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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偷稅漏稅論文引言

發布時間: 2021-03-15 08:15:22

① 關於「偷稅漏稅」徵文

部分明星如何偷稅漏稅在劉曉慶因為稅務問題被拘押之後,明星的稅務問題也成為各界關注的重要內容。實際上,偷稅漏稅現象在娛樂圈並不少見,而明星們到底是如何偷稅漏稅的呢?日前一位資深的圈內人士向記者透露了一些明星偷稅漏稅的內幕和途徑。

到底誰在偷稅漏稅———圈內人驚言「很普遍」

這位圈內人士語出驚人,他告訴記者,其實偷稅漏稅在娛樂圈非常普遍,這不是少數的問題,而劉曉慶被抓只是表示了這樣的問題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了。而在明星中屢屢發生這樣的問題,其主要原因是因為明星的收入不像個體戶或者有些單位那樣有直接的賬務記錄,由此,明星偷稅漏稅形成了一個非常大的「無底洞」。

緣何偷稅漏稅———明星的僥幸心理

雖然大家都知道偷稅漏稅是違法的事情,但為什麼在娛樂圈偷稅漏稅問題仍然比較普遍呢?有關人士表示,其實這是因為很多明星並沒有重視這個問題,而是一味享受著明星「特權」,正是這種特權給明星壯了膽,使他們心存僥幸,總是覺得很多偷稅漏稅的方式和手段不被人知,而且到目前為止似乎因為稅務問題事發的並不多。

偷稅漏稅的幫凶———經紀人以及各種社會關系

其實在關註明星偷稅漏稅的同時,還需要關注的是到底是誰做了明星偷稅漏稅的幫凶。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一些明星的經紀人無形中充當了這樣的角色,因為很多費用往來其實是經紀人在中間經手,那麼這些經紀人大部分都知道自己的「主人」是不是偷稅漏稅。如果他們明知不報,或者是從中分取利益,這樣的行為自然可以視為偷稅漏稅的幫凶。而另外一些為明星提供屏障的社會關系的人物,在明星的偷稅漏稅中似乎都扮演了一種不光彩的角色。

走穴———明星偷稅漏稅的重要方式

毛阿敏因為稅務問題被媒體曝光後,在娛樂圈似乎有了這樣一個概念非常清楚的詞語———走穴。除了一些大牌明星在走穴,很多名氣小一些的明星,似乎更會利用這樣的方式去偷稅漏稅,因為他們沒有像大牌明星那樣受到廣泛關注。一名搖滾歌手的經紀人告訴記者,確實在一些歌手中存在能夠少納稅就少繳納的想法。

收入不入賬———明星偷稅漏稅的重要手段

明星們偷稅漏稅,收入不入賬是一個重要的手段。記者了解到,其實很多明星除了用自己的名字建賬以外,還會用其他名字設置賬戶,這樣在稅務部門查收入的時候似乎很難查出明星真正的財產規模,而他們在要求劇組或者演出單位給錢的時候,往往用的是現金,這樣就不會有入賬的記錄,而且他們在和劇組或者演出單位結賬的時候,往往在發票等問題上刻意迴避,因此像劉曉慶等一些明星在偷稅漏稅過程中,不入賬已經被當做屢試不爽的法寶。

不明禮物———明星偷稅漏稅的另外一個途徑

除了走穴以及演出收入不入賬等方式偷稅漏稅以外,記者還從圈內人士中了解到,其實明星還有一個重要的收入往往被大家忽視,那就是社會各界送的禮物,而這些禮物包括了房子等各種各樣高檔的東西。在劉曉慶到寧波的一次演出中,據說拿到的珠寶就價值16萬,而且據說她還曾經收到了包括別墅在內的禮物,這些禮物,到底要不要納稅?這些方面是很難被大家發現的,因此也成了明星「發財」的一個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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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偷稅漏稅的我會寫呀

畢業論文關於企業偷稅漏稅的手段及其防範的課題來源的任務書怎麼填

關於企業偷稅漏稅的手段及其防範的課題來源
————來拿

④ 怎麼看待企業偷漏稅給社會帶來的危害

市場經濟運作的結果,使國家靠稅收調節整個國家機器的運作。 而一但偷稅漏稅形成氣候,國家的財政支出計劃和民眾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也就談不上社會的福利,整體社會也得不到進步。 偷稅漏稅是貧富不均的直接導火索。有些稅務工作人員該收不收吃回扣,不按標准收拿好處。授禮者和收禮者皆富,國家和百姓欠收。
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如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納稅款。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塗改、銷毀帳冊票據或記賬憑證等。偷稅損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對構成偷稅罪的要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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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公正問題的初步研究
一、從經濟學視角審視財務公正問題的現狀
財務公正,指企業理財活動中應該遵循的一種價值觀,是財務信息產生的過程及其結果對社會公正需求的一種滿足,屬於社會公正的子概念,其涉及財權配置、收益分配、財務信息和信任問題等方面。從經濟學角度看,財務不公正現象在我國當前的制度環境下不可能消除。第一,基於博弈論角度看,企業特別是大企業一般都會涉及包括股東、經營者、債權人、政府、顧客、供應商、社區等眾多利益相關主體的財務行為活動,但各利益相關主體利益並不完全一致,甚至相互對立,因而其企業財務利益要求有所不同,各利益相關主體間「爭奪」利益的過程實際上就是重要的博弈過程。如對企業管理當局與政府而言,政府具有宏觀管理職能,要求企業如實披露財務信息,及時足額繳納稅費,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但企業為誇大業績或少繳稅費,可能虛增(減)收入或虛減(增)費用,導致企業和政府之間出現明顯不平等的信息共享平台。
同樣,企業管理當局與投資者、債權人等之間也會存在類似不平等的利益博弈情形。第二,基於契約理論角度看,不同契約主體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沖突,如根據債務契約,企業在其未償還債務前不得向股東支付股利,但這一要求與股東的股利支付要求相背離,股東和債權人之間因此存在著財務分配的不公正;即使在同一契約里,各契約關系人之間(股東與經理人員之間、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也存在利益沖突,如作為契約人在面臨利益沖突時,為確保自身利益,企業管理當局會採取以權謀私的行為,結果經常只能達成一種「零和博弈」的契約,而「零和博弈」本身就是一種不公正的形式。第三,基於內部人控制理論角度看,在我國經濟轉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內部人控制問題。導致我國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產生的主要誘因有三種:一是政府放權讓利,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和利潤留成水平;二是企業組織轉型,建立股份公司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三是進行自發性和非正式的私有化。如在會計核算方面,受內部人控制,企業為迎合各種財務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設立多本賬或開設多個賬戶,為企業贏取私利打幌子,使財務報表嚴重失實,導致企業偷稅、漏稅問題嚴重,政府與企業利益分配不公。企業的許多重大理財活動都由內部人執行,財務行為的實施成為內部人濫用控制權的工具,獲得企業理財控制權的內部人必然會在需要時不加選擇地滿足自身利益,財務利益的公正也就無從談起。
二、我國財務不公正現象的表現
第一,財務信息失真。導致財務信息失真的根源是經濟利益的斗爭,由於信息主體間存在差異性,財務信息失真可能會使某個人(團體)在短暫的時間內竊取他人(團體)的合法收益。以財務信息失真為表現的財務不公正現象的存在使信息弱勢群體的利益受到傷害,其結果必然是一部分人受益,同時使另一部分人利益受損,也即是使信息的施動者與受動者之間存在財務利益的極大不平等。
第二,財權配置不公正。正統財務學的財權配置包括所有權的財權配置和企業內部剩餘控制權的配置,實際上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所有者財務」與「經營者財務」問題的擴展。傳統財權配置的核心是明確劃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各自的責、權、利界線,形成內部實體利益相關主體間的權利制衡關系,確保財務制度有效運行。而事實上,這種財權配置理論已經暴露出甚至會導致產生很多問題:首先,以上市公司為代表的龍頭企業大部分都由國有企業改制而成,所有權與經營權還未從根本上分離,企業管理層常常官官相護,中小股東很難實質性地參與公司財務治理;其次,銀行足企業目前最主要的債權人,但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卻不能獲得財務控制「狀態依存機制」(張維迎,1996)權利,在資本市場尚不完善的中國,銀行往往不合理地承擔著企業的主要風險;再次,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傳統財務資源正在向「泛財務資源」拓展,並且已逐漸得到社會認可,但在財權配置中卻很難獲得一席之地。
第三,收益分配不公正。企業理財的目標經歷了從利潤最大化向普遍認同的股東財富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轉變(企業價值最大化指公司的公允市場價值,是可以為投資人帶來的現金流量的價值),但無論是股東財富最大化還是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都是在「資本僱傭勞動」的制度安排下展開的,其財務分配目標主體始終是股東。這種目標在當前越來越受到質疑:(1)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對企業的—個極為重要的影響是改變了企業的資源結構,並豐富了資源的內容。人力資源、智力資源等軟資源雖已逐漸成為企業財務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但現行的財務目標卻沒有涉及於此,如自創商譽在目前的會計理論下至今未獲得確認資格,更談不上獲得相應的報酬,體現出硬資源(貨幣資本等)與軟資源的收益分配不公正。(2)企業在理財過程中忽視了社會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包括:應對消費者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服務;對政府要依法納稅;應有對員工在福利、安全、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義務;應對公共設施建設和使用承擔責任;對資源和環境要負責任;企業應有對社會慈善事業等公益事業的責任(劉俊海,1999)。從我國財務實踐看,企業對上述第

⑥ 怎麼看待企業偷稅漏稅

偷稅和漏稅這兩個詞經常在一起出來,以致於很多人搞不清楚什麼是「偷稅」,什麼是漏稅,兩者有什麼區別。其實,從字眼上就可以看得出來它們在概念上的區別,偷,肯定是主觀上有意識的不法行為,漏,即是錯漏、疏忽的意思,即是由於當事人的過失造成的,偷特意是指納稅單位和個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用欺騙、隱瞞等手法逃避納稅的行為,而「漏稅」則是是指納稅人因無意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兩者在概念上是有區別的,盡管出現這兩種情況都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使很多人把它們混為一談,其實,在法律的角度來說,它們的區別還是挻大的:

(1)兩者的性質是不同。「偷稅」是故意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漏稅」則是無意發生的漏繳行為。雖然都有責任,但是,責任是不同的,過失殺人與故意殺人有什麼區別,這樣說應該明白了吧?

(2)由於性質不同,所以,當事實發生的時候,所受到的處罰也是不同的。對於「漏稅」的納稅人,除限期追補漏繳稅款外,還可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而對「偷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外,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不知道對你有沒有幫助。

⑦ 誰幫我寫一篇關於偷稅漏稅的畢業論文

論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政策界定

從前述規定來看,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兩者並沒有什麼區別。因為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抗稅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從 法律 上講,這兩者都同是「應作為而未作為」。它們根本沒有什麼區別。我認為,如果納稅人知道自己所發生的 經濟 行為和所取得的經濟收入應該納稅,而在納稅期限內沒有自覺地到稅務機關去履行納稅義務,那便是抗稅行為。有些人總是把抗稅與納稅人「聚眾鬧事,威脅、沖擊稅務機關和毆打、圍攻、侮辱稅務幹部等行為」等同起來,這是不對的。由於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所以,當發現某個納稅人超過了納稅期限而「未繳納稅款」,或者說「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又怎樣進行政策鑒定呢?這時是應該認定納稅人的行為為欠稅呢?還是認定它為抗稅呢?如果依據《稅收征管條例》中的定義來判定,執法者既可認定納稅人欠稅,亦可認定為抗稅。

3.漏稅=欠稅

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而漏稅是」納稅人並非故意不依照稅法規定而發生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從定義來看,漏稅與欠稅都是逾期未繳稅款的行為。兩者並沒有什麼區別。只是欠稅的定義中多了」因故「兩字。從字面上看,漏稅是」並非故意「,欠稅是」因故「。實質上兩者都是納稅人未繳納或少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那種將欠稅理解為」納稅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繳納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申述原因,請求緩期繳納,待批准後,方可按稅務機關批準的緩繳期限繳納稅款「是不妥當的。因為,稅務機關新批準的」緩繳期限「也就是新核定的」納稅期限「,它已經否定了稅務機關原來核定的」納稅期限「。只要納稅人在」緩繳期限「內履行了納稅義務,也就不再屬於違章欠稅行為了。而如果是納稅人事先沒有向稅務機關申請緩期繳稅,那麼,這種行為本身又直接成了偷稅和漏稅行為了。因此,稅收征管執法中,可將漏稅視為欠稅,亦可將欠稅定為漏

4.偷稅與抗稅

前面已經提到,偷稅是指「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的行為。」而抗稅則是指「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從定義來看,兩者只是形式上的差異,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區別,即都同樣是直接抗拒納稅的行為。特別是從兩者的表現形式上來看,就更能說明這一點。偷稅是明知要繳稅,故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塗改、銷毀賬冊、票據和記賬憑證,等等。抗稅是拒不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以各種借口抵制接受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不履行納稅義務,拒不依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資料,拒不接受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檢查,聚眾鬧事、威脅、毆打稅務幹部,等等。可見,偷稅與抗稅也只是抗拒納稅的形式不同而已。事實上,「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本身,也就是納稅人直接和故意抗拒國家稅收的一種形式,或者說是一種隱蔽的抗稅形式,而「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其最根本的目的也就在於偷逃國家稅收。所以,偷稅與抗稅的區分,同樣也是不很嚴格的。

通過以上 分析 ,我們看到,由於立法的不嚴密,使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界線被模糊了,四者成了等同的關系,這將會導致執法的隨意性。我們說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執法部門依法辦事,准確執法。而准確執法必須建立在國家嚴密立法的基礎之上。只有嚴密立法才能准確執法。因此,國家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稅收征管法》,重新明確界定各種稅務違章行為,改變「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狀況,以確保稅收征管的客觀性和准確性,切實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