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第四章 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凡本人提出申請,承認並遵守集體企業章程,被企業招收,即可成為該集體企業的職工。第二十五條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體企業內享有下列權利:(一)企業各級管理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三)參加勞動並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四)接受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五)辭職;(六)享受退休養老待遇;(七)其他權利。第二十六條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主人的態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三)維護企業的集體利益;(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七條集體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一)100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二)300人以上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三)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由企業自定。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系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職工。第二十八條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集體企業章程;(二)按照國家規定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三)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四)審議並決定企業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五)審議並決定企業的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依照企業章程規定定期召開,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第三十條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常設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常設機構的人員組成、產生方式、職權范圍及名稱,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
『貳』 ABCD四家集體所有制企業決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並制定了公司章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公司名稱還需要確定,向工商局申請通過之後就可以注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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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章程範本
**市**建築工程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適應改革開放需要,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名稱為:**市**建築工程公司。公司住所設在:**市**區**路**號。
第三條公司經濟性質是集體所有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是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質量第一,用戶至上,信守合同,圓滿服務。
第五條根據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路線,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經濟的總方針,貫徹執行國家計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接受工商、稅務、財政、審計、銀行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六條 實行經理負責制。設立經理一名,副經理一至三名,經理由上級行政機關委任經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資格,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在公司中處於中心地位。對公司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負有全面責任。
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在經理暫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經理指定一名副經理代行其職權。
第七條 經理享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條例》規定的全部許可權。同時,必須履行條例規定的全部職責。
第八條公司建立以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在經理領導下,設立下列管理、生產和分支機構:
1、管理機構:經理辦公室、技術科、質量安全科、財務科、預決算科、材料運輸科。
2、生產機構:第一、二、三工程處,鋼筋、木工、機修車間、生產基地。
3、分支機構:**工程處,建築器材門市部。
上述各機構各負其責,各部門領導對經理負責。
第九條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管理。經理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有關決定,負責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提出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十條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公司工會委員會。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有權依法對企業全部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合化建議,維護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生產的發展。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具有以下民主權利:
1、聽取和審議經理關於公司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建基建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查同意或否決公司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公司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5、依法決定選舉或罷免經理,並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支持經理依法行使職權,教育職工以主人翁從事勞動,遵紀守法,恪守《全國職工守則》和職業道德,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三章 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本公司為**市屬三級房屋建築安裝企業,要通過市場競爭,提高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努力創造條件晉升為二級房屋建築企業。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主營:三級房屋建築工程和水電空調安裝工程。
兼營:鋼筋、木材的加工,建築機械維修。通過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建築安裝工程各項法規條例,做到以質取勝,安全生產。
第十六條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加強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到「重合同、守信用」。
第十七條為了更好的調動職工的社會主義勞動積極性,鼓勵先進。按照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企業規章制度》對符合其獎勵條件的職工給予獎勵。
為了嚴肅紀律,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按其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章企業資產 利潤分配 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 公司注冊資金總額為***萬元,其中固定資產***萬元,自有流動資金**萬元。
固定資產及自有流動資金來源於公司歷年積累。
第十九條 實行集體所有制財務管理制度正確,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維護企業財產安全,開展經濟核算,增收節支,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條公司年終盈利按照建設銀行的規定和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企業內部承包經濟責任制》的規定,進行稅後利潤分配。
具體如下:
1、提取流動資金按30%。
2、提取公積金按30%。
3、提取勞動分紅35%。
4、提取經理基金5%。
第二十一條 實行以集體所有制固定為主的用工形式,公司實行計時和計件兩種工資制度。即施工員及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等級工資以月或日計算。其他生產工人,按照國家規定建築施工定額工資以完成工作量計算。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公司因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活動,由企業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債權債務,並出具負責清理債權債務文件或清理債權債務完結證明,在三十日內持有關文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經理擴大會議討論制定,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即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全體成員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有關事項如與與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相抵觸,以《營業執照》為准。
第二五條本章程如有不盡事宜或者由於公司情況變化,需要修改補充的,按第二十三條進行修改補充。
企業主管部門:(蓋章)
**市**建築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X年XX月XX日
『肆』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相關規定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相關規定:
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共設九章三十條,規定有總則、集體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廠長(經理)、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集體企業與政府關系、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內容。
2、《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共設八章四十五條,規定有總則、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企業的管理、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獎勵與處罰及附則等內容。
(4)集體所有制企業章程範本擴展閱讀: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主要規定有:
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性質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按照《城鎮企業條例》規定,是指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它包括城鎮的各種行業、各種組織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2.城鎮集體企業的組織機構
(1)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關。規定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關,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條例還具體規定了職工(代表)大會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等六項職權。
(2)城鎮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規定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是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招聘產生。其條件和行使職權、職責,條例均有具體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集體所有制企業
『伍』 營業執照上,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修改經營范圍要什麼資料和手續
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後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變更後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指定(委託)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變更經營范圍:新增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86年登記手續沒有現在這么完善,但應該有章程的只是沒那麼規范。
不需要提供章程。
不需要審計報告。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第二章 集體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二條集體企業的設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企業名稱、組織機構和企業章程;(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並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四)有明確的經營范圍;(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集體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一)企業名稱和住所;(二)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三)注冊資金;(四)資金來源和投資方式;(五)收入分配方式;(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七)職工加入和退出企業的條件和程序;(八)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九)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范圍;(十)企業終止的條件和程序;(十一)章程的修訂程序;(十二)章程訂立日期;(十三)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第十四條設立集體企業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得開始生產經營活動。設立集體企業的審批部門,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集體企業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五條集體企業的合並、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合並和分立,應當遵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依法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其他財產關系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企業人員。合並、分立前的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分立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第十七條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二)依法被撤銷;(三)依法宣告破產;(四)其他原因。第十八條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二)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所欠稅款;(四)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十九條集體企業財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下列辦法處理:(一)有國家、本企業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本企業職工個人投資入股的,應當依照其投資入股金額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從企業剩餘財產中按相同的比例償還;(二)其餘財產,由企業上級管理機構作為該企業職工待業和養老救濟、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等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條集體企業終止,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
『柒』 集體所有制企業怎麼改制
-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工作流程-----
1、制訂改制方案;
2、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及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改制的批復;
3、產權界定;
4、整體資產評估(含負債);
5、資產確認: 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涉及集體資產的由職(代表)大會確認;
6、名稱預先核准;
7、將貨幣出資存入指定專用帳戶、驗資;
8、填寫工商改制登記表式文件;
9、報改制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10、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
『捌』 集體企業職工的規章制度
集體企業職工是企業的主人。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章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凡本人提出申請,承認並遵守集體企業章程,被企業招收,即可成為該集體企業的職工。
第二十五條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體企業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企業各級管理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三)參加勞動並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接受職工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
(五)辭職;
(六)享受退休養老待遇;
(七)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主人的態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
(三)維護企業的集體利益;
(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集體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由企業自定。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系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職工。
第二十八條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集體企業章程;
(二)按照國家規定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
(三)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並決定企業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審議並決定企業的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