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事案件最後陳述詞怎麼寫
這里給出一個刑事案件的最後陳述詞,對於不同的事件,陳述的內容有所不同、範文如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是XXX,在這最後的陳述階段,我首先向被害人XXX和XXX表示真誠的歉意,由於我的行為給你們帶來了身體上的痛苦,精神上的損害和工作上的麻煩,對不起,請你們原諒我。其次我向XXX信用社和XXX信用社表示歉意,我保證我會盡力還清我所欠貸款,請貴單位原諒我。
另外,我想對我的行為作出解釋:首先,我在貸款時並沒有要賴賬不還,只是因為沒有抵押,又不懂法律,才想到這樣的主意。我知道這種方式是錯誤的,但我以為只要及時把錢還上就行。貸款後,由於經營不善,沒有掙到錢,我又有大手大腳的惡習,很快將錢花光,以至於不能及時還款。
但是,我並沒有搶劫,也從來沒有搶劫的念頭。如果我想搶劫,我就不會簽訂貸款合同。我在事後也托我的父親還了一部分欠款,這是因為我從來就沒有想過可以不還。
還有一點:我並不是一個暴力的人,在這次事件中我沒有對別人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因為我不會做這樣的事情,也不敢去做這樣的事情。
我請求審判長,各位審判員能夠考慮我的真實想法,我還有年邁的老父親需要照料,還要努力掙錢還清欠款。請你們給我一次機會改正我的錯誤,讓我能夠用我的行動回報社會。
(1)刑事案件最後陳述範本擴展閱讀:
刑事案件處理的原則
1、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
2、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
維護社會主義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3、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
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4、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5、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6、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7、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完善和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下級公安機關對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必須執行,如果認為有錯誤,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8、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B. 被告人最後陳述的一些套話
1、如果認罪,就陳述我原來是不懂法,現在知道錯了,我一定悔改,如有被害人版的案件權,再加上對不起被害人之類的話。
2、如不認罪,就陳述我是冤枉有,請判我無罪,還我清白等。
C. 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格式
1、如果認罪,就陳述我原來是不懂法,現在知道錯了,我一定悔改,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再加上對不起被害人之類的話。
2、如不認罪,就陳述我是冤枉有,請判我無罪,還我清白等。
具體解釋:
1、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這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項權利。被告人最後陳述也是法庭審判中一個獨立的階段。合議庭應當保證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後陳述的權利。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人」。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當事人稱作「被告」,引起訴訟發生的一方則稱為「原告」,也就是說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稱謂。
陳述範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是鄒虎,在這最後的陳述階段,我首先向徐德良和鄧岩表示真誠的歉意,由於我的行為給你們帶來了身體上的痛苦,精神上的損害和工作上的麻煩,對不起,請你們原諒我。其次我向龍溪信用社和桃陂信用社表示歉意,我保證我會盡力還清我所欠貸款,請貴單位相信我。
另外,我想對我的行為作出解釋:首先,我在貸款時並沒有要賴賬不還,只是因為沒有抵押,又不懂法律,才想到這樣的主意。我知道這種方式是錯誤的,但我以為只要及時把錢還上就行。
貸款後,由於經營不善,沒有掙到錢,我又有大手大腳的惡習,很快將錢花光,以至於不能及時還款。
但是,我並沒有搶劫,也從來沒有搶劫的念頭。如果我想搶劫,我就不會簽訂貸款合同。我在事後也托我的父親還了一部分欠款,這是因為我從來就沒有想過可以不還。
還有一點:我並不是一個暴力的人,在這次事件中我沒有對別人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因為我不會做這樣的事情,也不敢去做這樣的事情。
我請求審判長,各位審判員能夠考慮我的真實想法,我還有年邁的老父親需要照料,還要努力掙錢還清欠款。請你們給我一次機會改正我的錯誤,讓我能夠用我的行動回報社會。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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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3)刑事案件最後陳述範本擴展閱讀:
被告人最後陳述的作用:
最後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其理論基礎主要在於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注以及對言詞原則的體現。
最後陳述程序的設置,有助於法官更好地發現案件真實,同時還凸顯了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對旁聽民眾有一種特殊的教育功能。
在性質上最後陳述權主要是辯護權,此外還體現為一種情感宣洩權。表達你的觀點。
資料來源:網路-被告人最後陳述範文
D. 刑事詐騙案犯罪嫌疑人應該作出如何的最後陳述
我已經認識了自己行為的違法性,給受害人造成了很大的創傷,我在此表示歉意,我願接受法律的制裁,請法院給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從輕處罰,我會好好改造,爭取可以早日回報社會。
E. 刑事案件最後陳速怎麼寫最好,
被告人最後陳述:就是自我反省 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一類的話
F. 法庭最後陳述詞.(求救)
在法院案件審理的時候,被告人是有最後陳述的機會,如在最後陳述說得好的話,對於案件的審判結果是會轉變的,有可能會從敗訴到勝訴的轉變。
1.被告人最後陳述怎麼說?
最後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其理論基礎主要在於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注以及對言詞原則的體現。最後陳述程序的設置,有助於法官更好地發現案件真實,同時還凸顯了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對旁聽民眾有一種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質上最後陳述權主要是辯護權,此外還體現為一種情感宣洩權。
2.最後陳述權-理論基礎-被告最後陳述權
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訴訟機制的正常運行離不開控方與辯方在力量對比上的相對均衡,在中國刑事訴訟機制轉型的今天尤應如此。因為,力量相對平衡是形成對抗的前提所在。不過,為大家所達成共識的是,代表國家參與訴訟的檢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參與訴訟的能力上存在著先天的嚴重不平等。有人就曾形象地將刑事訴訟描述成是檢察官代表強大的國家向弱小的被告人發動的一場戰爭。控方掌握著國家強制力,可以實施各種強制措施,而被告人似乎僅是被強制的對象。因此,各國不得不在立法上紛紛採取方略以平衡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略便是賦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權,以使其在參與能力和訴訟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趕上他的檢察官「對手」,使控辯雙方能夠形成對抗之勢。被告人被賦予的特權可以分為兩類——實體上的權利和程序上的權利,前者譬如對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原則的規定,後者譬如一些國家對被告人沉默權的規定。可以認為,被告人在庭審中被賦予最後陳述權也是這種特權在程序上的一個體現。這一點在與民事訴訟的對比中也可得到驗證:民事訴訟中兩造的天生平等註定了民事被告人不能享有特殊的最後陳述權。
另外,被告人最後陳述權的行使必須以當庭口頭陳述為唯一的形式,任何書面等其他形式都不能替代口頭陳述。因此,最後陳述權又被認為是言詞原則的當然體現。所謂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案件必須以言詞陳述的方式即口語形式進行。公開的直接言詞審理取代秘密的間接的書面審理,是訴訟制度走向現代文明的一個重大發展。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凡是未經當庭以言詞方式調查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裁判的依據。因此,書面辯護詞等任何書面材料的提交不能成為剝奪或限制被告人最後陳述權的理由。可見,作為現代審判原則之一的言詞原則也是被告人最後陳述權的一個理論基礎。
3最後陳述權-功能-法庭審判的最後陳述權
其一,作為法庭審理過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有助於法官發現案件真實。在具體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最了解案情者,因此其陳述對案件的審理有著舉足輕重的價值。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又常常能夠最集中、最明顯地表現出被告人的主觀個性特點。通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較之其以前的各種陳述,往往有新的內容。因此,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對於法官作出正確的判決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果在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中發現了新的證據或者其他新的情況,法官應當進一步採取措施而不是徑行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司法解釋中就規定:「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其二,最後陳述程序可以突顯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如果說前述一方面是出於能夠准確地懲罰犯罪的考慮的話,那麼這里可以認為是出於保障被告人人權的考慮。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程序的關注也日漸強烈,過去那種程序法是實體法的附庸的觀點已經不再是學術界甚或實務界的主流觀點。人們意識到程序有其自身的內在價值,並且這種價值又是多元的。其中程序能夠體現當事人做人之尊嚴的價值引起了充分注意。「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保障體制強調了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法律關系主體地位,體現了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觀念,使訴訟具有理性活動的形象。」不管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對最終的裁判結果有無實質的影響,最後陳述程序還是可以讓被告人內心壓抑已久的情感得到一定的釋放。雖然被告人的主體地位已得到確立,但誰也不能否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是處於一種比較尷尬的境地,這種境地難免會對其心理產生一些負面影響。因此,為被告人設置一個釋放情感的平台並非毫無必要。當然,在最後陳述中被告人並非可以毫無邊際、言無不盡,還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此下文將作專門論述。
其三,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還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個案的形式向旁聽民眾宣示法律以及勸誡民眾切勿違法犯罪。本來,教育功能應當說是整個庭審乃至整個刑事訴訟的一個功能。但是,被告人最後陳述往往會帶有更為濃烈更為直接的教育色彩。被告人會從自己的切身體驗出發,情感豐富地向人們展示其內心感受,具有一種「最後的臨別贈言」的性質。有一些陳述可能與認定案件事實毫無關系,所以在其他程序中可能並無機會做出。而各國立法對被告人最後陳述的限制一般都是「與本案有關」或者「不離題」,這類陳述雖說與認定事實無關,但應當說是還是「與本案有關」的,也是「不離題」的。況且這類陳述還會關繫到量刑時所考慮的認罪態度問題。最後陳述較之於其他庭審的過程可能更會打動旁聽民眾,體現出勸誡教育的功能。當然,法官也不能因於此而將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向這方面引導,畢竟最後陳述是被告人的權利,它還承擔著體現被告人做人尊嚴的功能。
最後陳述權-性質定位審判從最本質的角度上來講,應當說被告人之最後陳述權是屬於辯護權的范疇。所謂辯護權,是指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內容進行辯解、反駁,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簡單地說就是對控告進行辯護的權利。一般認為,辯護權具有三個特性:專屬性、防禦性和絕對性。最後陳述權也是具有上述三個方面的性質。最後陳述權的專屬性意味著它是專屬於刑事被告人的一項權利,即使有律師代為發言,也是不能限制被告人還是可以進行最後陳述。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258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便規定:「(二)由被告人作最後陳述。(三)即使有辯護人為他作了發言,對被告人仍然應當詢問他是否有為自己辯解的陳述。」在防禦性方面,最後陳述權就體現得更為明顯。它本來就是立法為了平衡控方和被告人的訴訟能力而多為被告人附設的一道防線,在形式上又體現為被告人作為防禦一方的最後一道防線。最後陳述權的絕對性應當體現為只要一個公民受到了刑事公訴和刑事審判,而不管其犯罪性質、嚴重程度如何,他都應享有最後陳述權。我們不能以罪輕為理由認為沒有最後陳述的必要,從而限制剝奪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權。如《義大利刑事訴訟法典》在第523條規定「最後陳述的進行」時便提出:「……5、在任何情況下,如果被告人和辯護人要求最後發言,應當得到允許,否則導致行為無效。」
辯護權是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貫穿於整個訴訟過程之中,它有著極為豐富的內容。同一般意義上的辯護權相比,最後陳述權有著獨特之處:一是最後陳述的主體僅是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辯護人代為行使,這顯然有別於其他的辯護權;二是在最後陳述中,並不存在如其他辯護權中控辯雙方直接意義上的對抗,在這一階段中,只有被告人一人進行陳述,不存在控方的辯駁,其意見可得以充分提出。
另外,最後陳述權又不完全是一種辯護權。最後陳述權有一個功能是突顯被告人的尊嚴感,釋放被告人的內心情感。而辯護權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首先要體現為一種對抗。有些情況下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並不具有對抗性,僅僅是一些抒情性質的發揮,最後陳述權會體現為一種情感宣洩權。最後陳述權的這種性質也是由被告人的受國家追訴的特殊地位所決定的,這種地位意味著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要比其他任何人承受更多的心理壓力。當然,被告人情感的釋放也並不是漫無邊際,應當是與案件有關的。
G. 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後陳述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是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但也可以放棄。在該權利的性質上實際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權。該權利的行使主要是在刑事審判的最後階段,在刑事判決以前由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口頭或書面向法庭提出。
最後陳述的內容不受限制,也沒有具體的規定范圍,主要是讓刑事案件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罪行做最後的意見表達,為自己所被指控罪行進行認罪或替自己做無罪,罪輕或減輕罪責方面的表達以及辯護。
H. 刑事案件的最後陳述怎麼寫謝謝指點一下
對案件的態度,對判決的具體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