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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心丸
❷ 求關於家庭生活的法律及內容
夫妻財產制度,又稱婚姻財產制度,是關於夫妻婚前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和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法律制度 . [1] 婚姻家庭關系是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的有機統一,夫妻財產制是財產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夫妻關系的核心。通常認為,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自中世紀後期資產階級契約論興起後,在不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許夫妻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夫妻財產關系的內容,此即所謂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後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所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設置法定夫妻財產制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在夫妻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約定無效等情況下的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各國確認的法定夫妻財產制中,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構成了夫妻財產制度的基本形態。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並為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雙方均獨立管理自己的財產,只有在取得對方同意的條件下,一方才能處分整個夫妻財產,婚姻關系終止時,對夫妻財產的增值或減少,應當通過結算予以分配或繼承。
夫妻財產制對夫妻雙方權益的分配直接決定了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因而,各國立法莫不予以重視。從羅馬法歷經 2000 多年到現代法,夫妻財產從古代社會的普遍不承認,到近代資產階級各國普遍確認夫妻財產制,從開始簡單的夫妻財產制到日趨完善的夫妻財產制立法,總而言之,夫妻財產制度在內容和形式上都經歷了滄桑巨變。
大陸法系夫妻財產制度沿革
一、羅馬法時期:夫妻財產制的雛形
有學者認為,「羅馬法中根本沒有婚姻財產制度可言。」 [2] 夫妻財產制度的設立是羅馬法的繼承者們 在繼承羅馬法上的一大變革, 「一項更深刻、更重大的變化」 。 [3] 但是,雖然沒有成文化的夫妻財產制度,羅馬法中存在著鮮明特色的夫妻財產習慣法。這些習慣法與現代的夫妻財產制度相比有極大的區別,這在羅馬法諸制度中是罕見的。一般認為,羅馬法存在市民法上的夫妻財產制和萬民法上的夫妻財產制。 [4]
市民法時期。所謂市民法,是羅馬早期專門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在市民法時期實行的是有夫權婚姻,在該婚姻制度下,夫妻之間實行的是統一財產制。該時期妻子出嫁後與娘家脫離法律上的親屬關系,成為夫家的家子 , 處在夫家的家長權下。妻子婚前婚後的一切財產都歸丈夫所有,一切家庭費用由丈夫負擔。在離婚時,雖然具有繼承權(與其子女按照人數平均分配),但是喪失了對自己婚前財產的返還請求權。該時期的婚姻是宗教與世俗關系的結合。
萬民法時期。《十二表法》後,羅馬逐漸通行無夫權婚姻,該時期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出嫁女子不再處於夫家的家長權之下,而仍和未結婚一樣,依舊處在其生父的家長權下。該時期妻子保持已有的財產權利,以及管理、處分財產的能力。在離婚時,對於其婚前財產,妻子可以要求返還。相比於市民法時期的婚姻是宗教與世俗的結合,萬民法時期的婚姻已經完全變成了人事。萬民法雖亦有流弊,但進步不小,妻子的財產權利增加,個人婚前財產得以保護,在家庭的地位得到了改善。但這還不夠,善於法律制度設計的古羅馬人以另外兩項制度來體現他們心中對夫妻財產制度的理念 [5] :
1 .嫁奩制,亦稱嫁資制。羅馬古代的嫁資是妻子或第三方對夫而為的贈與,既然是贈與,它的所有權就屬於丈夫,所以婚後丈夫不負有返還的義務 。共和國末年,「無夫權婚姻」通行,此時,嫁資已變成妻子帶到夫家補助家用的財產,不再和過去那樣是對夫的贈與,因此在婚姻關系解除後夫就負有返還嫁資的義務。女方在設定嫁資時常用要式口約訂明男方在夫妻離婚時應返還女方一定數額的嫁資,謂之「妻財保證」。至優士丁尼時期,採取一系列措施保證嫁資的返還,甚至規定妻子對丈夫在嫁資以外的全部財產有法定抵押權,嫁資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設定,都視為是結婚之日設定,這一規定破壞了擔保債權不能優於被擔保債權而成立以及抵押權的受償規則。優士丁尼這些對妻子財產保護的措施,已經到了破壞男子信用的程度。
2 .婚娶贈與制度。共和國後期,無夫權婚姻盛行,如前所述,妻子不處在丈夫的夫權之下,因此在法律上跟丈夫沒有宗親關系,在丈夫死後,妻子沒有繼承權。婚娶贈與制度就是為了平衡夫妻財產關系,以彌補妻子交付嫁資而對丈夫卻沒有繼承權的不公平狀態。由丈夫或丈夫的家長設定,到優士丁尼時,明文規定,父母有為兒子設定「婚娶贈與」的義務,並且規定婚娶贈與必須與嫁資等額。也就是說,作為父母,你不僅要為女兒准備嫁妝,同時也要為兒媳准備同樣多的一份「見面禮」。
嫁資制和婚娶贈與制度分別從家長和夫家的角度出發對女方財產權利予以保護,這種對女方保護的傾向性在優士丁尼當政時期表現的最為明顯,如前所述,以至於到了破壞男子信用的程度。古羅馬人可以說是窮盡智慧,以他們天才的法律創制才能體現心中對夫妻財產關系的理念。
二、近現代夫妻財產制。
以公元 476 年西羅馬的滅亡作為奴隸社會的結束,歐洲進入了漫長的中世紀,羅馬法的火種也隨之漫漫熄滅。及至中世紀後期,西歐各國資本主義經濟在簡單商品生產的基礎上發展起來了。新興的階級興奮地發現,羅馬法的諸原則正是「在他們興起時所需要,而在當地的習慣法中找不到的」, [6] 羅馬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竟然比當時歐洲各國的經濟制度還要先進的多。羅馬法順應時代的呼喚得以涅磐重生。這就是歐洲史上著名的「羅馬法復興運動」。
法國:夫妻財產制的第一次立法
在法國大革命之前,盡管在政治上久已統一,但法律並沒做到統一。南部的成文法地區一直適用著《國法大全》;北部是習慣法地區,施行的是淵源於法國法律傳統而經官方文件予以記錄的一般習慣和地方習慣。 [7] 這種狀況極不適應大革命後產生的政治和經濟上的變革,因此,在拿破崙的直接影響下,第一部資產階級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於 1804 年 3 月誕生。這是一部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為藍本的民法典,體現了羅馬法和法國地方習慣法的融合。夫妻財產關系規定在該法典第三編第五章「夫妻財產契約與夫妻間的相互權利」中。該編分三節對夫妻財產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第一節「通則」,規定了各種夫妻財產制下應遵循的一般性規則 ; 第二節「共同財產制」,是該章的中心章節,分為法定的共同財產制和約定的共同財產制,並分別對兩種財產制度下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共同財產制的解除等問題作了規定。在第三節,規定了與共同財產制度並行的奩產制。
《拿破崙法典》在繼承和發展羅馬法的基礎上(如第三節奩產制即是對羅馬法嫁奩制的完全繼承),第一次以世俗契約的形式「為婚姻家庭立法」,實現了婚姻家庭關系的世俗化和法律化。在法典中,夫妻財產關系單獨成章,共 194 條,占據法典總法條近 9% 強,夫妻財產制度在立法者心目中的地位可見一斑。依照法典第 1391 條第一款 「夫與妻得籠統表示依照共同財產制或奩產制結婚」 的規定,《拿破崙法典》確立了以共同財產制為中心,奩產制度並行的夫妻財產制。再依第1401條規定,」夫妻於結婚時所有的財產及於婚姻關系存續中因任何名義歸屬於夫妻的財產所產生的財產」都屬於共同財產的范圍,《拿破崙法典》實行的是婚後共同財產制。
在形式和實質上,《拿破崙法典》並未做到夫妻平等。雖然規定了夫妻可以自由選擇夫妻財產制度,但又規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就應當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共同制度。(第 1140 條之規定)而按照後一種制度,丈夫不僅有權管理共同財產,而且就對第三人而言,他還有權作為共同財產的所有人,出賣、讓與或抵押這些財產,而不以其妻作為當事人的一方。 [8] 並且對婦女權利有諸多限制。可以看出,《拿破崙法典》依舊確立了夫(父)作為一家之主的地位,妻子處於從屬地位。相比於羅馬法中的婚娶贈與制度、 嫁資制等制度對婚姻中夫妻財產權利的平衡, 《拿破崙法典》並未有更多制度上的進步。
德國:夫妻財產制的另一種立法選擇
以嚴謹而著稱的德意志民族自古以來就對形式上完備的羅馬法情有獨鍾,主張繼受羅馬法。比之於法國對羅馬法體系性、原則性的繼受方式,德國對羅馬法的繼受是整體性的。編排體例采優士丁尼《學說匯纂》模式。在《德國民法典》 [9] 中,有關夫妻財產制的內容規定在第四編「親屬法」的「婚姻」一章中,這一章在第六節設「婚姻財產制」一節,以 145 個條文三個小節對夫妻財產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重視程度不亞於《拿破崙法典》。其第一小節「法定婚姻財產制」,規定了在德國法定的財產制為婚姻財產增值共有制 ; 第二小節「合同婚姻財產制」,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規定」,明確了婚姻雙方有自由選擇婚姻財產制的權利、限制 ; 第二部分是「婚姻財產分割」,規定開始分割婚姻財產的條件;第三部分是「婚姻財產共有制」,內容包括一般規定及夫妻對共有財產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小節「婚姻財產制登記簿」,規定了辦理財產登記的相關程序。
不同於《拿破崙法典》的是、《德國民法典》確立了以分別財產制為中心的夫妻財產制度。第1363條第(2)款規定:「丈夫的財產和妻子的財產不成為婚姻雙方的共同財產;此規定也適用於婚姻一方在結婚之後取得的財產。」第1364條規定:「婚姻的每一方獨立管理其財產;但是各方在管理其財產時依照下列規定受到限制。」條文中定義的婚姻財產增值制本質上即為與《拿破崙法典》迥異的分別財產制。《拿破崙法典》規定的婚後共同財產制中形式上男女不平等的弊端得以糾正,對婦女權利的限制也減少。分別財產制的優點之一,是充分肯定了已婚婦女的個人財產權利,就反對夫權而言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就實際情況而言,婦女的經濟收入大多低於男子,同時女方在家庭生活中往往承擔著較多的義務,而在法律上男方僅負扶養責任,這就可能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所以說,《德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尚未臻完善。
日本:東方特色的夫妻財產制
日本是亞洲第一個制定民法典的國家。《日本民法典》 [10] 以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 1888 年發表)為藍本而制定,於 1898 年 7 月 16 日 正式施行。有關夫妻財產制的內容規定在第四編「親屬」中。在該編第二章「婚姻」的第二節,以 8 個條文對夫妻財產製作了規定,相比於《拿破崙法典》、《德國民法典》關於夫妻財產制內容一百多條的規定,不能不說這是日本民法典的一大特點。該節分兩目,第一目對夫妻財產制的適用原則、財產關系的變更、夫妻財產契約的對抗要件等作了規定;第二目為「法定財產制」,規定了婚姻費用的負擔,日常家事債務的連帶責任,以及特有財產的相關內容。
1898 年的日本民法典具有大量的男女不平等條款,歧視女性傾向嚴重。當然,這與該國的歷史傳統、社會習俗緊密相關:當時的日本剛從封建國改制過來。因此,制定後經過 30 多次的修改,特別是經過二戰後 1947 年的修改,日本民法典煥然一新,男女兩性的民事權利義務實現了徹底的平等。 [11]
根據日本民法典第 762 條規定,法典規定的是以婚後共同財產制為中心的夫妻財產制度。該條規定:「(一)夫妻一方於婚前所有的財產及婚姻中以自己名義取得的財產,為其特有財產;(二)夫妻間歸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與法國法相近。對於婚姻費用的分擔,法典 760 條規定「夫妻應考慮各自的資產、收入及其他有關情事,分擔婚姻費用」。這是一條具有人文關懷的規定,是為實現夫妻財產關系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的有益探索。因為在傳統上日本家庭是 「男主外、女主內」模式,如若要求夫妻平均分擔婚姻費用,對女方實為不公。
蘇聯及東歐地區:社會主義國家的立法
在十月革命後,蘇維埃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到 1926 年 11 月 19 日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蘇俄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這是一部具有社會主義烙印的婚姻家庭法,擺脫了婚姻家庭法自《拿破崙法典》以來對民法的依附,開創了婚姻家庭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歷史先河。且這一立法體例深深地影響了東歐以及蒙古、中國等一系列社會主義國家的婚姻立法。
《蘇俄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第十條規定:「結婚前屬於各配偶者的財產仍屬各自所有,結婚後經夫妻勞動所得的財產視為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對此一旦發生爭執時,可由法院決定之。」 [12] 由此可見,蘇俄確立了以婚後共同財產制為原則的夫妻財產制度。這一規定一直延續到 1969 年頒布施行的《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 , 可見生命力之旺盛。《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二十條規定,「夫妻在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是他們共同共有的財產。對於這些財產,夫妻有平等的佔有、使用和處理的權利。」 [13] 烏克蘭亦以此為宗旨,規定「夫妻在婚姻期間經過共同勞動所得的財產,根據共有的原則認為屬於夫妻所有,其他財產則為配偶者各自財產。」 [14] 確立了勞動共同財產制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
如前所述,自德國法以來,夫妻財產制度開始對實質平等進行了探索。《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在這方面有很好的說明,法典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照顧子女,或因其他正當理由而沒有獨立的工資收入,對於上述財產,也同樣享有平等的權利。」 [15] 烏克蘭同樣規定:「妻擔當家務及照料子女的勞動,在有關財產的權利關繫上與丈夫取得生活資料的勞動同樣看待」。 [16] 這些規定都是夫妻財產關系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的有益探索與嘗試。
中國:多種理念碰撞的結晶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立法可以追溯到 20 世紀初。清末 1911 年,《大清民律草案》起草完成。受鄰國日本影響,采德國例,這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民法典草案。草案尚未施行即夭折,但其立法體例卻對以後的北洋政府立法、中華民國立法奠定了基礎。 1930 年 12 月 6 日 ,國民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礎上,制定了《中華民國民法典》。該法典在夫妻財產關繫上規定,婦女沒有獨立財產,夫妻聯合財產和共同財產均由夫管理,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權歸屬於夫。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妻在家庭財產方面只是一個「旁觀者」的角色,丈夫對家庭財產擁有絕對所有權。
新中國成立後, 1950 年 4 月 13 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受蘇聯影響,我國將婚姻法單獨作為一個部門法(當前中國正在如火如荼進行的民法典的編撰,各小組提交的草案中無一例外地為婚姻法留有位置,可以預見的是,新制定的民法典將正式標志著婚姻家庭法向民法的回歸)。隨著經濟、社會的巨大變化,該法已經不適應現實狀況,我國遂於 1980 年 9 月通過和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並於 2001 年 4 月 28 日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的決定》修正。婚姻法共分為六章,共 51 條,有關夫妻財產的內容主要規定在第三章「家庭關系」中,主要集中在條文的 17 、 18 、 19 條。第 17 條規定了婚後財產共同制,明確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8 條羅列了共同財產的例外,明確規定某些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 19 條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度,允許夫妻雙方以書面的形式對財產關系予以約定。可見我國實行的是以婚後共同財產制度為主的夫妻財產制,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我國之所以選擇婚後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跟我國傳統文化、歷史沿革息息相關。幾千年的「男尊女卑」的觀念決定了女方在家庭中無財產權利可言,因此,共同財產製成為不二選擇。並且,分別財產制劃分夫妻各自財產的做法與東方文化中「家」之強調統一之觀念格格不入。
小結
一、考察夫妻財產制歷史沿革的結論。
本文對大陸法系夫妻財產制度的研究,主要以羅馬法—法國民法典 - 受法國民法典影響地區;羅馬法 - 德國民法典 - 受德國民法典影響地區為兩條主線;以民法典及其他婚姻家庭立法為載體。雖然作為現代法學基礎的羅馬法沒有直接關於夫妻財產制度的法律規定,但無可否認的是,當今的夫妻財產制度以羅馬法為濫觴。市民法時期的統一財產制,萬民法時期的分別財產制是當今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的雛形, 嫁奩制更為法國民法典直接繼承。伴隨著法德民法典的傳播,其制定的夫妻財產制影響范圍及至包括我國在內的歐洲、拉美、非洲以及亞洲的眾多國家。羅馬法的傳播過程也就是法律的理性化過程,而法律理性化的成果之一,就是表現在形式理性上的法典化。 [17] 法典這一載體使各國夫妻財產制立法自羅馬法以來都內在地保持著共同性。當然,民法作為調整市民社會的法,具有強烈的「土著屬性」。民法是特定的歷史文化傳統而逐漸形成的價值理性與形式理性的統一。婚姻家庭法更是一個地區家庭倫理道德取向的集中反映,受自身立法傳統、風俗習慣以及其他思想、文化因素的影響,各國在婚姻財產立法內容和形式上表現出差異。
無論從世界范圍還是一個國家內部的夫妻財產制的演變來看,夫妻財產制的演變過程,都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過程。婚姻最初是一種被理解為神事與人事結合的制度,丈夫在家庭中擁有絕對的地位和權力;法國大革命時期,契約論的興起促使夫妻財產制度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契約內在包含的「平等、意思自治」等因素反映在夫妻財產制度上,就是婚姻的逐漸世俗化,民事婚姻開始成為主流。在契約論下,夫妻之間作為平等的主體自然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夫妻財產制的演變是夫妻之間關系從不平等 - 形式平等 - 實質平等的過程。女方在家庭中的地位經歷了基本無權利 - 形式上的平等權利 - 實質上的平等權利的變遷。拿破崙法典雖然將婚姻視為契約,實現了婚姻的世俗化,但男女在形式和實質上都未做到平等。一個世紀後的《德國民法典》確立了分別財產制度並在形式上規定了夫妻之間具有平等的地位,糾正了拿破崙法典的缺陷,但實際情況而言,並未做到實質的平等。及至晚近,世界人權運動的蓬勃發展和婦女的覺醒極大地推動了夫妻財產制度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的過渡。立法者嘗試以人文關懷的制度設計體現對夫妻財產的平衡,進一步實現夫妻之間的實質平等。而且這種嘗試商在進行下去。如我國於 2001 年在新修訂婚姻法時,增加了離婚過錯方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便是其中之一。
二.夫妻財產制的發展展望。 世界各國確認的法定夫妻 財產制中,以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度最為普遍。國情不同,歷史傳統不同,兩者孰優孰劣,難以區分。共同財產制度體現了家庭作為一個整體的特點,符合婚姻生活共同體的本質特徵,有利於保障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權益,實現夫妻家庭地位事實上的平等。但是,夫妻之間的一切財產都歸共同所有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抹殺了夫妻財產來源的多 途徑性,以及某些財產的人身屬性,對極端平等的追求可能導致的卻是實質上的不平等。分別財產制是夫妻別產主義的產物,夫妻各自擁有財產,共同承擔家庭生活的費用。是歷史上婦女地位上升的一個里程碑標志。但是,在大陸法系許多國家特別是東方國家看來,分別財產制違背了婚姻成立的宗旨,夫妻關系被物質化。遠離了傳統觀念上的夫妻道德標准。
鑒於以上原因,各國在確定各自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度時,已拋棄了單純確立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的做法,而是使兩者互相交叉,吸收,融合,夫妻財產制呈現類型多樣化的趨勢。如 1999 年制定的《澳門民法典》 [18] 確立了取得財產分享製作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所謂取得財產分享制,即是在承認夫妻雙方對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都保留有所有權及收益權,即在承認個人財產的基礎上,拋棄了分別財產制下夫妻財產之「井水不犯河水」的弊端,加入共同財產制的因素,對在適用該制度期間所增加財產的所有權予以限制,賦予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增加較少的一方擁有差額請求權。作為一部於 21 世紀之交制定的民法典,澳門民法典中的某些制度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新世紀的發展動態,夫妻財產制度的設計就是其中之一。再如台灣地區 2002 年「修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即為以「所得分配製」為法定財產制,取代以前的聯合財產制。「所謂所得分配製,是以分別財產制為基礎,但為了克服分別財產制帶來的不能兼顧婚姻共同生活之本質與和諧、保護家庭主婦不同的缺陷,又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因而又稱為改良式分別財產制或限制式分別財產制。」 [19]
夫妻財產制度應該體現平衡利益的功能,實現制度上的創新。筆者認為,在我國,受歷史傳統、民眾接受程度等因素的影響,應確立婚後所得共同財產制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因為該制度在我國行之有效並被廣泛接受;另外,對分別屬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做出例外規定;同時,規定盡可能多的夫妻財產制類型,在當事人未選用一般共同財產制時,作為供當事人選擇適用的導向性的制度類型,如勞動所得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財產增值制、限定財產制、財產分享制等夫妻財產制度, [20] 為當事人意思自治提供盡可能多的選擇機會。
❸ 作文展板前言怎麼寫
這個就是你怎麼寫這個作文,這個作文你要寫什麼,寫這個作文的目的是什麼,你可以從中感悟到什麼,總體來說,就是你寫作文的思路。
❹ 展板前言怎麼寫
關於什麼主題的
❺ 從這場法律家庭聚會中你明白了什麼
從這場法律家庭聚會中你明白了什麼,這個我也不是當事人,所以說我也不太清楚,我也說不出來。肯定要明白一些不懂的。只是,
❻ 家長學校創建展板前言怎麼寫
創建創建創建!!!~
❼ 法律進學校,法律進家庭的短文
法律對於我們來講,既熟悉又陌生。說熟悉,是因為經常接觸各種各樣的事例與法律密不可分,有的同學還夢想著成為一名庄嚴的法官,當一名威嚴的警察。說陌生,是因為很多同學覺得法律離我們太遙遠,我又不犯法,知道那麼多幹嘛?
其實,自從我們來到這個世界,法律就緊緊地陪伴著我們,保護著我們。
你知道父母為什麼養育我們嗎?你會說,是他們愛我們。這只是其中一個答案。法律還有更加明確的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刑法》規定,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的,會被判處刑罰。
你知道為什麼我們會在學校裡面接受教育嗎?你會說,是因為我們要學習知識啊。其實這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同時也規定父母不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這些只是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擁有的最基本的權利,在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中就有明確規定,此外還專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專門法律,維護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對於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規定了從輕減輕處罰的原則,但是並不等於違法犯罪就不受到追究,我們中學生更應該遵紀守法,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學好用好身邊的法律武器,防範侵害,保護自己,潔身自好,造福社會。
❽ 多位領導的關心和愛護在宣傳展板上前言怎麼寫
在這里我學到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從曾經青蔥的少年,到如今的懂事,我所取得的成績全靠各位同事的關心的和幫助,尤其是多位領導的關心和愛護,在此謝謝各位。
❾ 有關家庭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所有財產的范圍
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夫妻共有財產可分為固有的共同財產和轉化的共有財產兩大類:
固有的共有財產固有的共有財產指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主要包括6類:
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應該注意的是:a.夫妻財產共有關系依據婚姻的成立而發生,因婚姻的終止而消滅。因此,只要雙方已登記結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禮金、禮物等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b.凡屬婚姻存續期間的上述所得,不論它們表現為什麼形式,也不論雙方各自的貢獻多寡,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務或其他原因完全沒有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夫妻享有平等的權利。c.謂「所得」是指財產權利取得,而非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如果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種財產權利(如繼承已經開始),即使該項財產在婚後才實際佔有(如遺產於婚後分割),也不能列入共同財產范圍;對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該項財產也屬於夫妻共有。d.婚後雙方在一方原有財產上的「添附」,應正確認定所有權的歸屬。如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了裝修、修繕、原拆原建或擴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擴建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E.知識產權具有與身份不可分離的特徵,因此,屬於夫妻共有的並不是權利本身,而是它所取得的經濟利益。
轉化的共有財產轉化的共有財產指原屬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雙方共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財產分割意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這一規定,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有二:一是達到一定的結婚年限;二是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對後者的中斷時效問題未加說明。復員、轉業費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條件也有兩點:一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二是結婚10年以上。
在確定夫妻共有財產的同時,還須確定夫妻一方的個人特有財產。依照法律規定的精神,下列財產為個人所有:
①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中應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或繼承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為結婚而購置的財產。
②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和生產補助費。
③婚後長期由一方使用的衣物及其職業所需的書籍、工具。另外,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也應歸本人所有。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父母的撫養教育義務,對未成年子女來說是無條件的,不得任意推卸責任,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則是有條件的。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除對子女繼續進行幫助、教育外,在物質上、經濟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身有殘疾或繼續上學的子女等,父母仍需盡撫養義務,不得推諉。
《婚姻法》第十五條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受撫養權受到侵犯不能實現時,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之權;已獨立生活的子女則不再享有此項權利。關於因追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經人民法院以訴訟程序處理。人民法院處理此類糾紛,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依法判決。在調解書或判決書中,要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方法。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殊責任,管教和保護權不得任意拋棄。不行使權利,實際上也就是不履行義務,在管教和保護問題上,權利和義務是很難區分的。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方式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對其行為加以必要的約束。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缺乏對事物的理解和正確的處理能力,法律責成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管教責任,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損害他人或社會的義務。保護是指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來自外力的各種侵害。所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受到侵害時,父母得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訴訟。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不僅可以保護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加強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責任感。已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造成上述損害時,父母不再承擔上述責任。而且,父母的責任以民事責任為限,如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為引起刑法上的後果時,父母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里的子女是指成年子女。贍養是子女對父母的供養,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子女對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有困難的父母,必須自覺地履行贍養義務,使老人能夠安度晚年。贍養老人的方式,或共同生活直接履行義務,或提供老人的生活費用,可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根據情況商定。子女不止一人時,應根據「條件好的多負擔,條件差的少負擔」的原則,共同履行這一義務。
為了保證父母受贍養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關於追索贍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和追索撫養費而發生糾紛,其處理程序是相同的,首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經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在確定贍養費數額時,應考慮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
❿ 法律上對於「家庭」這個名詞。有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條文或解釋
家庭就是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基本社會單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
家庭目錄
一、釋義
二、基本解釋
三、詳細解釋
家庭結構家庭結構
家庭職能性愛職能
生育職能
經濟職能
教育職能
贍養職能
一、釋義
二、基本解釋
三、詳細解釋
家庭結構 家庭結構
家庭職能 性愛職能
生育職能
經濟職能
教育職能
贍養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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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本段一、釋義
詞目:家庭 拼音:jīa tíng 英文:family 由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或收養關系,或共同經濟為紐帶結合成的親屬團體。[1]
編輯本段二、基本解釋
[family;household;house and home] 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基本社會單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
編輯本段三、詳細解釋
1. 猶言家中。《後漢書·鄭均傳》:「 均 好義篤實,養寡嫂孤兒,恩禮敦至 家庭
[2]。常稱疾家庭,不應州郡辟召。」 2. 以婚姻和血統關系為基礎的社會單位,成員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親屬。 唐 劉知幾 《史通·辨職》:「 班固 之成書也,出自家庭; 陳壽 之草志也,創於私室。」 宋 歐陽修 《相輓詞》詩之二:「平昔家庭敦友愛,可憐松檟亦連陰。」 明 邵璨 《香囊記·義釋》:「家盪散,業飄零。攜筐還負筥,離家庭。兩口無依倚,身如蓬梗。」 葉君健 《、這個兒子就是沒有家庭觀念,講也沒有用。」 3. 院落,庭院。《宋史·章得象傳》:「 得象 母方娠,夢登山,遇神人授以玉象;及生,父 奐 復夢家庭積笏如山。」 清 東軒主人 《述異記·蝦蟆蠱》:「奉之者家庭灑掃清潔,止奉蠱神。」 魏巍 《壯行集·幸福的花為勇士而開》:「他們還有寬裕的時間栽種花木,把家庭收拾得十分舒適。」
編輯本段家庭結構
家庭結構
家庭結構是指家庭內部的構成和運作機制,反映了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關系。 一般,家庭成員共同居住在一起,共同進行生產和消費,而且根據血緣關系(親與子,兄與弟之間的關系)相結合,也稱為人類社會的生物再生產單位(後者要與住戶household明確地區別開來)。家庭是 以男女間的經濟分工為基礎而形成的。包括在更高級的地區集團內,在同型的地區集團之間,以迴避外婚和近親婚為原則,並保持著近鄰關系,是一種制度化的社會單位。因此,它是人類特有的普遍單位。在動物社會中沒有與家庭同一性質的單位。在動物集團中,親代與子代有一定期間共存,而且兩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相互作用,這種動物集團(見動物的社會)也可稱之為家庭或生物學的家庭(biological family)。動物由母親和養育期的幼仔所形成的集團,以及社會性昆蟲的變形大家庭集團等是典型的生物學家庭。由雌雄個體所形成的性的集團(mating association,pair-pond)雖然不能稱之為家庭,但有雌雄關系且隨之而有親代與子代間的養育關系,在此期間的動物集團也多被稱為家庭。有關人類家庭的起源,是人類學中的一個困難問題,自1877年摩爾根(L.H.Morgan)的原始亂婚說遭到批判以來,迄今也並沒有固定的學說。 社會學家將人類傳統的家庭模式分為三類: 核心家庭:由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組成; 主幹家庭:由夫妻、夫妻的父母、或者直系長輩以及未成年子女組成; 擴大家庭:由核心家庭或主幹家庭加上其他旁系親屬組成; 擴大家庭曾經是中國人的夢想,人們常常用"子孫滿堂"來表述長輩的成功與幸福。有人指出,中國傳統社會是以大家庭為主其實是一種誤解。人們確實是以大家庭為理想,但並未普遍存在過所謂的大家庭。事實上,所謂的大家庭主要存在於世族門閥之中,而且這樣的人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庶民是以核心家庭或者主幹家庭為主的小家庭,擴大家庭式的大家庭並不存在。 這是對傳統家庭的理解,現代的家庭模式已經遠遠超出簡單的三分法,並正向更加多元的方向發展。 非傳統家庭模式: 單親家庭:由單身父親或母親養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單身家庭:人們到了結婚的年齡不結婚或離婚以後不再婚而是一個人生活的家庭; 重組家庭:夫妻一方再婚或者雙方再婚組成的家庭; 丁克家庭:雙倍收入、有生育能力但不要孩子、浪漫自由、享受人生的家庭; 空巢家庭:只有老兩口生活的家庭。
編輯本段家庭職能
性愛職能
指婚姻家庭在男女兩性相愛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婚姻家庭是男女兩性相愛形式、保障和保證。 在婚姻家庭產生以後,男女之間的兩性關系,必須以婚姻的形式出現。只有以婚姻為形式 白頭偕老,相依相偎 的兩性相愛才是合法的。婚姻是男女兩性關系的合法形式。婚姻形式以外的男女兩性關系,通常不被社會所認可。 保障是說,男女兩性的相愛,只有在婚姻的形式下,才是有保障的。婚姻形式以外的男女兩性關系,很難給當事人以安全感。 保證是指,男女兩性的相愛,是需要特定的空間和氛圍的,只有家庭才能滿足這一要求。 婚姻為男女兩性的相愛提供了合法的形式和保障,而家庭則為男女兩性的相愛提供了合法的場所。 同樣道理,婚姻家庭的性愛職能,是以男女兩性的性愛要求為基礎的。所以,男女之間的性差異是婚姻家庭得以產生的生理學基礎。這樣一來,兩性關系就成了維系婚姻家庭不可缺少的潤滑劑,婚姻家庭沒有了此項職能,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礎。
生育職能
即人口再生產的職能,指婚姻家庭在人類的繁衍發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 恩格斯:「生產本身……有兩種。一方面是生活資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產;另一方面是人類自身的生產,即種的繁衍。」(《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馬恩選集》4卷,人民出版社72年版,4頁) 生育是兩性結合的必然產物,是人作為自然界生物的本性體現。由於人的生育繁衍是通過家庭來實現的,所以,生育職能就構成家庭的一個基本職能,這也是婚姻家庭自然屬性的表現。 但同時也必須看到,人又是社會的主體,人口的再生產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會物質資料生產和包括生育觀在內的其他社會條件的制約。因此,生育問題決不是一種純自然過程,人口的生產和再生產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實現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產的社會形式。 在不同社會制度下,家庭實現人口再生產的社會職能有其不同的特點。 在我國封建社會,統治階級為了增加更多的勞役和兵役來源,採取立法強制人們早婚早育。但由於戰亂不斷,醫療水平低下,使人口再生產出現生育率高、死亡率也高的特點,人口增長十分緩慢。 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改變了人口再生產的社會條件,盡可能使人口的增長同國民經濟相適應。過去對此問題認識不足加上醫療水平的提高,使人口長期盲目增長,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帶來了嚴重困難。因此,我國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必須有計劃地降低人口的發展速度,實行優生優育。這個任務,便要由每個家庭和每對育齡夫婦來承擔。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家庭的重要社會職能之一。 婚姻家庭的社會職能主要包括:家庭經濟職能、家庭教育職能、家庭保障職能等。
經濟職能
家庭經濟職能由兩部分構成: 家庭生產職能表現家庭具有一定條件下組織生產、經營的作用。 家庭消費職能表現家庭在任何條件下所具有的得以維持生存所必需的消費職能。 婚姻家庭的經濟職能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受不同生產方式的影響,會有不同的表現。 在我國,婚姻家庭的經濟職能主要表現為消費職能,而且一直占居主導地位。從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這一點表現得非常突出。家庭的生產職能基本上沒有任何發揮。 改革開放之後,特別是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以後,由於經濟成分的多元化以及經營方式的多樣化,使得我國目前婚姻家庭的經濟職能呈復合式狀態。 在城市,絕大多數家庭的經濟職能以消費職能為主,其生產職能已基本消退。家庭成員主要是通過參加社會化勞動而謀生,家庭主要起著消費職能的作用。但也有不少城市家庭如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等,則具有生產和消費的雙重職能。家庭的生產職能在這些家庭中得到回歸。 在農村,由於實行農戶聯產承包責任制,使得農民的婚姻家庭的生產職能又得以恢 相親相愛的一家人 復。使家庭從過去單純的消費組織轉化為具有生產和消費雙重職能的經濟組織。 我國目前家庭經濟職能呈復合狀態,特別是一定家庭其生產職能的恢復,說明家庭作為社會生產經營的經濟單位,在現代社會中,也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教育職能
家庭是一個親屬團體,其成員間有著特殊的、緊密的聯系,相互間或有婚姻關系、或有血緣關系。基於這種特殊性,家庭便承擔起了教育家庭成員,培養下一代的重任。 同時,家庭的這一教育影響,是任何教育組織都不可替代的。人的品行個性觀念以及健康心理觀等,同其最初接受的家庭教育是分不開的,父母作為子女的第一任教師,其言行就是子女模仿的榜樣。因此,家庭的教育職能是責任重大而深遠。 家庭教育在社會教育中佔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家庭教育不能取代學校和其他各類的職業教育,只有把家庭教育和其他各類的教育結合起來,才能造就現代化建設的高級人才,更大地發揮家庭教育和其他教育的作用。
贍養職能
指在家庭中,無經濟能力的家庭成員依靠有經濟能力的家庭成員的扶養,能夠正常地維持生活的職能。 扶養職能是家庭的又一個基本職能。養老育幼,扶助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家庭成員,是我國家庭的傳統職能,也是我國民眾的優良傳統。 在我國目前,雖然我們實行的是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社會的保障作後盾,但由於我國人口眾多,每個人的能力千差萬別,還存在一些需要經濟幫助的人群。因此,我們強調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間具有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以保障弱勢群體的生活,進而保障他們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就顯得更加重要和突出。 婚姻家庭在保障家庭成員基本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組織所不能代替的。我國歷來就有尊老愛幼,特別是孝敬老人的優良傳統。婚姻家庭所具有的這一優良傳統則賦予了我國婚姻家庭對家庭成員利益的保障職能
從法律上講,與家庭有關的法律主要是《婚姻法》,《繼承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