遷人提供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文本的。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弄虛作假,偽造、塗改被拆遷房屋有效權屬證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發布拆遷公告的;
(二)未按規定告知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權利的;
(三)對被拆遷人的舉報拒不受理和不依法處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拆遷補償安置標准由市國土局會同市建設、物價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7. 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
一、申請1、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復印件一份。3、土地權屬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後,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後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准書等)。二、調查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三、審核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審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准確。四、審批經審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准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准並進行張榜公布,在公布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8. 村委會審批集體土地可以批復不在管轄內的嗎
不可以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9. 我在湖南省寧遠縣農村新建房子怎麼辦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
一、需要使用土地者提出書面申請,交村委會研究討論。准備土地登記申請、調查、審批表》(一式二份)戶口簿和戶主的身份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二、經村委會同意後,報鄉鎮國土所審核。
三、鄉鎮國土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復查、並寫出審核意見。
四、鄉鎮政府根據鎮國土所審核結果簽署報批意見,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
六、鄉鎮政府、國土資源局、建設規劃局等會審。
七、會審通過後,進行公告。
八、公告期滿後,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規劃科按規劃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
九、村民建房完工後,15日內向國土資源局法規礦產地籍科申請辦理土地權屬登記。
十、國土資源局法規礦產地籍科按照《土地權屬登記工作規則》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最後:恭喜您!事成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