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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範本

發布時間: 2021-03-18 16:44:35

1.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對哪些事項作出規定

《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的指導規則》第十九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業主大會名稱及相應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三)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和議事方式;
(五)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六)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
(七)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程序;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人數和任期等;
(九)業主委員會換屆程序、補選辦法等;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2. 什麼是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由誰制定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就是業主大會在做決議決策時遵守的規則。這個規則有業主大會討論擬定。

3. 業主大會召開條件及議事的規則是怎樣的

現實問題

老朱在郊區買了一棟別墅,該別墅區共有64棟別墅。入住半年後,物業管理公司通知老朱參加業主大會。在會上,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宣布經過本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第一任業主委員會。但是老朱發現,來開會的業主還不到30人,按照規定,至少應該有一半業主參加大會投票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才能有效。於是老朱當場向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人提出質詢,要求物業管理企業盡快通知其他業主,待人員超過半數以上時,再召開業主大會。這一建議,得到了其他與會業主的支持和響應。物業管理人員被迫無奈,宣布此次大會選舉的結果無效。那麼,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及議事的規則究竟是怎樣的呢?

律師解答

在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到一定比例時,由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開發建設企業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後,負責召集此後的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稱為業主大會的年度會議。業主大會必須由一半以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

業主大會的議程主要有:聽取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審議和通過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審核與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等文件;決定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續聘與改聘;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與委員的增減;認為有必要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在第一次業主大會上,還應聽取房地產開發企業所作的物業管理前期工作報告,物業管理企業所作的物業驗收情況報告,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款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4. 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詳細介紹

導語:不斷高漲的房價依然阻止不了要買房人的腳步。許多人用盡一生積蓄就是想買一套好房,為了子女,也為自己。購房時,需要考慮的不僅僅是價格,地理位置等等。有時,好的物業公司也是購房的影響因素。業主委員會,就是為了保障業主的利益而存在的民間組織。那麼,業主委員會的議事規則是怎樣的?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下。


1.業主委員會的含義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2.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章程履行職責;代表業主選擇物業管理企業並與其確立物業管理委託合同關系;負責監督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質量,對違反物業管理委託服務合同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另行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督促業主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公約,按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用;協調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關系;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搞好物業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員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擬定業主公約草案和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

(三)執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定期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六)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七)監督共用設施設備的合理使用;

(八)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3.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業主大會名稱及相應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三)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和議事方式;

(五)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六)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

(七)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程序;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人數和任期等;

(九)業主委員會換屆程序、補選辦法等;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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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業主公約簽名格式

業主大會會議是規格及業主公約的簽名格式,都會事先擬訂好。

6.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內容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業主大會名稱及相應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三)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和議事方式;
(五)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六)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
(七)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程序;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人數和任期等;
(九)業主委員會換屆程序、補選辦法等;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7. 業主大會規程(示例文本)起相關內容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保障民主決策,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了《業主大會規程》。業主大會的順利召開可以給業主維權,能真正的實現業主自治,下面就介紹業主大會規程的相關內容。

業主大會

第一條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應當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自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四條

只有一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五條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六條

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政府主管部門制訂的示範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做好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准備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項的內容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七條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辦法確定。

第八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

業主大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十一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第十四條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於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書面記錄並存檔。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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