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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則範例

發布時間: 2021-03-19 07:32:13

『壹』 新收入准則: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解讀精選

『貳』 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

收入確認的原則———實質重於形式

在《收入准則》中,對收入的定義是「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它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從這個定義可以分解為收入的三個重要的特徵,第一,它是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第二,這種利益流入是靠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經濟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項。這樣,會計人員就能夠從這三個特徵來確認收入。

根據《(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有關規定:

1、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2、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3、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2)收入准則範例擴展閱讀:

收入確認是指收入入賬的時間。收入的確認應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定時;二是計量。 定時是指收入在什麼時候記入賬冊,比如商品銷售(或長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還是在售後確認收入; 計量則指以什麼金額登記,是按總額法,還是按凈額法,勞務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還是按完成合同法。

收入的確認主要包括產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和勞務收入的確認。另外,還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業的資產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費以及股利等。

收入的確認除了要滿足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四個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確認還必須符合一些一般的標准。收入確認標準的規定,各國都不大相同。

『叄』 商業銀行新會計准則應用與範例的介紹

《商業銀行新會計准則應用與範例》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及應用指南為依據,全面介紹了商業銀行在會計核算方而執行新會計准則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並充分借鑒了包商銀行在會計科日應用、財務報表列報應用、主要業務會計分錄應用和主要業務範例等方面的實踐經驗,具在很高的實用性、一定的前瞻性和創新性,是商業銀行從業人員會計實務培訓的實用教材,也是商業銀行執行新會汁准則的重要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