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本人有一農村宅基地,准備建房.將工程承包給私人(包工頭),急求合同樣本,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網上找不到類似的農村房子合同
㈡ 您好,請問我想和承包我家私人建房的包工頭簽訂一份安全責任書,該如何寫才有效,而且合法
只要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協議,建議到當地律所找律師起草一份協議
㈢ 私人建房,房主包工給包工頭,包工頭再包給工人做,工人受傷了,房主、包工頭、工頭三方責任如何劃分
工人受傷了,應當由包工頭負責賠償全部損失,房主作為定作人是沒有責任的。
因為工人與包工頭之間屬於僱傭關系,而包工頭與房主之間屬於承攬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㈣ 農村私人建房子的時候和包工頭沒有簽合同,有一個工人受傷了,房主的責任有多大
這個問題需要看雙方在合作之前所訂下的條款和合作方式來認定法律關系。
一、如果是工程全價承包(包工包料),就是多少錢發給承包方完全負責,在法律上屬於合同關系,出了這種工傷事故,發包方可以不承擔責任,應當由包工頭負完全責任。
二、如果是只包工不包料,那麼,在法律上就屬於僱傭關系。這樣子的責任認定比較復雜。若按勞動合同法,凡是在發包方工作過程中的任何安全事故,原則上由發包方負責。通過以往法院判決案例,一般都是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各承擔50%的費用或者賠償。
可能在農村的建築慣例中,大多數都是口頭約定,那麼,按照資方舉證原則,這對發包方是相當不利的。如果沒有合法的證明文件如:工程承包合同,安全事故免責協議,往往由發包方承擔全部責任。
當然,在農村出現這種情況,大多是協商解決。不過,到了法院法官也會考慮到實際情況,做出合適的判決的。
㈤ 私人建房和包工頭簽的安全協議有法律效果嗎
首先要看所謂的包工頭的施工團隊是否具備城建資格~
如果就是些民間的沒有資質的包工隊的話
這種協議是不具有法律效應得~
因為在法律上來講你們之間並不屬於承包關系,應當屬於事實的僱傭關系!
如果施工隊具備城建資質的話,那麼就是工人與施工隊的僱傭關系,那麼合同世是具備已定法律效應的,但是如果出現事故的話,你也會成為第三方責任人,對事故進行賠償責任!
㈥ 私人與私人蓋房可以簽訂施工合同嗎沒有公司。
私人建房報告和公家建房的申請書內容相差不大
建房施工合同書
甲方:
乙方:
甲方磚房1棟 平米防震居民房,經雙方協商承包給乙方,每平方米 元,共計人民幣(大寫: )包括地暖(塑管每米3元左右)。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信原則,確保工程安全、優質、高效、低耗,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倆,以期共同遵守:
一、雙方責任:
1、 乙方進入施工工地現場,甲方必須負責三通一平工作,建築用電距離不超過300米,電水路由甲方負責,所需的水電費由乙方支付。
2、 甲方負責解決施工人員臨時住處,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房負責。
3、 甲方負責提供相應不底於90平方有效圖紙,圖紙上有雙方簽字,不能隨便更改,如需要更改雙方商量後同意甲方要負責所造成的損失。增加的合同外的工程部分,甲乙雙方談好價格後再訂合同方能進行施工。
二、施工要求
① 地工基礎:深度70公分 寬度60公分 裡面寬度40公分
② 牆體外牆3.7 內牆2.4 砌築時內外錯縫一般採用水泥沙漿
強度要達到(150號).四角有構造柱 四角和內樣交換處一般要求80公分 配兩根6毫米拉接筋 沙漿的飽滿度必須要達到三一砌築法(一快磚 一鏟灰 一擠揉)並使用前必須把磚潛水濕潤
③ 圈 過梁:過梁高度不低於12公分,鋼筋直徑不宜小於10毫米,剛箍直徑不低於6毫米,最大距不宜超過250毫米,圈樑高度不低於200毫米上下圈樑
④ 屋頂先腳板,鋼筋不宜12毫米,距離16公分,混淋土150級交標號屋面爐灰前面高度25公分,後面15公分,爐灰上面5公分混淋土,2公分沙漿抹廣 抹牆里外水泥沙漿抹廣1/3
⑤ 地板磚60×60黑白由甲方自選定價10元一塊,如造過10元由甲方自付,磚黑白由甲方自選衛生間牆磚,不低於1.8元,牆內刷房池塗料,電線用4平米銅芯線,每件房一隻熱光燈 插座一隻 開關一隻
⑥ 門窗: 內門用實木門,窗戶。塑鋼海螺牌外門,防盜門,乙方施工時要保證質量。在施工過程中甲已雙方互相協商
⑦ 室內自來水,下水管由乙方負責
交工日期 開工起40天完工(不包括刷塗料)
一.付款方式
開工付40%,土牆砌好付40%,刷塗料前付40%,70%交工一次付清。還聲譽%一年維修給清。
經雙方協議如下:
甲方
乙方
建議加上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
㈦ 農村私人建房導致工人(包工頭)受傷,責任怎麼劃分
房主的主人僱傭了領工人來建房,那麼房主與領工人之間是承攬關系。
承攬人作為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房主若選任無從業資質的承攬人修建房屋,則其選任有過失,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受雇的工人若無從業資質,其明知自己無從業資格,仍從事風險性大、有一定技術含量的作業,應認定受僱工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對於自己的損失應自負部分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了僱主對雇員在僱傭活動中所受的傷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無論僱主對雇員所受傷害有無過錯,聽聽交通法律法規。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7)私人蓋房包工和同範例擴展閱讀:
具體的責任認定需要參照房主的做法:
1、看房主是否盡到相關義務,比如根據協議約定房主應提供質量合格的原材料,必要的施工設備或者施工材料等,若這些設備材料不安全則屬房主過失。
2、房主是否僱傭了具有一定經驗和技術的包工頭,筆者認為,即使二層以下房屋無需包工頭有相關資質,房主選任包工頭時也應當考察包工頭的相關經驗,技術能力等,不能將房屋包給毫無經驗之人,一般來說包工頭屬於在當地經常建房,能得到建房工人普遍認可,擁有相關設備、技能的人。
3、法院在裁判中應盡可能的做到均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避免利益失衡。
㈧ 農村蓋房子,包給私人包工頭,並與之簽包工協議,一切問題由包工頭負責,包工頭也簽字了,現出工人摔傷
綜合考慮現實,由包工頭負責。
雙方是承攬,房主出錢,獲得建築完成效果,過程中,不論包工頭採用多少工人設備、多少工時。雙方平等主體。房主與包工頭之間不是僱傭關系。
工人是包工頭的員工。
房主與工頭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建築工程合同而是承攬合同,雙方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頭是承攬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定作人對定作、選任、指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房主作為定作人不是賠償責任主體,而應由作為僱主的包工頭,對建築民工的損害獨立承擔賠償責任。