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文物勘探方法(詳細方案做法)
我也不知道,也許有專業的探測儀吧。你可以看書研究,而且可以請教老師。你是考古系嗎?
㈡ 對文物進行考古勘探工作需要哪些程序手續
對文物進行考古勘探工作需要具體辦事流程如下:
1、建設單位填寫《文物調查、勘探申請審批表》;
2、按有關法規及收費標准,向文物考古業務部門繳納文物調查、勘探費;
3、建設單位將建設范圍內的附著物拆除清理完畢後,文物考古業務部門在工程范圍內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工程范圍內沒有地下文物的,調查勘探管理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後,通知建設單位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意見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
4、工程范圍內埋藏有文物的,經文物考古業務部門考古發掘後,調查勘探管理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並通知建設單位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意見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
㈢ 建築項目前期的 文物勘探工作需要招標么
牽扯到國有資產的就需要招標
㈣ 文物勘察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文物勘察需要的手續:
第二十八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應當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或者審核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並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4)文物勘探合同範本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佔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㈤ 簽訂文物勘探合同需要現場具備條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上述規定,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的訂立形式有特殊要求,即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可以保留內容的書面證據,督促當事人按照履行,當一方違反約定時,另一方可以依據書面追究其違約責任。如無書面,發生糾紛時,很可能會出現雙方當事人相互扯皮,不承認口頭約定的情形,又無其他證據證實,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建設工程施工往往標的較大,涉及工程質量,法律要求建設工程施工以書面形式訂立,可以更好的約束雙方當事人,保證工程質量,減少糾紛。
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訂立書面建設工程施工,雙方之間的口頭協議是否成立並生效的問題應具體分析:
的成立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成立。《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書形式訂立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的,可以在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成立。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成立。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書形式訂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成立。
建設工程施工屬於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從《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推理得出,建設工程施工未採用書面形式,不能成立,沒有成立,談不上生效,如果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成立。
綜上,建設工程施工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不能成立,但如果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