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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遺囑範本

發布時間: 2021-03-21 01:35:53

Ⅰ 老夫妻兩均健在,怎麼寫共同遺囑

建議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

Ⅱ 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死亡時如何寫遺囑求範文

共同財產遺囑範文
立遺囑人:朱XX
立遺囑人:舒XX
財產概況:
我二人於年結婚,婚後育有三男三女,兩人名下有一幢座落於上海市XXXX路31號,佔地面積約為米的私權房屋(下稱該房屋)。該房屋土地使用證證號為,房屋產權證已遺失。
我們自願立下遺囑,對屬於我們名下的以上財產作如下處理:
一、該房屋在政府規劃拆遷前使用方案如下:
1、長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並負責維護南邊二層樓房的二樓房一間,西北面(公共通道旁)車庫一小間由其個人投資,歸其使用。
2、二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並負責維護南邊二層樓房的樓房一間。
3、三子XXX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居住使用並負責維護南邊往北邊的平房第一間房一間。
4、以上所分配房屋都經一戶一表改造過,所以每戶用電都按各戶分表實用量加上公共用電計收(每戶每月按實計人數攤出),用水按每戶分表實用量加每戶一噸水的損耗計收,具體由三個兒子輪流收管交接。
5、特別約定:為維護家庭成員的居住使用,以上分配房屋各戶只有使用、維護的許可權,嚴禁私自拆建、轉讓、出租;嚴禁任何人無故佔用公共通道,原已臨時佔用的必須無條件清出;嚴禁任何人強占或使用家中的未分配閑置房屋,如臨時佔用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無條件自動清出,否則將自動取消其在下面第二條中規定的繼承份額
二、該房屋屬於我們二人的合法共同財產,對於該房屋的分配主張是我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遺囑是在我們神志清醒時自願所立,其他子女不得有異議。
本遺囑一式三份,上海XXXXX律師事務所保存一份,立遺囑人各執壹份。
立遺囑人:
立遺囑人:
二0 年 月 日

Ⅲ 夫妻共立遺囑在同一張紙上的範本有嗎反正只要真實有效就可以了。

1、外公的自書遺抄囑有效。

2、外婆的屬於代書遺囑,應有2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做為見證、並由見證人代書、有代書人簽字才有效。

3、如果真的只是你外公親筆書寫並簽字、你外婆也簽字的:
(1)你外公的遺囑有效,你可以據遺囑在你外公百年後得到外公的遺產部分;
(2)你外婆的遺囑無效:你外婆的遺產不能按你外公遺囑的辦法由你繼承,而應由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

4、建議:讓你外公外婆一起到公證處做公證遺囑吧,這樣最有效。因為,現實中,即使你外公的遺囑有效,其他子女不認可的,還應通過公證或是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解決,更麻煩。

做公證遺囑時,可以只是你外公外婆兩人去,不用通知其他兒女。

Ⅳ 老夫妻兩房產遺囑怎麼寫

這個是涉及共同遺囑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對共同遺囑作出具體的規定回.如果夫妻雙方都健答在是一方反悔,可以進行協商撤消該遺囑,另立遺囑並進行公正.如果一方已經去世,那就比較麻煩了.我覺得在這種情況下死亡一方的遺囑已經不能改變,此時健在一方想要改變遺囑就要先進行財產的分割,將死亡一方的遺產交給繼承人進行繼承,再另外對自己的遺產設立遺囑.

Ⅳ 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遺囑範文

您好,不建議寫共同遺囑,因為共同遺囑目前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仍舊存在爭議;如果夫妻都想立下遺囑的話,建議兩個人分別書寫遺囑,並簽名,這一做法是最保險的做法。

Ⅵ 夫妻兩人的遺囑可以寫在一起嗎還是要分別書寫

如果夫妻雙方立遺囑是規劃雙方的共同財產,是可以寫在一起的,但如果是各自的財產,就需要分別立遺囑。在遺囑裡面需要寫清楚一方過世後的情況,這要根據該夫妻的意願,就是說夫妻二人一人過世後到第二人過世這段時間,先過世方財產由誰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

(6)夫妻共同遺囑範本擴展閱讀:

我國《繼承法》中有關遺囑繼承的規定: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