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律師調查筆錄格式
律師是具有取證權的,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律師取證時必須兩個人。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六十二條 律師應當依法調查取證。
第六十三條 律師不得向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提交明知是虛假的證據。
第六十四條 律師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不得再接受委託擔任該案的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同時,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② 調取的證據有哪些,哪些證據材料是不合法
您好!
以下是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此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以下證據材料是不合法的:
(一)作證主體不合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為證人提供的證言,不符合法律對證據收集、提供主體的規定,是非法證據。
(二)取證程序不合法。以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是不合法的;行政訴訟中,被告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因為不具備收集程序的合法性,這種情況下,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三)表現形式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證據的7種表現形式,即: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這是從形式上保障證據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作出的規定,如不符合以上7種形式,即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四)證據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應當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續才能成立的書證,還必須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書證,必須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取得的結婚證。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③ 提取筆錄格式是什麼樣的
提取筆錄格式如下:
一、標題。為「詢問筆錄」。
二、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三、詢問內容。採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四、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五、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根據技術的發展,筆錄已不再是單一的記錄行為,還需要有《同步錄音錄像》的同步保障才能夠證明筆錄的可信性,解決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同步技術難題。
在我國出現了筆錄五同步綜合錄制系統。即:筆錄打字、錄音、錄像、時間、現場示證五個過程同步錄制在一個界面上。
(3)調取證據筆錄範例擴展閱讀:
自古以來,我國是以「筆錄簽字畫押證據」為主要證據。通過網路可以了解,筆錄過程中可能發生很多的個人行為。例如:串改筆錄、修改筆錄、誘導筆錄、先審訊後做筆錄、不按口供記錄等等。
新型的筆錄五同步是以「筆錄五同步錄音錄像」為基礎錄像證據,以《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為輔助聯合視頻舉證,採用先進的「筆錄五同步綜合錄像」比對、驗證「筆錄簽字畫押證據」獲取過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可視還原筆錄現場的真實性、公開性、可靠性等。
④ 給法院寫申請調取公安機關的證據,怎麼寫申請書
你需要向法院寫一份調查取證申請書,寫明申請人,申請事項和事實理由。申請事項就寫請法院依職權調取公安機關某份證據,事實和理由寫明這份證據和這個案件的關聯性和重要性,以及說明自己無法個人調取。希望對你有用,望採納點贊。
⑤ 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報告
打民事官司的當事人有舉證責任,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提出自己的主張,同時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但是,有些證據當事人去取得實在有困難,或者根本取不到,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遇到下列情況,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去調查收集證據:(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且必須是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以及其他要證明的事項。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晚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具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3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復。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過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製件,是副本或者是復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的情況,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品或者照片,提供復製品或者照片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提供復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⑥ 誰知道要求法院去公安方面調取筆錄的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人: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_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請求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向___________收集調取證據。
申請理由: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
____________一案的辯護人,本人認為需要向證人(有關單位、公民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集、調取證據。因情況特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一款的規定,特請貴院予以收集、調取。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請人: (簽名)
律師事務所 (蓋章)
年 月 日
附:1.證人姓名____________,有關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住址或通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收集、調取證據的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⑦ 公安機關如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筆錄
您好!公安部門在預審犯罪嫌疑人時要同時做好錄音錄像工作。詳細內容請您閱讀《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安機關依法訊問取證,規范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是指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利用錄音錄像設備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音視頻同步記錄。
第三條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第四條對下列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案件;
(四)嚴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的,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數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規定的「訊問」,既包括在執法辦案場所進行的訊問,也包括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點或者其住處進行的訊問,以及緊急情況下在現場進行的訊問。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五條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在看守所訊問或者通過網路視頻等方式遠程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第六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偵查能力較強或者供述不穩定,翻供可能性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辯解和辯護人可能作無罪辯護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對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難以區分犯罪嫌疑人相關責任的;
(六)引發信訪、輿論炒作風險較大的;
(七)社會影響重大、輿論關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情形。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現對所有刑事案件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裝備財務、警務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門應當為訊問錄音錄像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 錄 制
第八條 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可以使用專門的錄制設備,也可以通過聲像監控系統進行。
第九條 訊問開始前,應當做好錄音錄像的准備工作,對訊問場所及錄音錄像設備進行檢查和調試,確保設備運行正常、時間顯示准確。
第十條 錄音錄像應當自訊問開始時開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對訊問筆錄、簽字捺指印後結束。訊問筆錄記載的起止時間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反映的起止時間一致。
第十一條 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應當對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其他在場人員、訊問場景和計時裝置、溫度計顯示的信息進行全面攝錄,圖像應當顯示犯罪嫌疑人正面中景。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畫中畫技術同步顯示偵查人員正面畫面。
訊問過程中出示證據和犯罪嫌疑人辨認證據、核對筆錄、簽字捺指印的過程應當在畫面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條 訊問錄音錄像的圖像應當清晰穩定,話音應當清楚可辨,能夠真實反映訊問現場的原貌,全面記錄訊問過程,並同步顯示日期和24小時制時間信息。
第十三條 在製作訊問筆錄時,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進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況、主觀心態等案件關鍵事實的,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記錄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第十四條 訊問過程中,因存儲介質空間不足、技術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不能錄音錄像的,應當中止訊問,並視情及時採取更換存儲介質、排除故障、調換訊問室、更換移動錄音錄像設備等措施。
對於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以外的案件,因案情緊急、排除中止情形所需時間過長等原因不宜中止訊問的,可以繼續訊問。有關情況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載明,並由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中止訊問的情形消失後繼續訊問的,應當同時進行錄音錄像。偵查人員應當在錄音錄像開始後,口頭說明中斷的原因、起止時間等情況,在訊問筆錄中載明並由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
第三章 資料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辦案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以外的人員保管訊問錄音錄像資料,不得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保管條件應當符合公安聲像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密要求應當與本案訊問筆錄一致。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實行信息化管理,並與執法辦案信息系統關聯。
案件偵查終結後,應當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和案件卷宗一並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保管。
第十七條 訊問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刻錄光碟保存或者利用磁碟等存儲設備存儲。
刻錄光碟保存的,應當製作一式兩份,在光碟標簽或者封套上標明製作單位、製作人、製作時間、被訊問人、案件名稱及案件編號,一份裝袋密封作為正本,一份作為副本。對一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次訊問的,可以將多次訊問的錄音錄像資料刻錄在同一張光碟內。刻錄完成後,辦案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將光碟移交保管人員,保管人員應當登記入冊並與辦案人員共同簽名。
利用磁碟等存儲設備存儲的,應當在訊問結束後立即上傳到專門的存儲設備中,並製作數據備份;必要時,可以轉錄為光碟。
第十八條 刑事訴訟過程中,除因副本光碟損壞、滅失需要重新復制,或者對副本光碟的真實性存在疑問需要查閱外,不得啟封正本光碟。確需調取正本光碟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完畢後應當及時重新封存。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案和案件審核、執法監督、核查信訪投訴等工作需要使用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可以調取副本光碟或者通過信息系統調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調取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辦案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將副本光碟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利用磁碟等存儲設備存儲的,應當轉錄為光碟後移交。
第二十條 調取光碟時,保管人員應當在專門的登記冊上登記調取人員、時間、事由、預計使用時間、審批人等事項,並由調取人員和保管人員共同簽字。
對調取、使用的光碟,有關單位應當妥善保管,並在使用完畢後及時交還保管人員。
調取人歸還光碟時,保管人員應當進行檢查、核對,有損毀、調換、滅失等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並報告辦案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通過信息系統調閱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嚴格落實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二條訊問錄音錄像工作和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管理使用情況,應當納入所在單位案件審核和執法質量考評范圍。
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案件,辦案部門在報送審核時應當同時提交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審核部門應當重點審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二)未在訊問室訊問犯罪嫌疑人;
(三)未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四)訊問筆錄記載的起止時間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反映的起止時間不一致;
(五)訊問筆錄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內容嚴重不符。
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以外的案件,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嫌疑的,審核部門應當對訊問錄音錄像資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審核部門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將犯罪嫌疑人供述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一)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
(二)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而未進行補正、解釋,或者經補正、解釋後仍不能有效證明訊問過程合法性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未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案件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導致有關證據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排除的;
(二)訊問筆錄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內容嚴重不符,影響證據效力的;
(三)對訊問錄音錄像資料進行剪接、刪改的;
(四)未按規定保管,致使訊問錄音錄像資料毀損、滅失、泄露的;
(五)私自或者違規調取、使用、披露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影響案件辦理或者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對詢問被害人、證人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需要對詢問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證人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